名为内门。浅推度。粗发言。名之为寻。深推度。细发言。名之为伺。
(丑)次四家有余心所二。初斥前总标。二四家别解。(寅)今初。
有义。彼释余(字之)义非理。颂(中更)别说此(第七是)有覆(无记性)摄故。又阙意俱(之)随烦恼故。(根本)烦恼必与随烦恼俱。故此(颂中)余(之一)言。(正是)显随烦恼。
(寅)二四家别解。第四家为正。(卯)今初家解。
此中有义。五随烦恼。徧与一切染心相应。如集论说。惽沈。掉举。不信。懈怠。放逸。于一切染污品中。恒共相应。若离无堪任性等(五法。则)染污性成。无是处故。烦恼起时。心既染污。故染心位。必有彼五。(以)烦恼若起。必由无堪任。嚣动。不信。懈怠。放逸故。掉举虽遍一切染心。而(于)贪位增(盛。故瑜伽论中)但说(掉举是)贪分。如眼与悔。虽遍三性心。而痴位增(盛。故)但说为痴分。
无堪任。即惽沈。嚣动。即掉举也。余可知。
虽(瑜伽论中)余处(复)说有随烦恼。或六或十徧诸染心。而彼俱依别义说徧。非彼(或六或十)实徧一切染心。谓依二十随烦恼中。(其)解通(于分别之)粗。(及通俱生之)细。(通于有有覆)无记。(及通)不善。(又能)通障定慧。(此等)相显。(故)说六(随徧诸染心。又)依二十二随烦恼中。(其)解通(于分别之)粗。(俱生之)细。(又通不善及有覆之)二性。(故)说十(随徧诸染心)。故此(所说唯五随烦恼与)彼(六徧十徧之二)说。
(各依别义)。非互相违。然此意俱心所十五。谓前九法。五随烦恼。幷别境慧。我见虽是别境慧摄。而五十一心所法中。义有差别。故开为二。
二十随烦恼。即小十。中二。大八。具如下文所明也。解者。行相也。二十二者。加邪欲。邪胜解也。义有差别者。我见唯染。慧通染净也。余可知。
(问曰)。何缘五意无余心所。(答曰)。谓忿等十(种小随)。行相粗动。此(第七)识审细。故非(与)彼(小处得)俱。无惭无愧(二种中随)。唯是不善。此(第七识是)无记故。非彼(中随)相应。(大随中之)散乱。令心驰流外境。此(第七识)恒内执(第八识之见分)一类境生。不外驰流。故彼(散乱此识)非有。不正知者。谓起外门身语意行。违越轨则。此(第七识)唯(是)内执。故非(与)彼(不正知)俱。无余心所。义如前说。
(卯)第二家解。
有义。应说六随烦恼。徧与一切染心相应。瑜伽论说。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乱。恶慧。一切染心皆相应故。忘念。散乱。恶慧。若无。心必不能起诸烦恼。要缘曾受境界种类。发起忘念及邪简择。方起贪等诸烦恼故。烦恼起时。心必流荡。皆由于境起散乱故。
此加忘念。散乱。恶慧三心所也。邪简择。即恶慧。
惽沈。掉举。行相互违。非诸染心皆能徧起。论说五法徧染心者。(乃约)解通粗细。违唯善法(而言。盖以)纯随烦恼。通(于不善有覆之)二性故。(瑜伽又)说十徧(之)言。义如前说。
此泛明掉举与惽沈相违也。论说下。通妨可知。
然此意俱心所十九。谓前九法。六随烦恼。幷念定慧。及加惽沈。此别说念。准前慧释。幷有定者。专注一类所执我境。曾不舍故。加惽沈者。谓此识俱(之)无明尤重。心惽沈故。无掉举者。(与)此(惽沈正)相违故。无余心所。如上应知。
此更加念与定。简去掉举也。此别说念准前慧释者。谓忘念虽即以念为体。而义有差别故。
(卯)第三家解。
有义。复说十随烦恼。徧与一切染心相应。瑜伽论说。放逸。掉举。惽沈。不信。懈怠。邪欲。邪胜解。邪念。散乱。不正知。此十。一切染污心起。通一切处三界系故。若无邪欲。邪胜解时。心必不能起诸烦恼。于所受境要乐合离。印持事相。方起贪等诸烦恼故。
邪念。即忘念。不正知。即恶慧。于所受境等者。谓可爱境。邪欲于中乐合。非可爱境。邪欲于中乐离。更以邪解决定印持可爱事相。方起贪心。印持非可爱相。方起嗔心也。
诸疑理者。于色等事必无犹豫。故疑相应(心)。亦有(邪)胜解。(即使)于所缘事亦(有)犹豫者。非(是)烦恼(中之)疑。如疑人杌。(不名烦恼)。余处不说此(邪欲邪胜解之)二(心所)遍(染心)者。(谓)缘非爱事(中之邪欲)。疑相应心(之邪胜解。此之)邪欲胜解(微薄)非粗烦故。(略不言之。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