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起)故。又无记业。非烦恼引。彼复如何得成有漏。然诸有漏。由与自身现行烦恼俱生俱灭。互相增益。方成有漏。由此熏成有漏法(之)种(子)。后时(由此种子)现起。有漏义成。异生既然。有学亦尔。
自身。明非他惑。现行烦恼。明非随眠种子。俱生俱灭。明非不俱时起。互相增益。谓六识所起施等。与第七我执。互相增长资益也。
无学有漏。虽非漏俱。而从先时有漏种起。故成有漏。于理无违。
此释伏难也。难曰。若有漏言。必表漏俱。则无学位中已得漏尽。何故五根五识仍名有漏。今释之曰。无学位中。五根五势有漏之法。虽非与有漏第七心俱。而由彼异熟未空。仍从先时所熏有漏种起。故成有漏。此则于理无违。
由有末那恒起我执。令善等法有漏义成。此意若无。彼(有漏义则)定非有。故知别有此第七识。
二显示正理竟。
(癸)二指广劝信。
证有此识。理趣甚多。随摄大乘。略述六种。诸有智者。应随信学。
二别明教理竟。
(辛)三通妨总结。
然有经中说六识者。应知彼是随转理门。或随所依六根说六。而识类别。实有八种。
以意根中。即摄第七第八两识故也。二释第二能变竟。
(戊)三释第三能变二。初明差别等前六门。二明共依等后三门。(己)初中二。初释差别等四门。二释心所受俱两门。(庚)初又二。初设问举颂。二以论释成。(辛)今初。
如是已说。第二能变。第三能变。其相云何。颂曰。次第三能变。差别有六种。(一差别门)。了境为性相。(二体性门。三行相门)。善不善俱非。(四三性门)。
此下共以九门释第三能变之相。今先举四门也。五心所相应门。即下文此心所徧行三句。及初徧行触等二十句是。六受俱门。即下文三受共相应一句是。七共依门。即依止根本识一句是。八俱转门。即五识随缘现三句是。九起灭分位门。即意识常现起四句是。
(辛)二以论释成三。初释差别门。二释性相两门。三释三性门。(壬)今初。
论曰。次中思量能变识后。应辨了境能变识相。此识差别。总有六种。随六根(六)境种类异故。谓名眼识乃至意识。(乃)随(六)根(而)立(其)名。具五义故。五。谓依。发。属。助。如根。
此正明依根而立六识名也。言五义者。一依眼等六俱有根而住。二由六根所发。三各系属于根。四能助根了别。五各如根所缘之境。
虽六识身。皆依意转。然随不共。立意识名。如五识身。无相滥过。或唯依意。故名意识。辨识得名。心意非例。
此释伏难也。难曰。五识亦以第一为染净依。何故第六独名意识。今释之曰。六识虽皆依意。然前五识。但以意为共依。惟第六识。以意为不共依。故随不共立意识名。如五识身。各依一根。各随不共立名。故无相滥之过。又或前五兼依色根。第六唯依于意。故名为意识耳。又难曰。若第六唯依于意。得名意识。则第八亦唯依意。亦应名为意识。又第七唯依第八。应名为心识耶。今释之曰。此中但辨六识所由得名。若第八名心。第七名意。自约集起思量义胜立名。虽互相依。非在此依根得名之例也。
或名色识乃至法识。(则是)随境(而)立(其)名。(以)顺(于)识(之)义故。谓于(色声香味触法)六境了别。(乃)名(为)识。色等五识。唯了色等(各各一尘)。法识通能了一切法。或(第六)能了(差)别(之)法。独得法识名。(前五但能了自相分性境。不能了差别法。不名法识)。故六识名。(亦)无相滥(之)失。
此复名依境而立六识名也。色等下。释伏难。难曰。五尘亦皆名法。法亦惟是五尘及五尘落谢影子。何故第六独名法识。释有二义。一者。前五识各局一尘。第六识通了六尘。二者。前五识但了一味性境。第六识能了种种差别之法。故亦不相滥也。
此后随境(所)立六识(之)名。(乃)依五色根未自在(位而)说。若得自在诸根互用。一根发识缘一切境。但可随根(立名。乃)无相滥(之)失。
谓此六识。有两种名字。前云眼识乃至意识。是随根立名。后云色识乃至法识。是随境立名。然此后随境所立之名。但可依未自在位说耳。若至诸根互用。一根发识。通能缘一切境。设名色识乃至法识。未免相滥。但可随所依根立名。始无相滥之失也。
庄严论(中但)说如还五根。一一皆于五境转者。且依粗显同类境说。佛地经说。成所作智。决择有情心所差别。起三业化。作四记等。若不遍缘(六尘诸境)。无此能故。
此释难也。难曰。若谓诸根互用。一根发识缘一切境。何故庄严论中但说如来五根。一一皆于五尘境转。不云徧于一切法转耶。释曰。且依粗显同类境说耳。非不徧缘一切境也。故更引佛地经以证遍缘。言粗显同类境者。即指五尘。其相粗显。又同一性境之类故也。此等粗显同类之境。未自在位决定不相融者。今自在位尚可互缘。况法尘境。本来细微不相窒碍。岂自在位反不得遍缘哉。言四记者。记即是答。一者一向记。二者分别记。三者反诘记。四者舍置记也。
然六转识所依所缘。粗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