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既明了罪恶自消。此论上合佛意下益群生。如此故稽首敬已重观其义而释之也。
此下欲解释文须出本论。即以本论之文作科。不敢更立繁科也。既借论文作科故。仍低二字书之。以便观览菩萨大慈必恕我罪。
【(论)诸有欲令眼等五识以外色作所缘缘者】
论曰诸许眼等识者。于所弃事及所收事。或舍或取。是观察果。故所舍事体及颠倒因是所显示。
此总明先叙外执之大意也。论曰诸许眼等识者。是牒论文于所弃下方释其意。所弃事谓外人所执极微和合二法决定非有故大乘破斥而弃之。所收事谓外人所许生识带相二语。于义不谬故大乘设许而收之。如是舍所弃事取所收事是观察因所成宗法之果。方得名真能破故也。是中所舍外执极微和合二种事体。及彼各缺一义之颠倒因。乃是此论之所显示。由显示彼颠倒之因。乃可破彼所执极微和合之事。由破所执极微和合不能作所缘缘。
乃可显示心外无法宗旨。故欲申正义成真能立。先须破外执也。
此中等言谓摄他许。依其色根五种之识。由他于彼一向执为缘实事故意识不然。非一向故许世俗有缘车等。故纵许意识缘实事境有其片分。亦能将识相似之相。离其境于眼等识。境不相离得成就已方为成立。是故于此不致殷勤。
谓此论中等之一字摄他余乘共许。依其五净色根之五种识也。问曰。何故观所缘缘但约前五识辩而不约第六识耶。答曰。由他余乘于彼五识一向执为能缘心外实事境故。故须破之。意识不然。非一向故。余乘亦许意识缘世俗有以其能缘车等。诸假法故纵彼妄许意识缘实事境有其片分。亦能将独头意识相似之相。以离无其所执外境。今但当于眼等五识明其所缘相分之境。决不相离得成就已。方为理善成立。是故于此意识不致殷勤谓不劳细辩也。
又复于惯修果智所了色诚非呾迦(此云情计)所行境故。及如所见而安立故。今此但观闻思生得智之境也。如斯意识所缘之境全成非有。此于自聚不能缘故。复缘过未非实事故。犹若无为为此等言摄五识身。
恐有问曰汝谓意识不缘实事。则彼惯修果智。于禅定中所了定果色法。岂非现量性境耶。今释之曰又复于惯修果智所了之色。诚非情计所行境故。及如所见而安立故。谓已得惯修果智自然离于二取。决不妄计定果色为心外之实我实法。今此论中。但观从闻生得智。从思生得智之境。以为所缘缘也。如斯则知散位意识所缘之境全成非有。以此意识于现在五识自相分聚。决不能亲缘故。或复缘于过去未来非实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