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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菩提道次第心论--宗喀巴-第18页

士夫二利种种根本,不容少缺。
  如海龙王问经云(文广摘录)“佛言龙王,如是十善道,是生人天、得学无学诸沙门果,独觉菩提,及诸菩萨一切妙行、一切佛法所依止处。”又如地藏十轮经云(略文):“若是不能,下至不护一善业道。然作是言:我是大乘,我求无上正等菩提,此数取趣至极诡诈,说大妄语,欺罔诸佛贤圣,及诸世间。或说断灭(无因无果),愚味命终,颠倒堕落。颠倒堕落者,即说恶趣之异名也。”若十地经及入中论等,皆赞十善戒等为成佛决定胜上之因也。
子二、决择业果之义相。内中分三:
  丑一、显示黑业果。
  丑二、思维白业果。
  丑三、显示余业差别。
  丑一、显示黑业果中又分三:
  寅一、正示黑业道十。
  寅二、轻重差别。
  寅三、此等十恶所感之果。
寅一、正示黑业道十者。
  一者、杀生。摄事分中说为五相:一事,二想,三欲乐,四烦恼,五究竟。此中以中间三相为意乐,更加加行,合为四相,容易了解,意趣无违。四相者:
  一、境事。谓于他有情,断彼相续。若自杀者,有加行无究竟罪。此之分别又四:
  (一)、于彼有情,作有情想。(不错)
  (二)、于彼有情,作非有情想。(有误)
  (三)、于彼有情,作非有情想。(不错)
  (四)、于非有情,作有情想。(有误)
  二、意乐。谓由烦恼等起相续决定无误,乃成本罪。若于发心决定,转起事念加行之时,无分是谁来者皆杀,是则不须考查有无错误,悉成本罪。
  三、加行。加行者若自作,若教他作,悉并同罪。加行体事者,如用器杖、毒药、明咒等行为所作事类。
  四、究竟。谓由加行因缘,断彼生命相续,或余时死。
  俱舍云:“前等死无本,已生余生故。”
  二者、不与取。
  一、境事。谓谁一种他所摄物。
  二、意乐。由烦恼意,等起相续决定心。(欲取)
  三、加行。若自作,若教他。体事者,力劫、暗盗、债寄谋味、矫诈欺骗、蛊惑,如是等不与而取,或为自事。或为他事,凡令他方损耗,皆不与取罪。
  四、究竟。他所摄物,发起盗心行为,物离本处(若不动物),得心罪成。
  三者、欲邪行。
  一、境事。分四。
  (一)、不应行。一切妇女及男、非男非女。(马鸣菩萨颂云:他摄具法幢,种护至法护,他已娶娼妓,诸亲及系属,此是不应行。)
  (二)、非支。口、秽道、童男女前后孔户、自手。
  (三)、非处。尊重处、集会处、塔寺、一切境有妨忌处等等。
  (四)、非时、降胎满孕、饴乳、受斋、疾病、忧苦、昼日、严冬、苦热,此虽自妻,亦属邪行。
  (此依在家立说,若出家者当依出家律仪广学。)
  二、意乐。由彼彼境发生三毒烦恼随一相续,生起行为心。于境若错不错,皆欲邪行罪。
  三、加行。自作教他,悉并同罪。
  四、究竟。两两交会。
  四者、妄语。
  一、境事。由见、闻、觉知,能解了境,他能领取之事义。
  二、意乐。有于境见而变想不见,有于境未见而变想为见。皆由烦恼等起相续,或复藏、或随想,无见闻觉知之根据而兴言论心。
  三、加行。或言说。或许,现象作记号等。此复所求,为自利、为他利,同犯
  四、究竟。自说、他说,默许现象,他方领解,成根本罪。
  五者、离间语。
  一、境事。于诸有情令其或合不合。
  二、意乐。由烦恼等想,相续发起。彼和顺有情,乐乖离欲。不合有情,乐不合欲。
  三、加行。随以实不实语,随说正语,若美不美,随自意乐,为自为他,而有所说。
  四、究竟。闻者了解所说离破之语。
  六者、粗恶语。
  一、境事。令彼有情能引恚恼。
  二、意乐。由烦恼等想相续发起,粗粗恶言之欲。
  三、加行。,谓以若实非实、粗粗恶言,或依身过,或依业过,或依现行种种过失,说非爱语。(除令除不善之教诫)
  四、究竟。谓粗语等呵骂,彼境解意。
  七者、绮语。
  一、境事。谓能引发无义无利之说。
  二、意乐。由三毒起痴分偏多。发起彼彼想像乐欲,相续而起言论,若实不实,作乐说相,或无属乱语,此则前人若解不解,并皆成罪。
  三、加行。谓发勤勇宣说绮语。
  四、究竟。谓才宣说,即成本罪。此中复有七相分别:
  (一)、宣说斗争竟讼。
  (二)、宣说外论、外道密咒,以爱乐心受持唱颂。
  (三)、以苦逼语说,及作伤叹形像。
  (四)、作戏笑游乐受欲等语。
  (五)、宣说王臣论、国论、贼论等。
  (六)、宣说醉语、颠狂语。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