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说邪命语、无系属语、无法相、非义相应、前后无联属语,歌笑、杂染、舞伎等论。
八者、贪欲。
一、境事。属他财物。
二、意乐。由三毒随一,于彼事彼想,发起相续,欲令属我。
三、加行。于所乐欲,发起思想,趣行方便。
四、究竟。谓于彼事,决定时处,思念财物等愿成我有。此贪心圆满,复有五相:
(一)、有耽著心,特殊嗜好。
(二)、有贪婪心,我所执藏。
(三)、有饕餮心,爱味受享无尽。
(四)、有谋略心,种计较设施。
(五)、有复蔽心,不觉羞耻、过患。
瑜伽论中于十不善能作业之加行,显说如何完全圆满贪欲心加行增加之相者,谓一时作念,云何当能令彼家主,成我仆使,如我所欲。于其妻子等及饮食等,诸身资具,亦如是思。云何能令诸国王大臣及诸商主四众弟子等供事于我,得衣食等。又作是念,起如是欲,云何令我当生天上,天妙五欲以为游戏、当生猛利遍入世界,乃至愿生他化自在。又于父母妻子仆役等同梵行者,所有资具发欲得心,亦是贪欲。
九者、嗔恚。
一、境事,于彼有情,作能引生恚恼之体。
二、乐欲。由彼烦恼等起乐打杀欲心,云何令彼遭杀缚等。若有他缘。或自任运耗失财产。
三、加行、即如乐欲思想,发起种种行为之事体。
四、谓欲打杀等期心决定。此亦五种分别,全则圆满,不全非圆。
(一)、有嗔恶心。
(二)、不堪忍耐。
(三)、执持怨恨。
(四)、造作谋害。
(五)、有复蔽心。不知过患。及出离念。
如是一切皆是其心损害,乃至愿他现法丧失,善业退坏,及愿彼后法往趣恶道等。
十者、邪见。
一、境事。谓实有事体。
二、乐欲。谓于所谤事体,以我见等,作谛实想。发起三毒随一相续,乐作诽谤之欲。
三、加行。即以如前所思,策发言行。此复分四,谓:谤因、果、作用、实事
(一)、谤因者。谓无妙行恶行。
(二)、谤果者。谓无彼二异熟。
(三)、谤作用。谓无殖种(无父母作用),无持种,(无思义往来,前后受生持种作用。)又无化生有情(中阴等类)。
(四)、谤实事。谓无阿罗汉等。(究竟断惑成智之人)
四、究竟。谓诽谤决定。此亦五相具足,缺则非圆。
(一)、愚味心,不了事实故。(二)、暴酷心。乐作恶故。(三)、超流行心(非凡心)。于法不知正理观察故。(四)、有失坏心,谤无布施、爱养、祠祀、妙行等故。(五)、有复蔽心。不觉羞耻、不知过患、不知出离等故。
此之邪见,复有余说。然唯说此名邪见者,由此能断一切善根,随顺诸恶行故,随自意行,极为非理,是一切邪见中之极重故。
结论者。
十恶体性作用分别杀生、粗语、嗔心,由三毒起,唯嗔究竟。
不与取、欲邪行、贪心,由三毒起,唯贪究竟。
妄语、离间语、绮语(发起即成究竟),由三毒起,唯痴究竟。
邪见,由三毒起,唯痴究竟。
分别身口意业及道思维是业而非业道。(道者行处也)
贪、嗔、痴,三种思想有业用,而无实行之事处体故。
身语七支,是业,亦是业道。
丑一、显示黑业果。分三
寅一、正示黑业道十。(如上说竟)
寅二、轻重差别。分二(以下正说)
寅三、此等十恶所感之果。
寅二、轻重差别。分二
卯一、正明十业道轻重。
卯二、兼略显示具力业门。
卯一、正明十业道轻重。今者显示此黑业道,同为一事,而有轻重之分,例如杀生等是一,轻重不同分别五种重相应知。
一、由意乐故重者。谓由猛利三毒故。
二、由加行故重者。已杀正杀,欢喜踊跃,自作劝他,称扬赞叹,及见杀心喜庆幸,积蓄怨恨,无间所作,殷重所作。或一时中顿杀多命。或令先受猛利痛苦而行杀害。或令怖畏作不应作而后杀害。或于孤苦哀泣等而行杀害。
三、由无治故重者。不能一日极少时分受持一戒、受持一斋、惠施修福、礼敬三尊重等业令得发起增上惭愧之悔心,及能觉知离欲善法、现观等事。
四、由邪执故重者,谓由邪祠祀等,执为正法正理而行杀害。又执畜等世主所化,为资缘故,虽杀无罪。又依邪见自顾而起杀害等。
五、由境事之体故重者。如杀大身傍生、人、人相、父母、兄弟、尊长、仰信、有学、菩萨、罗汉、独觉,及于如来(虽不能杀害)而以恶心出佛身血等。
与上五种相违,成轻非重。杀生如是,其余九种,除其第五境事。余四皆同。
不与取。依境事之体不同者,谓若劫盗众多上妙财物及具信委托等,劫盗孤贫、出家、法众,聚落行劫,若劫有学、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