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佛。皆有不可說不可說佛剎極微塵數諸佛菩薩。以為眷屬。一一菩薩。皆有不可說不可說佛剎極微塵數殊勝莊嚴。一一莊嚴。皆作不可說不可說佛剎極微塵數廣大佛事。一一佛事皆於不可說不可說佛剎極微塵數世界。利益眾生。其有眾生。見一佛事。則得見我微妙色身。見我身者。則能與我平等。則能速得成佛。
願我臨欲命終時 盡除一切諸障礙 面見彼佛阿彌陀 即得往生安樂剎 我既往生彼國已 現前成就此大願 一切圓滿盡無餘 利樂一切眾生界 彼佛眾會咸清淨 我時於勝蓮華生 親覩如來無量光 現前授我菩提記 蒙彼如來授記已 化身無數百俱胝 智力廣大徧十方 普利一切眾生界 乃至虗空世界盡 眾生及業煩惱盡 如是一切無盡時 我願究竟恒無盡 我此廣大殊勝願 無邊勝福皆迴向 普願沉溺諸眾生 速往無量光佛剎 十方三世一切佛 諸尊菩薩摩訶薩 摩訶般若波羅蜜(次起唱三自歸)
自歸依佛 當願眾生 體解大道 發無上心 自歸依法 當願眾生 深入經藏 智慧如海 自歸依僧 當願眾生 統理大眾 一切無礙 和南聖眾
發願之法。各隨所樂。或樂學阿彌陀佛四十八願。藥師如來十二大願。及普賢菩薩十願王等。隨意用之。未必專令依此願也。又或隨自意樂。欲發種種諸願。或廣或略。亦無不可。但令與四弘誓願相合。斯無過矣。善學者幸自擇焉。
此學戒法。定於戊辰之夏。業已刊入毗尼後集。今癸未夏日。重更一二。附於梵網合註之後。此後當以是為準云。藕益智旭敬識。
學菩薩戒法
毗尼後集問辯
問。梵網云。於未受戒人前說七佛教戒者。犯輕垢罪。若謂但遮誦時。不遮講時者。誦時僅宣文句。講時備解義理。重筌輕魚。有何意旨。
答。比丘戒法。關係僧輪。為防賊住。故一切俱遮。菩薩戒法。普収五道。解義發心。事非所禁。但誦戒時。恐有發露懺悔之事。不合令未受者知。故云不得說也。
問。菩薩戒本。止列四重。梵網廣明十重。詳略不同。又梵網犯十重者。必見好相。方許更受。戒本但云失菩薩戒。應當更受。寬嚴有異。此二經典。一是本師和尚宣揚。一是授戒闍梨親述。不應互相違反。畢竟如何會通。
答。戒本出於地持。地持合殺盜婬妄。共名出家八重。善生問經。列殺盜婬妄酤酒說過。名優婆塞。六重。梵網備二經之義。總為十重。瓔珞亦同。良繇所被之機不等。故詳略之致有殊。今戒本止列四事。復有三義。一者在家欲受此戒。必已先受五戒。出家欲受此戒。必已先受十戒具戒。殺盜婬妄。既是根本性重。不須更列。故惟列此增上戒法也。二者菩薩戒法。逆順無方。為眾生故。容可少分現行性罪。此之四戒。理無開許。故獨列之。三者根本四罪。一犯永墮。受五戒十戒具戒時。已明斯義。大乘教門。雖通懺悔。必以見相為期。此之四法。犯雖失戒。猶堪更受。恐濫前四。故獨列之。若梵網謂犯重必須見好相者。正繇釋迦是大戒和尚。一往立法。不得不嚴。而彌勒既作授戒闍梨。輕重開遮。理須詳悉。今應准諸經論。參合發明。當知殺盜等四。隨犯一種。諸戒並失。得見好相。大可重受。而比丘法中。仍無僧用。酤酒等六。隨犯一種。失菩薩戒。具戒以下。不名為失。故殷勤悔過。許其重受。此二經所以互相影略。非相違也。
問。比丘法中。遮罪難緣乃開。今大士律儀。為利他故。性罪有開。遮罪無文。此義云何。又逆順二行。若階聖位。則自他能益。倘凡夫初學。身心力弱。自尚有虧。安能利人。或駕言菩薩。藉口悲心。順情所作。為有罪否。
答。遮罪為護眾生。大士皆應同學。惟住少利少作少方便者。不共學之。若難緣所開。既已同聲聞學。何須更開。惟此性罪。一向但遮。故須開也。就開聽中。不揀凡聖。但令果出悲心。願代他苦。深生慚愧。不以為功。則戒身無恙。倘駕言藉口。率意任情。止成自欺。必虧戒體。莫貪大士之虗名。而招長夜之苦報也。
問。受戒羯磨文中。若無授者。聽佛像前自受。梵網自誓受戒。必須要見好相。不得好相。不名得戒。復云何通。
答。受戒一事。須論因緣。因是內心殷重。緣是授受分明。約修證則貴因深。約教道則藉緣具。是以比丘律藏。嚴住持僧寶之體。專重眾緣。瓔珞地持。開趨向菩提之路。但觀因地。梵網最初結戒。理須二法並扶。故雖許自受。必以見相為期也。又復應知。如起信所明。或有眾生。以大悲故。能自發心。或因正法欲滅。以護法因緣故。能自發心。復有見佛色相而發其心。今梵網制令求見好相。所以使其發趨菩提。地持許其像前得受。則但指彼已發心者。是則梵網嚴於立法。地持嚴於擇人。亦互為表裏也。復次瓔珞經云。諸佛菩薩現在前受。名上品戒。法師相授。名中品戒。千里無師。像前自受。名下品戒。亦無求見好相之言。然猶一往約外緣分別耳。復有論云。發增上心。得增上戒。又云。心無盡故。戒亦無盡。是則亦可約內因分上中下也。今人求戒。大須自審。果能念念與悲智相應。上荷正法。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