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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中国撰述诸宗著述部戒律宗-沙弥律仪要略增注-清-弘赞-第20页

須。非謂使其披著。倘貧難辦。理亦無過。今時末法阿師。不諳律典。不知如來法制。皆令沙彌披著五條七條致使在家男女受五戒者。雷同披著深為不法。獲罪非輕。詳如下辯。
  不得多作衣服。若有餘當捨。
  多作多累。縱恣幻軀。故云進道嚴身。三常不足。方名少欲道人若自識無常。念他貧乏。故有餘即當捨之。
  不得辦精緻拂。玩器等。粧點江湖。取笑識者。
  不識四大皮囊。故辦精緻。迷惑正念。故學粧點。傚他不法。故取笑識者。暫時猶尚不可。況其終年玩弄。所謂賞玩暫時。悲憂長久。是也。無繫累者。曰。江湖散人。即是走江湖掛搭之人也。
  不得著色服。及類俗人衣飾等。
  色服。謂紅紫黃綠白等。宜著壞色緇衣。類俗衣飾等者。或顏色類似。或製飾類似。如小領。窄袖。雲頭履等。
  不得不淨手搭衣。
  敬衣如敬塔。故須淨手持著。凡手持鞋襪。下衣。抓頭。摩足。觸不淨器。並須淨洗。方執餘淨物。
  凡上殿。須束縛褲襪。不得放意自便。
  恐有下毛脫落。故須束縛。若在餘時。及小童子。不束無過。
  不得閒走。不得多言。
  閒走廢習誦。多言縱口業。
  不得坐視大眾勞務。避懶偷安。
  坐視是無慚避懶則損福。經云。當盡力作眾僧事。
  不得私取招提竹木華果蔬菜。一切飲食。及一切器物等。
  梵語招提。此云四方僧。物屬常住。私取即犯盜愆。經云。若有所欲取。當白知事人。僧照禪師苦行。禪定第一。行法華三昧。感觀音大士為說法。得無礙辯才。又見普賢大士乘白象放光證明。曾用眾僧鹽一撮作齋飲。以用無幾。不以為意。後行方等懺法。忽見相起。計三年。增長至數十斛。乃急賣衣。買鹽償眾。其相方滅。又釋道相暴死。至冥府。見一榜題云。此人盜僧杏樹。截作梳材。寺僧道郭。拾得殘木一橛。仍堪作梳。直八十錢。當墮火燒地獄。相還說之。郭聞說。即時償還又煬帝二年。僧道明亡。同房僧玄緒。暮行野間。忽見寺。往投之。遇道明。不異平日。見眾僧粥。皆作血色。舉體火然。緒懼問之。明曰。此是地獄。吾為取僧柴一束煑染色。忘不賠償。當一年然足受罪。褰衣見膝下並焦黑。因曰。公幸為我買柴百束。賠還常住。并寫法華經一部。可得免苦。緒許之。歸寺依言。為辦。重往尋寺。寂無所見。智者聞之。孰不毛豎。
  不得談說朝廷公府政事得失。及白衣家長短好惡。
  王臣政事。是國家之正法。長短好惡。乃俗家之是非皆亂正念。亦招禍咎。故曰不得談說。經云。不得論說國家政事。評量優劣。出軍行師。攻伐勝負。是也。俗喜著。白服。故曰白衣。
  凡自稱。當舉二字法名。不得云我。及小僧。
  僧者眾也。是四比丘已上之稱。尚非一比丘之舉況一沙彌而得云乎。言小則輕於眾。云我則自褻於己。出家是塵外之賓。乃至對王侯。亦自稱名而已。沙門僧鍾。見齊武帝。稱貧道。帝曰。稱名亦無嫌。帝問王儉曰。先輩沙門對帝何稱。正殿還坐否。儉對曰。漢魏佛法未興。不見紀傳。自後稍盛。皆稱貧道。亦聞預坐。言貧道者。道謂三乘聖人所證之道。我於此道寡少。故曰貧道。論云。貧有二種。一財貧。二德貧。又一智貧。二法貧。故不言臣也唐肅宗。敕僧尼朝會。毋得稱臣。洪覺範曰。明教嵩。每歎沙門高尚。見天子無臣禮。自唐令瑫。首壞其端。歷世因之。於是不疑。彼山林逸士。天子猶不得臣之。況沙門之道尊居三寶。為世歸依者乎。故正宗記之首尾言臣某。以存故事。其間自敘則止稱名。當時公卿莫不重其高識。統紀云。易曰。不事王侯。高上其事。記曰。儒有上不臣天子。下不事諸侯。後漢王儒仲被徵。見光武。稱名不臣。有司問其故。對曰。天子有所不臣。夫儒生隱士。尚知以道自高。況世外學佛。名居福田。豈當臣事世主。自取污辱。若肅宗者。可謂知尊釋氏。深識大體者矣。
  不得因小事爭執。若大事難忍者。亦須心平氣和。以理論辯。不可則辭而去。動氣發麤。即非好僧也。
  設被非法誣謗。尚當忍耐。以理伸辯。勿現於顏色。若其人不可以理論。乃方便善辭而去。況因小事而自瞋爭乎。故經云。慎無慍訟。推直於人。引曲向己。見有諍者。兩說和合。清規云。有理無理。並皆出院。何也。葢僧當忍辱。若執有理而爭者。即是無明。故同擯之。息諍於未萌也。大律云。不忍辱人。有五種過。一兇惡增長。二事後悔恨。三多人不愛。四惡聲流布。五死墮惡道。
△隨眾食第五
聞揵搥聲。即當整衣服。
  凡木石銅鐵打而有聲者。名曰揵搥。聞聲不預整理。臨時則有倉卒之失。
  臨食呪願。皆當恭敬。
  食前念供。及唱僧跋。食後誦偈呪願。皆當起恭敬心。不得散意慢怠。自損己德。
  出生飯。不過七粒。麵不過一寸。饅頭不過指甲許。多則為貪。少則為慳。其餘蔬菜豆腐不出。
  凡食。是米麵所成者。方可出之。若蔬菜果蓏。是嚼食。非五穀之噉食。不成食。故不出也。七粒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