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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中国撰述诸宗著述部戒律宗-沙弥律仪要略增注-清-弘赞-第28页

貪瞋癡。蠲除罪法。
  已上。登上廁也。今此三彈指。是警覺廁中啗不淨鬼等。無致觸忤。彼此兩損。譬喻經云。有一沙門不彈指小便。濺中廁中鬼面。鬼大瞋。欲殺沙門。沙門持戒。鬼不得便。
  不得低頭視下。
  視下。或令不淨心生也。若人後至。須彈指令覺。
  不得持草畫地。
  不攝正念。故畫地畫壁。
  不得努氣作聲。
  一自失儀。二動他念。
  不得隔壁共人說話。
  文殊經云。大小便時。身口及木石。不得作聲。
  不得唾壁。
  一恐誤觸非人。二令人心生厭惡。亦不得污廁兩緣。
  逢人不得作禮。宜側身避之。
  一身儀不恭。二處非禮所。
  不得沿路行繫衣帶。
  餘時脫衣繫帶。尚不得沿路。況入廁乎。
  便畢。當淨澡手。未澡。不得持物。
  今言澡手。不言洗淨者。略也。先須取瓶添水令滿。安洗淨處。如無另洗淨處。可持入廁。便訖。先以物拭。後用水洗。以左手無名指小指。揩洗令淨。拳其左手。右手抽衣。開戶。提瓶而出。至洗手處。用灰。或土。先洗左手七度。次兩手俱洗七度。留少水洗瓶內外。還置本處。歸房以淨水再三潄口。便事乃畢。詳載大律。凡為師者。當如法教授。佛言。如是洗淨。有大利益。凡為出家。歸依於我。以我為師者。咸應洗淨。若不如法洗淨者。不應遶塔行道。不合禮佛誦經。自不禮他。亦不受他禮。不應啗食。不坐僧牀。不得入眾。所持呪法。皆無效驗。若作齋供。書經。造像。得福寡薄。汝等皆當依我言教。無得自欺。作不淨業。懈怠放逸。為下品行。當墮惡道。云云。今時縱有洗者。全不依法。反成穢污。為師不教弟子。兩皆招罪。俱墮三途。如佛所說。可不慎哉。
  洗手默念云。以水盥掌。當願眾生。得清淨手。受持佛法。唵。主迦囉耶娑訶。
  上偈念一遍。下呪當念七遍。其入廁洗淨去穢。各各有呪。詳如餘處。清規云。按大藏纓絡經云。夫登溷者。不念此呪。假使十恒河水。洗至金剛際。亦不能淨。律中小遺。亦洗之。然後以土。洗手一二度。
  附 若小解。要須收起衣袖。又不可著褊衫小解。
  不淨污身污衣。受禮禮他。皆得罪。小解時。須在缸邊。不得向缸中解作聲。及臭氣薰人。褊衫是襯法衣。禮敬之服。故不宜著小便也。偏衫。原非佛制。乃此方所造。昔魏帝請僧入內供養。宮人見僧偏袒右肩。不以為善。遂作偏衫。施綴於左邊覆肩衣上。而覆右肩。因名為偏衫。今隱覆肩衣名。通號兩袖者曰偏衫。如欲作者。須開後縫。截領。方合原式。
△睡臥第十四
臥須右脇。名吉祥睡。不得仰覆臥。及左脇臥。
  凡臥須安枕。或曲肱為枕。不得頭著席。仰是修羅臥。覆是餓鬼臥。左脅是貪欲人臥。沙門應如師子王臥。順身右脅著席。累足合口。頭枕右手。舒左手順身上。不捨念慧。思惟起想。至後夜即起正座。思惟己業。亦不得齁聲臥。云何如師王臥。謂一切獸中。勇捍堅猛。師子最為第一。出家人。亦以發勤精進。勇捍堅猛最第一。由是因緣。與師子王臥法相似。如是臥時。身無掉亂。念無忘失。睡不極重。不見惡夢。故名吉祥也。
  不得與師同室同榻。或得同室。不得同榻。
  為防惡人。恐有梵行難。故聽同室也。
  亦不得與同事沙彌共榻。
  同事。謂同沙彌所施行事。或同師學者。如僧護比丘見地獄二沙彌眠臥相抱。猛火燒身。苦不休息。佛言。迦葉佛時。是二沙彌。共一被褥中相抱眠臥。以是因緣入地獄中。火燒被褥中相抱受苦。至今不息。
  凡掛鞋履小衣等。不得過人頭面。
  凡是下身衣物。不得高掛。
  附 不得脫裏衣臥。
  裏衣。是近身著者。若上若下。皆名裏衣也。
  不得牀上笑語高聲。
  前誡禪堂中臥語話。此誡房中睡時語聲。
  不得聖像及法堂前。擕溺器過。
  聖像是佛菩薩像。或羅漢祖師像。溺同尿。小便也。
△圍爐第十五
不得交頭接耳說話。不得彈垢膩火中。
  交頭是雜話之端。彈垢則臭氣熏人。大律云。若毛髮。爪甲。涕唾。皮血。餅果。毒藥。著火中。皆得罪。清規云。不得撥火飛灰。
  不得烘焙鞋襪。不得向火太久。恐妨後人。稍煖便宜歸位。
  烘焙與太久。皆妨礙他人。箴規云。淨髮圍爐。禮宜謙讓。佛言。向火有五過失。一令人無顏色。二令人無力。三令人眼闇。四令多人閙集。五多說俗事。
△在房中住第十六
更相問訊。須知大小。
  問訊。謂發言詢問。生年戒臘。及興居安利否。學業日進否。若有得失言語。即乞歡喜。不得經宿。互相讚美。不得背相是非。
  欲持燈火入。預告房內知云。火入。欲滅燈火。預問同房人。更用燈否。
  入時預告。免彼有失儀倉卒。滅時預問。慮他須用。亦不得釘破墻壁掛燈懸物。果報如僧護經說。時時須檢點火燭。勿令失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