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滅燈火。不得口吹。念誦不得高聲。
口吹即失儀。復令臭氣熏人。及傷食火之蟲。亦不得以手風扇滅。當用物折去殘炷。徐隱油中。高聲則動他心念故也。
若有病人。當慈心始終看之。
經云。八福田中。看病為第一。善生經佛說偈言。人當瞻疾病。問訊諸危厄。善惡有報應。如種果獲實。世尊則為父。經法以為母。同學者兄弟。因是而得度。大律云。看病有五功德。一知可食不可食。二不惡賤便利唾吐。三有慈愍心。不為名利。四能經營湯藥至瘥或終。五能為病人說法。令生歡喜。
有人睡。不得打物作嚮。及高聲語笑。
嚮同響。物應聲也。
不得無故入他房院。
謂無事之故。不得輕入他房院中。
△到尼寺第十七
有異座方坐。無異座不得坐。
異座謂非尼常所坐者。以男女有別。座必須分。故也。
不得為非時之說。
謂非宜說法之時。則不應為說。
若還。不得說其好醜。
謂不得論說其是非好惡。及彼形貌也。
不得書疏往來。及假借裁割洗浣等。
書以達意。疏以陳事。假即是借。裁割是縫補。洗浣即漿洗衣服等。斯皆恐生慚染。及招譏謗。故不聽也。
不得手為淨髮。
謂不得親手。為其剃髮。成範云。亦不得把手教剃式。不得入厨教作美食。非師差使。縱過尼寺門。不得擅入。
不得屏處共坐。
一生漸染。二令他疑謗。
附 無二人。不得單進。不得彼此送禮。
單進則令他譏議。送禮即非出家所宜。
不得囑託尼僧。入豪貴家化緣。及求念經懺等。
求念經懺。自失清高。託化緣。招他譏嫌。
不得與尼僧結拜父母姊妹道友。
一為世俗嫌疑。二重結生死之累。大非釋子出世人之所為也。
△至人家第十八
有異座當坐。不宜雜坐。
謂不得與俗共相雜坐。當自別座而坐。亦不得蹲坐。箕坐。交脛坐。搖身坐。搖足坐。數起數坐等。
人問經。當知時。慎勿為非時之說。
若戲問。若難問等。皆不應說。當觀前人根器。宜聞何法。應說多少。不得過說。儀則經云。說法不當機。他聞心不喜。命終受大苦。大經云。若有受持讀誦書寫宣說。非時非國。不請而說。輕心。輕他。自歎。隨處而說。反滅佛法。乃至令無量人死墮地獄。則是眾生惡知識也。大律云。有五種人問法。皆不應為說。一試問。二無疑問。三不為悔所犯故問。四不受語故問。五詰難故問。並不得答。若前人實有好心。不具前五意。為欲生善滅惡者。乃隨機方便好心為說。若自解未明。若於法有疑者。則不得為說。恐令前人有錯傳之失。彼此得罪。
不得多笑。
亦不得癡笑。狂笑。無緣笑。皆由散心故。失自珍重。令他譏嫌也。
主人設食。雖非法會。亦勿失儀軌。
凡為受食。須具威儀軌則。如同眾食法會無別。故行護云。入俗家坐起。須具威儀。發言慈善。不得麤獷。勿說世間事。當說法語增其善心。常攝六根。不得放逸。
無犯夜行。
夜則勿去。早須歸寺。
不得空室內。或屏處。與女人共坐共語。
一恐漸染情生。二令他人譏議。
不得書信往來等。同前。
同前。如不得與尼假借裁割洗浣等。
若詣俗省親。當先入中堂禮佛。或家堂聖像。端莊問訊。次父母眷屬等。一一問訊。
此言問訊。謂合掌低頭而已。長揖亦得。若家有佛像。觀音菩薩像。應禮。若香火神像。只宜合掌低頭。父母等。當加訊問興居。
不得向父母說師法嚴。出家難。寂寥淡薄。艱辛苦屈等事。宜為說佛法。令生信增福。
說師法嚴苦屈等事。即令父母生姑息子之愛心。於三寶所。不生敬仰之念。遂長淪苦海。若為說佛法。則彼信重心生。福慧增長。超越輪迴。是即度父母出於生死苦海矣。
不得與親俗小兒等。久坐久立。雜話戲笑。亦不得問族中是非好惡。
與小兒坐立雜笑。非出家儀。問俗是非好惡。污自心地。
若天晚作宿。當獨處一榻。多坐少臥。一心念佛。事訖即還。不得留連。
不得與小兒僕婢。同牀被席。故獨處一榻。以防梵行難。復令彼信敬心生。故多坐少臥。離妄想境。故一心念佛。常憶師誨。如子念母。故不留連。
附 不得左右邪視。不得雜語。若與女人語。不得低聲密語。不得多語。
言無有私。故不低聲密語。發言合則。故不雜語多語。
不得詐現威儀。假粧禪相。求彼恭敬。
沙門雖具威儀。而不詐現求恭。雖具禪默。而不假粧邀名。
不得妄說佛法。亂答他問。自賣多聞。求彼恭敬。
妄說佛法。言無宗緒。故失旨亂答。欲求恭敬。亂答失旨。而反招他輕慢。
不得送盒禮。效白衣往還。
送往酬還。乃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