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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中国撰述诸宗著述部戒律宗-沙弥律仪要略增注-清-弘赞-第30页

家所作。交結世情。非釋子所應。大集經佛言。若有四方常住僧物。或現前僧物。篤信檀越重心施物。或花果樹園。飲食。資生。牀褥。臥具。湯藥。一切所須。私自費用。或持與知識親里白衣。此罪重於阿鼻地獄所受果報。復說偈言。寧以利刀自割身。肢節身分肌膚肉。所有信心捨施物。俗人食者實為難。寧吞大赤熱鐵丸。而使口中光炎出。所有眾僧飲食具。不應與俗及私用。云云。亦不得以僧物。貯積販賣。出貴收賤。與世爭利。亦不得云此是我物。別眾而食。如昔目連擕福增比丘入海行次。見一大嚮樹。多蟲圍唼其身。乃至枝葉無有空處。大呌震動。如地獄聲。福增問目連。目連答曰。此樹是昔營事比丘。用常住物花果飲食。送與白衣。今受此花報。後墮地獄。唼樹諸蟲。即是得物之人。又唐西京勝光寺。沙門孝贄。親姻往來。數以寺果啖之。未幾得嘔血之疾。自云每欲疾作。見赤衣使者。將往黑林中。大風吹散枝節。頃之又引向臺觀上。一人儀容可畏。厲聲責之曰。何得以寺家果飼親姻。言已而失。贄懼。即計直償眾僧。月餘乃免。如此因果歷然。聞者可不懼哉。
  不得管人家務。
  此有三過。一自生狗心。二家人憎嫌。三外人譏謗。
  不得雜坐酒席。
  大非出家所為。諸過由此而生。
  不得結拜白衣人作父母姊妹。
  今時此類頗亦多矣。皆由出家初念不正。是致顛倒而不自知。故輔行云。捨所親。棄恩愛。居蘭若。修三昧。更結異姓為兄弟父母。倒之甚也。
  不得說僧中過失。
  人非聖哲。孰能無過。迦葉起舞。堯舜病諸。自無慧目。豈察他非。僧德如海。佛猶親讚。若生誹說。自招苦報。
△乞食第十九
當與老成人俱。若無人俱。當知所可行處。
  乞食有十利。一活命自屬。不屬他故。二施我食者。令住三寶。然後當食。三常生悲心。四隨順佛教。五易滅易養。六破憍慢幢。七無見頂善根。八餘善人見。當效之。九不與男女相親。十次第乞。生平等心。若與老人耆宿俱。則過失不生。離五家。故曰所可行處。一唱令家。二婬女家。三酤酒家。四王宮。五屠殺家。
  到人門戶。宜審舉措。不得失威儀。
  舉措猶動靜也。審謂諦觀自身威儀。而令詳序也。
  家無男子。不可入門。
  一令他疑謗。二防梵行難。
  若欲坐。先當瞻視座席。有刀兵不宜坐。有寶物不宜坐。有婦人衣被莊嚴等。不宜坐。
  瞻視者。觀察也。刀兵謂兵家器仗。刀斧矛稍弓箭等。坐則必有所傷。或令彼生瞋怒。故不宜坐。寶物及婦人衣等。坐則令人譏議。彼後有失。即於己生疑。故亦不宜坐也。
  欲說經。當知所應說時。不應說時。
  若無男子老人在傍。乃至戲問等。皆是不應說時。若有信心。為分別戒定慧。令增信敬。是應說時。
  不得說與我食。令爾得福。
  自忖何德何行。致他得福。自讚得食。可不羞顏。
  附 凡乞食。不得哀求苦索。
  哀求則自失清高。苦索則令他生厭。
  不得廣談因果。望彼多施。
  有希望心。縱令少施。亦不得受。諸佛常法。為彼說法。然後施者佛即不受。況有希望心。而可受耶。
  多得勿生貪著。少得勿生憂惱。
  一切飲食。從糞壤中來。故勿生貪著。為治饑瘡。趣得支身便足。故勿生憂惱。
  不得專向熟情施主家及熟情菴院索食。
  不畏人厭。故數向熟情。自無慚恥。故每索他食。佛言。畜生尚畏人乞。況於人乎。
△入聚落第二十
無切緣不得入。
  聚。眾也。落。居也。謂眾人所共居住。故名聚落。切緣者。為三寶常住。師長父母。切要之事。非為募緣及己私務等。如無切緣。不得輕入聚落。以污自六根。或為人所犯。佛話經云。比丘在聚。身口精進。諸佛咸憂比丘在山。息事安臥。諸佛皆喜。故古德云。僧住城隍佛祖呵。先賢都是隱巖阿。山泉流出人間去。清水依然成濁波。
  不得馳行。
  馳。即奔走也。
  不得搖臂行。
  謂垂手掉臂也。行護云。不得垂手八行。
  不得數數傍視人物行。
  謂左右顧視也。行護云。行常直視。看地七尺。勿[跳-兆+(焰-火)]傷蟲蟻。
  不得共沙彌小兒談笑行。
  一自散亂身心。二令見者不生信敬。清規云。不得把手共行。說世諦是非。
  不得與女人前後互隨行。不得與尼僧前後互隨行。
  僧俗有別。男女須分。無令他譏謗。玷辱法門路中相逢。善自迴避。正法念處經云。若比丘畏於惡名。則離諸過。乃至不近黃門女人。同路一步。
  不得與醉人狂人。前後互隨行。
  隨行必有所損。路逢即當遠避。或別道而去。凡車馬狂犬。惡獸等。亦須遠避之。
  不得後故視女人。
  智度論佛說偈云。寧以赤銅宛轉眼中。不以散心邪視女色。
  不得眼角傍看女人。
  經云。禁閉六情。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