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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中国撰述诸宗著述部戒律宗-终南家业-宋-守一*导航地图-第38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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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下簡不學止犯。次略釋。記主正據此文。分二止犯。記文科節。甚相顯然。初為事法者。即一切制聽事法也。文明房長。且舉別戒。以顯止中有作之義。若通而言之。凡作一事舉一法。持則雙持。犯則兩犯。故違教制。即止犯。妄行造修。即作犯。而此二犯。從一事生。止則一品吉羅。作則隨篇輕重。作歸前位。止在此收。皆因事法而有。乃名事法(此止犯即教行雙持犯中止犯也)。不學者。一下壇場。違本志願。或頓心棄善。或漸起慢求。或懸思教行不明。
或臨事造修有昧。不學無知。二罪並得。蓋由不學。致茲成犯。召斯二罪。名不學止犯。但不學人。智有昧明。心分漸頓。凡於事法。識。疑。不識。三心差降。故此二罪。歷四行二九之中。彰輕重有無之相。令知罪網難逃。俾識犯懺不濫故也。三決疑。又二。初決事法。
  問。不學止犯。名出鈔文。前引可見。事法止犯。出何文耶。  答。鈔云。對事造(去呼)修。以名止犯。疏又云。所對事法。怠而不修。皆名止犯等。是則據文立號。絲毫無妄。  問對事造修。何名止犯。
  答。此示教行雙持犯義。略見前釋。廣在諸文。  問。怠而不修即止。息不作。此止何得兼作。  答。不修之名。通作不作。此據造作。故違教制。即是不修。如不乞不說。豈不然耶。行宗云。事法止犯。於善事法。故違不作。(文)亦是此義。不可錯消。  問。可名事法作犯否。
  答。作犯體通善惡事法。雖通善惡。望作義一。故無異號。但名作犯止犯一位。論犯義別。一於教行愚昧。二故違教制。據斯以分。乃立二目。請究祖懷。必不徒爾。次決不學。  問。不學止犯。通惡事法否。
  答。如作婬盜犯根本。外更得不學無知二罪。豈不通耶。  問。不學止犯。通二持否。
  答。前云不學無知歷四行二九。豈不通耶。但持有等差。義須詳示。當知利器精持。方得名為學者。設有疑妄。並開不犯。不學無知。唯結不學。然不學人。亦有三品。疏鈔具顯。此不繁引。雖是不學。對境止非。本罪不犯。亦名持律。不妨愚昧教行。自得不學無知。資持云。非謂不學一向無持。非謂學人永無有犯。但望學心。有進有止。故兩分之等。
問。戒疏總義云對教不學止犯。對事不學止犯。九十。別義云。翻解止犯。翻修止犯。并及鈔中。教行不學止犯。對事以明止犯。記主但立不學事法。二止犯名。比對祖師。三處所標。為同為異。答。二三雖殊。通收無異。不學即對教。翻解事法。即對事翻修。恰然相符在文可見。問。事法不學二止犯。義在諸文。何獨引鈔通塞文耶。答。實通諸文。但記家因釋此文。立二止號。故今特引。令知所出。大科第二明八九句。又分三。引據。引釋決疑初且引據。
鈔云。次論止犯。或八或九。又云。言八句者。對教不學以明。若對事明。亦有兩箇九句等。疏云。對教不學。唯八句。對事不學九句。通有等。次引釋八九句法。欲知其相。請以資持止犯中。可學九句。照之可見。但八則除本列枝。九則本枝並結。鈔中又云。九句者。上品四句者。有十六罪。中品四句。有八罪。下品一句。但犯根本。無不學無知等(十六及八罪。且舉枝不說根本此九句中。自〔含〕根條並列。尋圖可見也)。資持云。八句中。此謂隨對事法。
心緣不解。結不學無知。犯門解義。必須有罪。既無根本。下品不立。故唯八句等。是則或八或九。雖殊。不學無知不別。當知句法之興。為顯不學之罪。故行宗釋戒疏四行二九位列文云。第四門中。唯明不學。無知止犯罪相。有無輕重。隨一事法。皆須二九等。如此指明。文相無濫。苟或未達。更詳示之。言八句對教者。此謂懸思教相。事法冥昧。意思說戒。不曉行事。心緣製衣三如。未識籌量。羯磨罔知四緣等九句對事者。斯乃臨事造修。不明行相。
如臨說恣。錯謬行事。造作衣鉢。不識制量。造房愚於妨難。畜長暗於日限等。將懸思歷於八句。結不學無知。枝條之罪。第九下品。既非造修。不犯根本。既識事犯。又非冥昧犯門。唯據有罪無罪。此句不立。若於造修。行事錯謬。亦先於八句。歷顯根條下品。第九明白心犯。雖無枝條。乃有根本。故得立之。對教對事。或八或九。其相顯明。如斯分釋。粗可知之也。
  三決疑問。
  疏鈔八九句法。乃是昔解。去取如何。  答。祖師既無斥奪。焉可私心去取。細推其義。亦是相因而用。且如對教八句。於義自分。承用豈分今昔之殊。復於對事九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