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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中国撰述诸宗著述部戒律宗-羯磨仪式-清-书玉-第24页

。有無不定。故類非時。有九法)
  初鳴椎集眾法
律中佛言。安居苾蒭。若有佛事法事僧事。及父母檀越召請受戒。懺悔等緣。並瞻病求藥。問疑。請法。如是諸事。不及即日還。聽受七日去。不及七日還。聽受半月去。半月不及還。當受一月去。其三種受日。並不通夜。前一。是對首羯磨。後二。皆是僧法白二羯磨。若果有如上因緣事。須僧中受者。應預告知事人。通白和尚。准已。然後再訴內外大眾。以見一界同棲。來去均知。非是不善因緣而出界也。
  (其伽藍若是無戒場大界者。至時。知事人應差堪能者索欲已。然後教打楗椎。(〔加〕懺摩法打鼓)大眾聞之。各整威儀。至作法處。眾僧齊集已。知事人往方丈通會侍者。請和尚到作法處。如是言)。
  大眾向上頂禮和尚。(尚應云)免禮。(或云)一拜。
  (禮畢分班。知事人教受日者出眾。居中向上展具已。呼云)。
  先頂禮和尚三拜。
  和尚云。我亦是僧中數。大眾齊合掌。
二呈情乞假法
(拜已。應先告情。律無乞詞。惟受日者。高聲向眾說云)。
  我(某甲)。今為(某)事因緣不得不往。七日不能回。要作(半一)月法出界。求和尚大眾師傅慈悲。
  (說已。一拜起具。問訊。傍立。若為常住事。不得不徃一句。不必說。若有同受日者。事若不同。或日不等。亦如上向眾作禮。呈白自己出界因緣已。另白羯磨。由出界是同。因緣。與日。有異故。若事。與日。俱同者。二人。三人。一番羯磨。四。五。六人。作兩番白)。
三問答所成法
(和尚於此處為眾開示已。合掌問云)。
  僧集否。(知事人答)僧已集 和合否 和合 未受具戒者出否 是中無有未受具戒者 不來諸比丘說欲有否。(持欲者。合掌高聲答)有(即居中向上。隨具一拜。問訊。長跪。合掌白云)。
  大德僧聽。眾多比丘。我受彼欲。彼如法僧事。與欲羯磨。(一說尚云)善。(答)爾(一拜起具。問訊歸位。後皆准此。尚復問云)。
  僧今和合。何所作為。(答)受(半一)月日出界羯磨。
四稱量允可法
(作前方便已。和尚。大眾。稱量受日之人。情。與事緣。實與不實。應與半月。一月准事與之。不得重情輕法。定已)。
  和尚云。羯磨者作法。(羯磨人聞已。應出眾向上一拜。或免即止。拜已。歸位。合掌白云)。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半一)月日出界外。為(某)事故。還來此中安居。白如是。
  大德僧聽。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半一)月日出界外。為(某)事故。還來此中安居。誰諸長老忍。僧聽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半一)月日出界外。為(某)事故。還來此中安居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聽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半一)月日出界外。為(某)事故。還來此中安居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羯磨已。作法者仍應向尚一拜。若免即止。其受日人〔由〕眾向上三拜。或一禮。傍立於前)。
五警示出界法
和尚云。雖然法聻。是受得(半一)月假。身雖出界外。而心中常常要憶念在界內。莫要放逸。日課照常做。事訖即還界。不許定要等日期完方回。若事完故意在外不還虗廢時光者。即名被夏。不成安居。
  (說已。受日者。復應出眾謝和尚大眾已。知事人云)。
  大眾頂禮和尚。(尚云)免禮。
  (各次第散。其受日人於出界時。先至枝堂上號云。某日出界以見來失分明。而表其驗證有據也)。
六對首受日法
律論但聽受七日。並無正法傳。羯磨白中。義亦無失。若有六日五日乃至一日事緣不及即日還者。皆作此法受日。唯不通夜。事訖即還。不得留連。時有事出界比丘。不知對誰作法。佛言。應對一比丘而秉其法。若無比丘。當從餘四眾受。
  (其受日人。應先啟白和尚知。稱量允已。然後至〔□〕比丘所。具儀作禮。亦如前法。先告其情。次方秉白。其所對之人。若是同戒。或是下座者。對立白詞。若是上座及前戒者。拜已。長跪。合掌白云)。
  長老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受七日法。出界外。為(某)事故。還來此中安居。白長老知。(三說。所對者云)善。(答)爾。
  (一叩而起。如前上號已。方出界)。
七聽受殘夜法
十誦律中。佛言。若比丘受七夜法出界外。未盡而還。事未竟者。聽受殘夜去。當具儀作禮。如是白言。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受七夜法。(若干)夜在。受彼出。(一說。所對者言)善。(答)爾(一叩而去。若事緣異者。則不應受。當另作法)。
八心念受日法
十誦律中。開獨住比丘。心念受日。應具修威儀。心念口言。
  我比丘(某甲)。今受七日法出界。為(某)事故。還來此中安居(三說)。
  (出界時。自記日數。事訖即還。必須以法為重。憶念界中。不得開遮由己。相似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