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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欲者。合掌高聲答)有(即居中向上。隨具一拜。問訊。長跪。合掌白云)。  大德僧聽。眾多比丘。我受彼欲。彼如法僧事。與欲羯磨。(一說尚云)善。(答)爾(一拜起具。問訊歸位。後皆准此。尚復問云)。  僧今和合。何所作為。(答)受(半一)月日出界羯磨。
  四稱量允可法
(作前方便已。和尚。大眾。稱量受日之人。情。與事緣。實與不實。應與半月。一月准事與之。不得重情輕法。定已)。和尚云。羯磨者作法。(羯磨人聞已。應出眾向上一拜。或免即止。拜已。歸位。合掌白云)。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半一)月日出界外。為(某)事故。還來此中安居。白如是。大德僧聽。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半一)月日出界外。為(某)事故。還來此中安居。誰諸長老忍。僧聽比丘(某甲)。
受過七日法。(半一)月日出界外。為(某)事故。還來此中安居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聽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半一)月日出界外。為(某)事故。還來此中安居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羯磨已。作法者仍應向尚一拜。若免即止。其受日人〔由〕眾向上三拜。或一禮。傍立於前)。
  五警示出界法
  和尚云。雖然法聻。是受得(半一)月假。身雖出界外。而心中常常要憶念在界內。莫要放逸。日課照常做。事訖即還界。不許定要等日期完方回。若事完故意在外不還虗廢時光者。即名被夏。不成安居。  (說已。受日者。復應出眾謝和尚大眾已。知事人云)。  大眾頂禮和尚。(尚云)免禮。  (各次第散。其受日人於出界時。先至枝堂上號云。某日出界以見來失分明。而表其驗證有據也)。
  六對首受日法
律論但聽受七日。並無正法傳。羯磨白中。義亦無失。若有六日五日乃至一日事緣不及即日還者。皆作此法受日。唯不通夜。事訖即還。不得留連。時有事出界比丘。不知對誰作法。佛言。應對一比丘而秉其法。若無比丘。當從餘四眾受。(其受日人。應先啟白和尚知。稱量允已。然後至〔□〕比丘所。具儀作禮。亦如前法。先告其情。次方秉白。其所對之人。若是同戒。或是下座者。對立白詞。若是上座及前戒者。拜已。長跪。合掌白云)。長老一心念。
我比丘(某甲)。今受七日法。出界外。為(某)事故。還來此中安居。白長老知。(三說。所對者云)善。(答)爾。(一叩而起。如前上號已。方出界)。
  七聽受殘夜法
  十誦律中。佛言。若比丘受七夜法出界外。未盡而還。事未竟者。聽受殘夜去。當具儀作禮。如是白言。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受七夜法。(若干)夜在。受彼出。(一說。所對者言)善。(答)爾(一叩而去。若事緣異者。則不應受。當另作法)。
  八心念受日法
  十誦律中。開獨住比丘。心念受日。應具修威儀。心念口言。  我比丘(某甲)。今受七日法出界。為(某)事故。還來此中安居(三說)。  (出界時。自記日數。事訖即還。必須以法為重。憶念界中。不得開遮由己。相似安居。有名無實者)。
  九念受殘夜法
  十誦律云。若比丘心念受七夜法出界。未盡而還。事未竟。佛言。聽受殘夜法。如前威儀。心念口言。  我比丘(某甲)。受七夜法。(若干)夜在。受彼出(一說)。  若事異者。(謂緣不相同也)重受七日去。
  ○第三處分亡物篇(十三法)
  初如律集眾法
出家六和。利均為一。抱道無貧。名真釋子。衣揵度中。佛慈頻制。此撰集內。祖復廣明。當思採補之心。莫作泛常之語。遇事奉行。最為急要(出作持)。(僧祗律云。若病者死。不可信者。應持戶鈎付僧知事人。然後供養舍利。毗尼母云。先將亡者去藏殯已。送喪僧還來至寺。取亡人衣物著僧前。然後依法集僧分之。此乃見律意如是。若論如律所行儀式者。同界比丘死。瞻病者即應通白知事人。其知事人報和尚知。教鳴鐘三下。大眾聞知。各脫長衣。
著安陀會。齊集龕前。此有二義。一者。見他人幻化如是。警策自己。精進修行。二者以顯袈裟眷屬。過於常人。送亡者去火浴已。還來寺中。若無戒場。先應差人索欲已。方教打揵椎。如懺摩法打鼓。惟五十三下。大眾聞之。各整威儀。至作法處。眾僧集已。知事人徃方丈請和尚來。復作是說)。
  大眾頂禮和尚。(尚云)免禮。
  二捨物與僧法
  (其看病人。將亡者衣物。盡情擔入僧中已。居中向上立。知事人呼云)。  問訊展大具 先頂禮和尚三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