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不出。准律。羯磨應白云)。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命過。所有衣物現前僧應分。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持是衣物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白如是(第二個某甲。應更彼比丘還字。改分字方顯△應云。彼比丘當分與僧)。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命過。所有衣物。現前僧應分。僧今持是衣物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誰諸長老忍。(某甲)比丘命過。所有諸衣物。現前僧應分。僧今持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持此衣物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律云。眾僧羯磨已。從來比丘不與分。
八示物輕重法
(其受差人聞已。即應出班。於中側身立定。作如是言)。
律中佛言。若比丘死。若多知識。若無知識。所有衣物一切屬僧。然僧有其二種。一。四方僧。二。現前僧。物。亦有二種。一。是輕物。二。是重物。輕物。是可分物。重物。是不可分物。何等是不可分物。比丘所有園。田。果樹。別房。及屬別房物。銅鉼。銅瓫。斧。鑿。燈臺。繩床。木床。生蓐。臥蓐。帳。幔。氍氀。車。輿。守僧伽藍人。水瓶。澡鑵錫杖。扇。並五種作器。鐵作器。木作器。陶作器。皮作器。所作器。及諸種種重物。此屬四方僧。並不應分。若氍氀長三肘廣五肘。毛長三指。亦應分。云何是可分物。比丘的三衣。一鉢。坐具。針筒。剃刀。漉水囊。及俱夜羅器等(此云小小物)。此是可分物。現前僧應分。此時先將衣物輕重揀開。再當稱量。
(說已。即將衣物。輕重揀開。若是重物。當著常作中。為四方僧用。若是輕物。當觀察好惡。若每人應得一件者。好者從上座起。次第分之。若每人有兩件。或更有多者。必須好惡相參。照人分派。惟均平為善。不得狥情輕法。喜怒隨心)。
九稱量估價法
(若是輕物少。而大眾多者。不得就分。揀清楚已。其受差人。應白和尚云)。
此時僧多物少。不足普分。請和尚。稱量。(尚云)如法估價。
(其受差者聞已。與副司稱量。時衣。非時衣。好物。惡物。但取公平估之莫負亡者衣物。亦要常住賣得。又要買者相宜。受差者雙手提衣。高聲如是估唱云)。
舊(某)色(某)衣一件作銀(几)錢(几)分。
(縱是新衣。也要加一舊字。謂是故物。應當如此。或夏。或棉。隨時牒入。其書記照價隨錄。先估衣鉢。次估物件。如是一一估已。書記照帳再逐一唱之。一人打算總結算已。看共有銀多少。再高聲報云)。
共估價銀(几)兩。(几)錢。(几)分。(几)厘。
(大眾知已。隨現前人多少。或人各一分。或設齋供眾。或充僧買物公用。若物再少者。准五分律。白二羯磨與無衣比丘。若眾並有衣者。如善見律云。若一衣極好。不須割破。從上行之。須者直付。若無須者。如律攝云。有上好貴價衣。不應割破。應賣取直而共分之。若人多不可分者。即設一茶公用亦得。此分法須五人以上。作之方可。若止四人。則不應如是分。分已其受差者。居中向上。合掌回復云)。
我(某甲)為僧估分亡物竟。(尚云)善。(答)爾(一拜歸位)。
十施無衣人法(眾中上坐應白眾云)
此(某甲)比丘命過。所有衣物。現前僧應分。但物少而不足分。此眾中比丘(某甲)無衣。今遵佛勅。羯磨與之。惟願大眾和合。發歡喜心。施必為善(告已。方白羯磨)。
大德僧聽。眾僧得(某)物。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比丘(某甲)。白如是。
大德僧聽。眾僧得(某)物。僧今與比丘(某甲)。誰諸長老忍。僧與比丘(某甲某)物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與比丘(某甲某)物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白已。持物與之。不但亡者物少如是。若檀越所施之物。不足分者。亦應如是。作法與之)。
和尚結示云。已見亡者衣物如是。大家精進修行。莫要慳貪。(知事人云)大眾頂禮和尚。(尚云)免禮(各次第散)。
十一四人直分法
(儀式如上。送亡者去火浴已。其看病比丘。將亡人衣物收拾一處。侍至公所。知事人鳴椎俱往)。
毗尼母云。若但四人。應作直分羯磨。集僧問和。如常所答。但不說欲(看病者。應向餘三人作禮。長跪。合掌。白云)。
諸大德憶念。比丘(某甲)命過。所有衣物。現前僧應分。
(三說。一叩而起。其看病物。餘三人量德賞勞。如上酌處已。義唯口和。以衣付彼。一人白云)。
二大德憶念。比丘(某甲)命過。所有(某)物。現前僧應分。我等持是。(某)物與(某甲)看病比丘。
(如是三說。持物與之。彼應禮謝而受。然後酌處餘物輕重。一一分派。輕物。准毗尼母云。若但四人。應作直分羯磨。當如是白)。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某甲)比丘命過。所有衣物。現前僧應分。白如是。
大德僧聽。比丘(某甲)命過。所有衣物。現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