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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云)普禮僧足。大眾齊合掌。(拜已)問訊 長跪 合掌(瞻病人白云)。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於(此彼)住處命過。所有衣物。此住處現前僧應分(三說。一拜起具。傍立)。
  三集僧答問法
  和尚開示已 作前方便(答)分亡僧衣物羯磨。
  四量功賞德法
和尚云。羯磨者先賞看病人物。次白二差人。然後付物處分(作法者聞已。出眾向上一〔戶〕若免即止)。和尚問看病人云。汝當時看病。是僧所差。是自己發心的。(若言是自己發心的。應復問云)汝初發心時是何主意。(若言是慈愍心。為饒益病人故。又素常知彼具五法者)。和尚告大眾云。我(某甲)向來會聞此人看病事事如法。不知大眾所聞何如。(若大眾皆言)果如所說者。(尚云)既然。有功。理應賞德。此時將亡者所持三衣鉢具。羯磨與他(其知事人。
即徃衣所。稱量功行大小。或總與。或但取衣。具。并鉢。送無作法者手中。彼接已。白云)。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命過。所有(三衣。鉢。坐具。針筒。盛衣貯器。隨當時有者牒入。或云。所有諸衣物)此現前僧應分。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或云。持某衣物)與(某甲)看病比丘。白如是。大德僧聽。(某甲)比丘命過。所有(諸衣物)此現前僧應分。僧今(持某衣物)與(某甲)看病比丘。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看病比丘。(某衣物)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與(某甲)看病比丘(某)衣物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如是白已。持衣鉢等物與彼。其瞻病人。即出眾。先應禮謝和尚。及大眾已。然後方受。此據五德全者如是若中下看病者。賞勞之法。或增或減。臨時稱量。如但與一衣。牒衣名而白。若無五德。則不應賞。可入輕物中作法。若是白衣人看病。與少許物)。
  五還施亡物法
(若病人在生時與他人物已。彼人不忍持去者。仍還病人處。後病人死。此物應准五分律。白二羯磨與彼。作法者。手持物白云)。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於此處命過。彼生存時。已將(某物)與(某甲)。彼未持去。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持此(某物)與(某甲)。白如是。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於此處命過。彼生存時。已將(某物)與(某甲)。彼未持去。僧今持此(某物)與(某甲)。誰諸長老忍。僧持此(某物)與(某甲)者默然。
誰不忍者說。僧已忍。持此(某物)與(某甲)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如是白已。若人現前者。即應出班。居中向上。禮謝和尚。及大眾已。然後持去。若不現前。另日與之)。
  六差人處分法
(羯磨者。當酌量眾中。有具五德人。知物輕重。能估價者。應差彼人估唱分之。當如是白)。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差(某甲)比丘。為僧分輕重亡物。白如是。大德僧聽。僧今差(某甲)比丘。為僧分輕重亡物。誰諸長老忍。僧差(某甲)比丘為僧分輕重亡物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差(某甲)比丘。為僧分輕重亡物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白已。其受差人應出眾。居中向上頂禮和尚一拜。復歸本位)。
  七羯磨付物法
  (毗尼母論云。五人共住。一人死。不得作展轉分。律中出法。少不具足。准非時僧得施羯磨。具有展轉之言。則五人已上。須用此法。律文當差一人令分。白二羯磨與之。有人存三番作法。此思文〔米〕了。亦有存二番作法者。今准羯磨文中。具含付分二法。餘無。故不出。准律。羯磨應白云)。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命過。所有衣物現前僧應分。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持是衣物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白如是(第二個某甲。應更彼比丘還字。改分字方顯△應云。彼比丘當分與僧)。大德僧聽。(某甲)比丘命過。所有衣物。現前僧應分。僧今持是衣物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誰諸長老忍。(某甲)比丘命過。所有諸衣物。現前僧應分。僧今持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持此衣物與比丘(某甲)。
(某甲)當還與僧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律云。眾僧羯磨已。從來比丘不與分。
  八示物輕重法
  (其受差人聞已。即應出班。於中側身立定。作如是言)。  律中佛言。若比丘死。若多知識。若無知識。所有衣物一切屬僧。然僧有其二種。一。四方僧。二。現前僧。物。亦有二種。一。是輕物。二。是重物。輕物。是可分物。重物。是不可分物。何等是不可分物。比丘所有園。田。果樹。別房。及屬別房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