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若比丘在僧伽藍內自手受食食。而成罪也。此四法之中。如受尼指示食者。若無約勅止語。食則成罪。凡同受食諸比丘。一一皆須向彼說悔。罪方得除。若餘三法中有犯者。但問無病。食即成罪。只向一比丘前說悔。罪便得滅。諸律令請一人為懺悔主。說罪名種。一說便止。
次請師悔過法
(其請法與波逸提同。唯更罪名為異。於中小罪。檢察有無。事非一定。有則先懺。若無。即悔本罪)。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食比丘尼指授食。犯波羅提提舍尼罪不憶數。大德。我犯可呵法。所不應為。今向大德悔過。(僧祗律云。前人應問言)汝見罪否。(答言)見。(應呵責言)慎莫更作。(答)頂戴受持(一叩而起)。
○第十懺突吉羅篇(二法)
初除故作法
佛言若故作者。犯應懺突吉羅。又犯非威儀突吉羅。律本具明故悞二心。唱言爾罪條別。
(其請懺主等儀同上。從生。根本。名須爾識。種相多少並委審詳。有覆則如前先懺。若無。但悔根本)。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故不齊整著僧伽黎(餘有准加)。犯突吉羅罪。今向大德。發露懺悔。更不敢作。願大德憶我。(一說。受懺者言)自責汝心生厭離。(答)爾(一叩而起)。
(此但准一百法中初戒而言。餘有所犯。懺法同上。唯更罪名為異。若誦戒錯落。或羯磨差脫者。則云錯落毗尼。犯突吉羅罪 若羯磨文中多字而作。或少白字者。則云增減毗尼。犯突吉羅罪 若自作羯磨。羯磨作白。或牒事不清。說欲錯者。則云顛倒毗尼。犯突吉羅罪 若破安居者。則云故破安居。犯突吉羅罪。今向大德。云云)。
次除悞作法
應具修威儀。心生慚愧。口作是言。
我(某甲)比丘。悞不齊整著僧伽黎。犯突吉羅罪。我今自責心悔過(一說)。
十誦毗尼序云。若賊捕得。若病人。雖相應罪。聽心念口言。懺後從清淨比丘懺悔。後聽受彼。
(所言相應罪者。同犯此一罪也。謂平居之時。不得向同犯者懺悔。同犯者。亦不得受他懺悔。今在難中。故令不病之人。不被賊捕之人。先作意曰。我今此罪。後更當從清淨比丘懺悔。作此意已。即得受彼病人。賊捕得人懺悔。使彼死後。不墮落也)。
根本雜事云。具五種法。應作懺摩。一者有信心。二者發精進。三者生恭敬。四者口出美言。五者近善知識。
毗尼母論云。上座於下座前懺悔者。應具四法。一者褊袒右肩。二者脫革屣。三者合掌。四者說所犯罪。下座向上座懺悔者。應立五法。四法如前。加胡跪一法。本律云。上座向下座懺悔者。但除禮足。亦須胡跪。
(此上座不約九夏。二十夏。外論也。但先受持具足戒而言。乃至須臾頃者。即名上座。梵語悉替那。此云上座。亦名上士。具自利利他行者。為上士。單自利者。為中士。無一利行者。名下士。故須跪也。然懺者受者。善須珍重)。
羯磨儀式卷下(終)
跋
本師先老和尚之中興止作也。乃苦心閱律。深究開遮。竭力躬行。方還佛制。所以律風扇於宇內。稱為古佛再來。非謂逞性而行。妄齊先哲者也。故世尊滅後。迦葉尊者。語阿難言。供養舍利。乃人天所為。非我等事。宜當結集如來法藏。(玉)行解踈缺。辜負師門。不能高竪法幢。僅將羯磨儀式。記錄於此。以益時機。倘有同志競行。庶可報佛祖深恩於萬一也。
戊寅佛成道日書玉閣筆題
音釋
戒場
場者。地也。眾僧作法。結地為場。於中受戒。故曰戒場。律云。有須四人。十人。二十人。羯磨事起。眾僧集會疲極。佛言。聽結戒場。
檀越
檀。是梵音。此云施。越是此方之言。謂人能行施。即得超越貧窮苦海故。
常住
古今不變為常。依處不移為住。
盛衣貯器
文具。箱。籠。之類。
四方僧物
或云十方。四方唯凡。十方通聖。如供僧常食。體徧十方。唯局本處故。
現前僧物
此有二種。一。如檀越所施之物。唯施此處現前僧故。二。如亡五眾輕物。未秉羯磨。通於十方。白羯磨已。唯局本處。
波利婆沙
四分律云。覆藏行。律攝云。覆有兩種。一覆夜。二覆心。若作覆藏心。至過明相出。是名一夜覆藏。根本律云。徧住行。律攝云。別住行。
摩那埵
漢言折伏貢高。亦言下意。謂承事眾僧故。秦言意喜。目意歡喜。亦使眾僧歡喜也。
出罪
梵語阿浮訶那。漢言喚入。亦云拔罪。即出罪也。謂布薩。羯磨。自恣。說戒。一切法事。皆得共同故。母論中。名清淨戒生。謂於此戒中清淨無犯善持起去故。
偷蘭遮
善見律云。偷蘭名大。遮言障。謂障善道。後墮惡道。體是鄙穢。從不善以立名也。
獨頭
亦名自性偷蘭。乃別自犯故。謂本發心破羯磨轉法輪僧。或發心盜四錢以下等。若遂所欲。是名獨頭。
長衣
長者餘也。若有多餘衣財。長一尺六寸。濶八寸。即名長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