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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第16页

各部院司官内选除,嗣后应由本院选贤能司官补授。
五年议准:杀虎口、独石口两路笔帖式,亦照张家口之例,各专设蒙古笔帖式一人。
七年,裁古北口驿站笔帖式一人。
十二年议定:张家口等五路管驿站官员缺,于雍正四年,改从本院司官内简选遣往。若将贤能之人选委,则本院办理紧要差务,人不敷用;若将寻常之人委任,又与驿站无益。应将五路管驿站员外郎,均定为三年一换。再,张家口、古北口、杀虎口、独石口四驿,各委笔帖式一人,惟喜峰口笔帖式二人,应裁去一人,以归画一。此项委往之笔帖式,亦定为三年更换。倘员外郎、笔帖式同届应换之期,俟新任员外郎任事一年后,再将笔帖式更换。
一驿丁
康熙三十一年议准:喜峰口一路,除旧有二驿外,置驿丁六百名。古北口一路,除旧有三驿外,置驿丁三百名。独石口一路,置驿丁四百五十名。张家口两路并为一路,共置驿丁五百五十名。杀虎口两路并为一路,共置驿丁七百五十名。均于各路穷户内择其强健者选补。
每丁各给乳牛五头,羊三十只,以资养赡。
三十五年定:驿丁为盗,除照例治罪外,管驿官罚牲畜一九,骁骑校罚一五,领催鞭八十。
雍正六年议准:裁汰搜吉、昭化、塔拉布拉克、穆海图、和林革儿等五处驿站,其驿丁五十名,仍令各该札萨克收回。
一驿马
康熙三十一年议准:喜峰口等五路,每驿置驿马五十匹,每马各给价银五两,每驿给马价银二百五十两。蒙古地方水草滋盛,不必再给草料。每年惟给与倒毙马价银百二十五两,视原额以一半为度,仍将买补数目造册报院。
三十二年复准:蒙古驿站向未设车,恐误公事,应于喜峰口一路设五车,古北口等四路各设二车。其驾车马匹,于额设驿马内选用,车价照兵部买车例给发。
三十八年复准:蒙古驿递,差事渐少,积年所定倒毙马二十五匹,给价百二十五两,未免过多,应裁减六匹,以十有九匹为度,原定马价五两,应加给一两五钱,以六两五钱计算。
嗣后各驿,每年定倒毙马十九匹,各给银百二十三两五钱,照例买补,选册报院。
六十年题准:蒙古驿站,自屯兵以来,传报公务,押送军饷、火药、钱粮、器械、农具等项,及押解发遣人犯,护送投顺人等,接连驰驿,甚属劳顿。此次特简大臣总统驿站,令其督率管驿各官,按驿巡察。如有缺少马匹,损伤牲畜,将管站官所领倒毙马价银,交与众札萨克,速为买补。再支库银万两,付简任大臣赍往,如额数仍缺,即动此项银买补足额。
务令驿站整齐,勿致疲敝。
雍正六年议准:军台驿站马匹倒毙,原定四分,应裁减二分,作为二分倒毙。原定驼一匹给价银三十两,亦应裁半,定价银十有五两。
又议准:自头站察罕托罗海,至十站卓哈诺尔图,所有从前支给五十匹马之定草钱粮,应移咨直隶总督总督:官名。清代一省或几省的最高军政长官。裁除。
又议准:裁汰搜吉、昭化、塔拉布拉克、穆海图、和林革儿等五处驿站,所有马匹应归入军台驿站,于倒毙马价内扣抵,廪给羊只亦一并归于军台。
又议准:喜峰口内站驿马六十匹,杀虎口内站驿马四十匹,独石口内站驿马四十九匹,古北口内站驿马二十五匹,独张家口边内,内站驿马数至百匹,应裁减四十匹,并将马夫裁去。此项裁减马匹,归于倒毙马价内扣还。
七年议准:杀虎口、独石口、古北口、喜峰口等边驿站马匹,四分倒毙之例,应照军台马匹,一体减去二分。若遇雪霰过多之年,倒毙较甚者,管驿官据实报院,再为办理。
九年复准:见值军兴,阿尔台路军台驿递甚繁,每年二分倒毙,实属不敷,应复四分之例,驼价亦应照旧例,每驼给价银三十两,俟事简价平之时,再行核减。
十年议准:归化城及杀虎口等四处地方,为来往通衢。见值军兴,应将八十家、二十家、萨里沁,归化城四站,并杀虎口、独石口、古北口、喜峰口等四路驿站,仍照从前四分倒毙之例,支给钱粮。
乾隆元年议准:军台驿站倒毙马匹,应于六月起减去一分,作为三分给价。其杀虎口、独石口、古北口、喜峰口等四路蒙古驿站,亦应裁减一分。
一驿使
顺治十三年题准:遣祭蒙古使臣,如程途本近,或时值夏秋,皆令自备鞍马,如程途遥远,及时值冬春,许乘驿马。一品官给马十有五匹,二品给十有一匹,三品给七匹,四品给六品,笔帖式给四匹,领催给二匹,兵丁给一匹。
又题准:达赖喇嘛来使暨子爵,给驿马十有三匹,车七辆。男,给驿马十匹,车四。郎中、员外郎给马五匹,车二。笔帖式给马三匹,车一。护军、领催各给马三匹,每二人给车一。
康熙三年题准:遣往会盟大臣,随行郎中、员外郎共六人,主事一人,笔帖式七人,领催六人,带帐房米粮,在野外安营驻宿。尚书、待郎等各带本职执事。尚书给马二十匹,驼七。侍郎给马十有八匹,驼六。郎中给马八匹,驼二。员外郎、主事各给马七匹,驼二。八九品笔帖式给马六匹。未入流笔帖式五匹。领催三匹。兵丁一匹。
又题准:凡差遣笔帖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