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准给信牌信牌:亦称传信牌,驿递凭信。如衙门官员乏人,止遣笔帖式者,题请给与。
九年题准:凡奉旨特遣,及本院往各旗遍传事务,紧急差遣,或巡察卡伦送诏等事,自内地驰驿外,仍给信牌,许乘边外驿马。如往会所经之旗地方遥远,亦给信牌,乘边外驿马。
余惟遣往札赖特、杜尔伯特、郭尔罗斯、席伯、索伦、达虎里、宁古塔、瓜尔察等处者,给本院印文,照内地所乘驿马之数,乘边外驿马。其遣往科尔沁、乌朱穆秦、蒿齐忒、吴喇忒、鄂尔多斯等处者,冬春给院文,乘边外驿马,夏秋自备马匹。遣往喀喇沁、土默特、敖汉、翁牛特、奈曼、巴林、札鲁特、克西克腾、苏尼特、阿禄科尔沁、喀尔喀左右翼、阿霸垓、阿霸哈纳尔、四子部落、毛明安、归化城、盛京、西勒图库伦等处者,概令自备马匹。
十七年题准:往会自备马匹,仍各给信牌印文,以备急事驱驰。
三十年复准:蒙古驿站差务繁多,嗣后除奉钦差紧要事件外,凡封王、致祭、审理事务、察马群一应寻常事件,均汇集一年两次,于四、九月间差往。均令由山海关出奉天法库边门,不许概乘度冬马匹,宰杀孳生羊只。如敢浮敛勒索,令该札萨克举报到院,系官员、笔帖式革职,系领催拿送刑部。如笔帖式、领催等私行骚扰,官员察举者免议,失察一并议处。若冒称公差,勒索马匹财帛者,交刑部从重治罪。
三十一年议准:各札萨克一应公务,皆准驰驿,私事勿得擅用。
三十二年复准:喜峰口等五路驿站,设立驿车,惟进贡及要差方准应付,其余勿得滥给。
三十六年复准:驿站苦累蒙古,嗣后特旨奉差仍准驰驿外,各项事务停其驰驿。将内八旗各佐领下喂养马匹,仍照兵部所定驿马之数给与,并量地远近给与月粮,令依蒙古定价买羊食用。所差蒙古地方多无房舍,止宿帐房,恐其游牧迁移,奉差人不知所在,每宿处,令蒙古人等即将站道相连之处明白指示。其所乘马匹,差还之日按数交还,如有倒毙遗失,著落赔偿。
六十年题准:从前种地农具,送至屯兵地方,均交山西巡抚巡抚:官名。清代一省的最高行政长官。由归化城雇觅驼车转送。嗣后凡解送各项,自京驰驿驼运至口外,仍交山西巡抚,动用大同府库银,雇觅车马,运至屯兵之处。
雍正八年谕:前往册封蒙古王妃、郡主之官员,每路六人,未免太多。或读讲学土,或侍读侍讲,点出三人,司官三人,笔帖式三人,著分为三路前往,皆赏给盘费银。路用马匹如何办给之处,尔等会同理藩院议奏。钦此。随经大学士等会同议准:自康熙九年至三十五年,册封蒙古王妃、郡主等事,均系口内乘驿,口外骑乌拉乌拉:蒙古语等“差役”一词的音译。后因军兴,于康熙三十六年停止驿马,路远及所至旗分多者,将内八旗各佐领下喂养官马轮流骑行。近口居住之内札萨克,止一二旗者,令骑本人马匹前往。自裁驿以来,办理无异。今前往册封王妃、郡主之地方,将内札萨克及卡伦外喀尔喀、和托辉特、厄鲁特等部落共分为三路,仍照旧例,酌量给与驿马,每路各委部院司官二人,笔帖式一人,每人日给盘费银各一钱三分,永著为例。
十三年定:嗣后特旨差遣者,照例驰驿。寻常祭祀前往等差,遣出大臣侍卫官员,在千里之内者,照常乘官马,千里之外者乘驿马。按:喀尔喀各札萨克及科尔沁六旗,郭尔罗斯二旗,札赖特、杜尔伯特、奈曼、敖汉、土默特贝勒等五旗,巴林二旗,乌朱穆秦二旗,札鲁特二旗,阿禄科尔沁一旗,蒿齐忒一旗,阿霸垓二旗,阿霸哈纳尔二旗,苏尼特二旗,喀尔喀右翼一旗,毛明安一旗,吴喇特三旗,鄂尔多斯七旗,归化城二旗,以上均离京千里之外;喀喇沁三旗,土默特贝子一旗,翁牛特二旗,四子部落,克西克腾,喀尔喀左翼一旗,以上均离京千里之内。
一供应
顺治十三年题准:本院官员、领催等,于十月至三月,差往蒙古地方,自备马匹者,准给口粮草料。往张家口递送喀尔喀、厄鲁特及喜峰口、独石口、古北口等处差遣,准给口粮马草。四月至九月,止给口粮,不给马草。
康熙三十年复准:蒙古部落,照本院所发印文,供应差马饩羊饩羊:用作祭品的羊。不许规避。如不供应差马者,罚牲畜三九,不供应饩羊者,罚牛一头。其归顺之喀尔喀,有杂处四十九旗地方者,相其居处与何旗相近,亦照该旗定例应付,违者,照前例罚之。如奉差人员勒索扰害,亦令举报到院。
三十一年议准:喜峰口等五路差使,较黑龙江尤繁,应给各驿买补供应羊价银五十两。
三十八年复准:蒙古各驿,所定公用羊百只,给价银五十两,应裁减四十只,以六十只为额,每年增价二钱,以七钱为度,每驿各给羊价银四十二两。该管官将各驿用过羊数造册报院,余银仍归次年之用。
四十四年复准:蒙古等每有公务,皆于佐领下分拨供给,原非奉定之例,属下人甚为苦累,理合禁止。嗣后各札萨克等,将各旗所有罪罚牲畜存贮于该札萨克处,勿令倒毙,预备公务支用。
五十九年题准:喀尔喀地方驿站,数年军务往来,甚多扰累。嗣后差遣大臣官员及坐台官员,并部院官员、笔帖式、领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