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插山海关外辽阳等处。
五十一年复准:喀尔喀因前噶尔丹噶尔丹:清康熙年间漠西蒙古准噶尔部的首领,曾率军侵扰喀尔喀蒙古和内蒙古,康熙皇帝为此三次亲征。之乱,失散人口,若于会集处未经收回之人,离居已久,均在各旗分编佐领,载入丁册,难以给还。嗣后有恳请归族等事,概不准行。如从久住地方逃往别处者,追回,照逃人例治罪。有不追回隐匿者,照隐匿逃人律治罪。晓谕八旗内外众札萨克、八旗游牧察哈尔各旗下,永著为例。
又复准:鄂尔多斯六旗内,有卖去壮丁附丁及骁骑人口,逃散糊口者甚多。委官查明,果系弃卖逃亡是实,该管王、贝勒、贝子等罚俸三年,协理台吉等罚三九,都统、副都统等罚二九。其前未协理旗务,至补授后,不察明呈报之台吉等,罚一九。本旗未卖人丁,听属下逃散,不能收养者,贝勒罚俸半年,协理台吉等罚二九,都统、副都统罚一九。其擅卖人丁之台吉,罚二九;台吉已故者,其妻罚一九。擅卖人丁之骁骑校,鞭一百;骁骑校已故,其妻罚牲畜五。
若买主有籍贯姓名者,行交该管札萨克及地方官追还人丁,交该旗收领,不给原价。无籍贯姓名者,行文内札萨克众喀尔喀及沿边神木等处,概行严察,限一年送还。
如一年内不能察交,或被告发,将该管札萨克官员等治罪。其察出送还者,该旗收领,行文报院。嗣后各旗养育人丁,不时严察,若再有卖去壮丁及逃散人口者,将该札萨克经管之人,皆从重治罪。
一驿站
康熙二十八年题准:杀虎口距归化城二百余里,驿站劳苦,原设胡齐特口之四十户驿站,与镶蓝旗甚近,殊属无用,应移在归化城中间,酌量安设。
三十一年谕:蒙古各旗,按地方形势,动用部帑,设立驿站,中间相去百里,将贫人给与设食应差,俟年例朝觐王等来时议奏。钦此。遵旨议准:各蒙古地方,各应安设驿站,以便公务。除二土默特、奈曼、喀尔喀左翼、科尔沁二郡王等六旗,由山海关边外行走,二郭尔罗斯、杜尔伯特等三旗在黑龙江大路,此九旗无庸安设驿站外,自喜峰口至札赖特十九旗为一路,计程千六百里,见有管城二驿,除此二百里,应安设十四驿。自古北口至乌朱穆秦七旗为一路,计程九百余里,有鞍子村、江乡、十八里台诸驿,除此三百里,应安设六驿。
自独石口至蒿齐忒七旗为一路,计程六百余里,应安设六驿。自张家口至四子部落五旗为一路,计程五百余里,应安设五驿。又自张家口至归化城六旗,计程六百余里,应安设六驿,仍为张家口一路。自杀虎口至吴喇忒七旗为一路,计程九百余里,见有二驿,除此二百里,应安设七驿。又自归化城至鄂尔多斯六旗,计程八百余里,应安设八驿,仍为杀虎口一路。
各路驿站,均于水泉形势之处安设。
雍正六年议准:自张家口以至归化城,前因噶尔丹之役设立搜吉、昭化、塔拉布拉克、穆海图、和林革儿等五站,今应裁汰,一切文移,交军台递送。
乾隆十四年谕:哨鹿围场边口,设有蒙古驿站,穿行围场之地,不无警扰牲畜。此等驿站原为递送院文于札萨克而设,无甚紧要事件,若移设围场之外,不过绕道一二日。应于围场外何处设立,察明议奏。钦此。遵旨议准:五十家驿站,移于围场界外妹八岭东沟安设,此内有伊等原种地亩,应指定地方照数拨给,毋许容留民人,令伊等自行垦种。
一驿官
康熙三十一年议准:喜峰口、古北口、独石口、张家口、杀虎口等五路,每路设管驿蒙古员外郎一人,令各掌关防,与在京员外郎一体较俸升转。每路设笔帖式二人,八年期满更替,照常给与俸禄。每驿设领催一人。凡管驿各官,若有侵欺怠玩以及驿马损伤者,题参治罪。
三十二年复准:喜峰口、独石口、张家口、杀虎口驿站,前因未设专管之人,暂令关口守备、把总等管理。今每路各设专官,凡蒙古往来事件,应专委办理,以归画一。惟古北口一路更觉紧要,已特设管站同知一人,嗣后驿务,著该管员外郎与同知会同办理。
五十八年,裁张家口满洲笔帖式二人,设蒙古笔帖式一人,专司台站文移案件。
六十年题准:自屯兵以来,驿站劳苦,恐蒙古力不能胜,贻误事机,特简大臣一人总统驿站。
雍正四年议准:驿站员外郎所管皆系蒙古,从前皆由各部院司官内选除,嗣后应由本院选贤能司官补授。
五年议准:杀虎口、独石口两路笔帖式,亦照张家口之例,各专设蒙古笔帖式一人。
七年,裁古北口驿站笔帖式一人。
十二年议定:张家口等五路管驿站官员缺,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