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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导航地图-第5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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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定:凡王、贝勒、贝子、公、札萨克台吉等袭爵时,本人有子而该札萨克王、台吉等捏称无子,希图承袭与他人,具保具报者,事发,将札萨克王、台吉及协理旗务之台吉等,均革去管理旗务之任,罚俸一年,其无俸之协理旗务台吉等,罚牲畜五九以九论罚,详见理刑司。凡罚畜均入官,不入官者,见本条内。
二十一年题准:蒙古诸部落,各于旗内设协理旗务台吉二人至四人不等,会同札萨克办事。遇员缺,该札萨克会同该盟长,于散秩王以下、台吉以上,遴选贤能,拟定正陪,保送引见补授。
乾隆十七年谕:定例内蒙古亲王之子弟,年已及岁者,授为一等台吉;郡王、贝勒之子弟,授为二等台吉;贝子、公之子弟,授为三等台吉。其袭爵之子,并无区别。今特加恩,将袭爵之子,与余子示以区别。亲王之长子,著赏给公品级;郡王、贝勒之长子,授为一等台吉;贝子,公之长子,授为二等台吉,将来各承袭父爵。余子,俟年已及岁,仍授应得品级。如长子不称袭爵,欲于余子内择其优者,以备将来袭爵,著即报理藩院,将朕加恩增赏之爵移授。
永著为例。钦此。
又议准:札萨克台吉之子,亦照例保送到院,注册奏闻。
十八年复准:凡欲将台吉品级承嗣于余子者,须预行呈明札萨克,转报盟长,达院注册,将来照依办理。若不预行报院,临时指称遗言者,概不准。
一敕诰敕诰:亦称诰敕,帝王对臣下的命令。
康熙三十年题准:承袭王、贝勒、贝子、公等敕诰,皆令亲身赴领。若应袭人未经出痘痘:即天花。者,由院遣官赍送。
四十一年复准:蒙古王等袭封敕诰,实因水火盗贼失毁者,准其复给,宥免罚俸议处。
一谱系
乾隆二年奉旨:蒙古王、札萨克等家谱履历,朕皆未甚明晰。尔院将当初袭封根源,酌量各旗部落,徐修家谱奏闻。钦此。遵旨议奏:蒙古王札萨克等,原系太祖、太宗时输诚向化,率属归附,各论其所著劳绩,封为王、贝勒、贝子、公、一等台吉,编设旗分佐领。其科尔沁等十旗之王、台吉,在圣祖时,因皆系太皇太后、皇太后姻戚,曾将世次具奏有案,今重加考订,造册奏闻外,其余五会札萨克等,应俟造册送院,再行办理,并行令外藩之喀尔喀、青海、厄鲁特等,一并核明锡封根源,袭爵世次,造册送守。
奉旨:蒙古王等家谱,嗣后五年缮录进呈,换出旧册。
十年奉旨:蒙古王等家谱,原定五年一修,今将留内收贮者撤出,应改修者改入,嗣后著十年具奏一修。
一仪从
顺治九年题准:蒙古王以下服色,悉照宗室王等之例,惟马缰不得用金黄紫色,特赐者准用。亲王仪仗,用销金红伞二,纛二,旗枪十。郡王仪仗,用销金伞一,纛一,旗枪八。
贝勒仪仗,用红伞一,纛一,旗枪六。贝子仪仗,用红伞一,旗枪六。镇国公、辅国公仪仗,同贝子。凡遇行围出师,均随带。
十八年题准:蒙古王、贝勒,各照在内王、贝勒等,设长史、司仪长、护卫外,亲王设四品典仪一人、五品典仪一人。郡王设五品典仪一人、六品典仪一人。多罗贝勒设五品典仪一人。固山贝子设六品典仪一人。公等设七品典仪一人。其顶带坐褥及补授之例,悉与内同,惟不引见。
一设官
国初定:每旗各设札萨克一人,总理旗务,以王、贝勒、贝子、公为之,分别世管世管:世袭为官者。特简特简:皇帝对官吏的破格选用。不拘爵次。
又定:蒙古四十九旗,均照内八旗之制,各设都统都统:清代八旗驻防地区的最高军政长官。以下、骁骑校骁骑校:清代官名。满语“分得拨什库”,佐领助手。以上等官,分旗管理。
顺治十六年题准:蒙古每百五十丁编为佐领佐领:清代八旗组织基本单位名称,是满语“牛录”的汉译。其长亦称佐领。设佐领一人,骁骑校一人,领催领催:清代官名。满语为“拨什库”、“催促人”意。管理佐领内的文书、饷糈庶务。六名,骁骑五十名。每六佐领,设参领参领:清代武官名。满语为甲喇章京。位在都统之下,佐领之上。一人。
十七年定:都统以下员缺,令各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酌量补授。
十八年题准:由台吉授为札萨克者,不论何等台吉,均升为一等。
又题准:蒙古旗分佐领多者,设都统一人,副都统二人。十佐领以下者,设都统一人,副都统一人。多者裁汰,少者增设。
又题准:蒙古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骁骑校等官,顶带坐褥,比在内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骁骑校各杀一级。
又定:蒙古都统、副都统员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