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札萨克等于该旗台吉、塔布囊内遴选人材可观、能约束者以原衔补授。台吉、塔布囊内如无应补之人,由参领内进选补授。参领员缺于佐领,佐领员缺于骁骑校,均以次遴选递补。骁骑校、领催、骁骑缺,于有力能应差者,遴选充补。
康熙十五年定:游牧察哈尔,每旗设立总管总管:管理少数民族事务之官。一人,副管一人。
二十二年题准:归化城土默特两旗副都统员缺,择在内贤能官员,会同兵部引见补授。
都统由院题补,不会兵部。
三十三年复准:归化城两旗,一旗二十五佐领,设参领五人;一旗二十二佐领,设参领四人。今将蒿齐忒二佐领,归并二十二佐领一旗,共二十四佐领,应照例增设参领一人。行文该将军,将应补参领贤能之人拟定正陪,咨送引见补授。
四十四年复准:自都统以下,至有职人等,有年老残疾,人不及者,分别黜革,于台吉中遴选贤能,按缺补授。
又奏准:游牧察哈尔左翼捕盗官,给以六品顶带,食半俸。
四十五年题准:归化城防御防御:官名。清代盟旗(八旗)组织中下层单位的长官,位在佐领下。以上员缺于应升人员内遴选,送院引见补授。参领、佐领员缺,均从骁骑校内以次推升。若骁骑校员缺,遴选前锋、护军、领催、骁骑内弓马精熟、能约束者录用。均令该都统会同将军保送到院,引见补授。
四十七年题准:宁夏有城守都司都司:官名。清绿营兵军官,秩正四品。一人,管辖把总把总:官名。清绿营兵基层组织“汛”的领兵官,秩正七品,职掌巡守营哨汛地。二人,兵丁五百名,并无应理之事,相应裁去。改设理事官理事官:官名。掌办蒙古民人具体事务。即令在都司衙内驻扎,铸给办理蒙古内地民人等关防关防:清代的一种印信,为临时派遣官员所用。字样。凡系沿边地方蒙古事件,均令会同该札萨克完结,不能完结者报院。其原有兵丁五百名,应拨三百名与二把总管辖,仍令照常守御。
其余二百名,听理事官酌量,编为书吏快役。此改设理事官,于各部院满洲旗员及本院蒙古旗员内,保举引见补授,定为三年一换。
六十一年复准:河滩、河朔至中卫,沿边鄂尔多斯六旗,原设办理蒙古内地事务官二人,会同该札萨克办理完结,均驻扎宁夏。如关系神木、榆林等处蒙古事务,遥办恐致迟误,应将此二官分驻宁夏一人,神木一人。
雍正元年谕:昔年皇考圣祖仁皇帝,由宁夏亲征朔漠时,巡狩归化城地方,见两旗官兵委靡,弓马不习,固将两旗都统革退,别选京员管辖,旧习渐改,是以数年来选用京员之例已经停止。归化城土默特两旗,原在四十九旗札萨克内,其都统等官皆系国初归附之土默特功臣子孙世爵。今遵复旧制,都统、副都统员缺,著将两旗应补人员与原任都统、副都统世家子孙,及参领内人材可用、能约束兵丁、曾经效力行间人等,保送引见。钦此。
又谕:察哈尔蒙古来京选补护军,倘遇出痘,恐有损伤。嗣后八旗察哈尔护军,即著总管、副管、参领等公同阅看,以人材可用者充补。俟二年察核军器时,从京中奏遣大臣,一并验看。钦此。
又定:土默特什长什长:旧时兵制,十人为什,置一长,称什长。又,清代蒙古地方,每十家设立一长,也称什长。能与内地人一体应差者,皆准戴蓝翎。
又议准:游牧察哈尔右翼捕盗官,照左翼例,一体给与六品顶带,食半俸。
又议准:游牧察哈尔,每旗设理事员外郎各二人,在京师与游牧察哈尔旗下各选授一人,审理一应事务。在京选用者,由院将蒙古八旗之护军校、骁骑校、中书笔帖式笔帖式:官名。
清代于各衙署设置的低级文官,管理翻译、满汉章奏文书等。、护军内遴选精通满洲、蒙古文义,办事去得者,咨送吏部引见补授。若系护军校、骁骑校,则授为理事员外郎,各较其俸,以应升之官升授。如有才能出众者,保送吏部,以应升之官即用。若系中书、笔帖式、护军,则授为主事主事:官名。中央机构的司官,秩正六品,掌章奏文移及缮写诸事。俟三年后果能称职,保送吏部具奏,授为理事员外郎。在外选用者,由游牧察哈尔总管等,将各旗散秩官员、护军校、骁骑校内简选人去得、能办事者,保送二人,拟定正陪,送院引见,授为理事员外郎。
此内有才能出众者,准以应升之参领、佐领升用。各旗之笔帖式办事好者,亦著一体保送引见后,授为主事,三年称职,保送到院具奏,授为员外郎员外郎:官名。中央机构的司官,位次郎中。均给与半俸。
三年奏准:归化城都统所请引见官员,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