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从不加功者,本身并妻子家产牲畜皆解送邻近盟长,给效力台吉为奴。
又题准:迎杀投到之逃人者,为首系官拟绞,系庶人拟斩,均监候,为从者罚三九。
一失火
国初定:因熏野兽窟穴致失火者罚一九,给见证人;延烧致毙人者罚三九,给死者之家。
其余失火者罚牲畜五,给见证人;延烧致毙人者罚一九,给死者之家。延烧致毙牲畜者,照数赔偿。
康熙十三年题准:挟仇放火致毙人者,系官拟绞,庶人拟斩,均监候,除妻子外,均籍没,畜产给与事主。致伤牲畜者,系官革职,庶人鞭一百,除妻子之外,畜产均给与事主。
乾隆十八年复准:嗣后凡内地民人出口贸易,不戒于火致延烧牧场者,皆照蒙古熏野兽窟穴失火例罚取牲畜,无牲者,比照牲畜折价罚银。
一犯奸
顺治十三年议准:王等奸人妻者罚九九,贝勒、贝子、公等罚七九,台吉、官员、庶人等罚五九,均给与本夫。以他人之妻为妾者罚三九。与主母私通者奸夫凌迟,奸妇斩决,将奸夫妻子没为家奴服役。
一略卖
康熙二十二年定:凡蒙古人将内地男妇子女诱骗贩卖,或为妻妾奴婢者,不论良贱,已未卖成,如被诱之人不知情,将为首诱人者拟绞监候,为从者鞭一百,罚牲畜三九,被诱之人不坐。若被诱之人知情,为首鞭一百,罚牲畜三九,为从及被诱之人均鞭一百。
又定:蒙古人诱骗良人为妻妾子孙奴仆,贩卖与人者,不论已卖未卖,皆鞭一百,罚三九。被诱之人知情,鞭一百。
一杂犯
国初定:帽纬帽纬:应为纬帽,清代的一种凉帽,无帽檐。长出帽檐,及戴臥免帽臥免帽:一种皮帽的俗称。剪开沿毡帽,胁间系偏练垂,皆系违禁,被人见者,王、贝勒等罚马一匹,庶人罚犙牛一。
又定:庶人在王前明出恶言者罚三九,犯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罚二九,犯台吉、塔布囊等罚一九。虽非面言而审实者亦坐。诟骂都统者罚一九,犯副都统罚七头,犯参领罚五头,犯佐领罚三头。
又定:札萨克所遣人,贝勒等擅责罚三九,庶人擅责罚一九。
又定:凡挟仇首罪而取牲畜者,王罚三九,贝勒、贝子、公罚二九,台吉罚一九。所取牲畜给还原主,随所愿者遣往。
又定:外藩蒙古以他日为岁朝者,系王罚一九,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七头,台吉罚五头,庶人罚马一匹,均给与出首之人。
又定:射砍他人牲畜致死者,除抵偿外罚一九,系马加倍抵偿。未致死者罚犙牛一。
康熙十三年题准:庶人虽在不管札萨克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前明出恶言者,亦照札萨克例罚取牲畜。
十七年题准:外藩各旗庶人冒称台吉进贡者鞭一百,骁骑校冒称佐领进贡者革职,仍各罚牲畜三九,同来台吉知情冒赏者革去台吉,罚牲五九。
二十八年定:凡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出边口,除标内开载军器外,带出金刃者各罚俸六月,无俸之台吉等罚一九,庶人有犯罚一五。
又定:不令行人歇宿致冻死者罚一九,未致死者罚牛一。令其歇宿而被盗者,所失财物牲畜,概令房主赔偿。
又定:将行人所乘牲口,以为伊所遗失而误取者,罚牲畜五给被取之人。
又定:出痘病人歇宿人家或设法禳病,因而传染致死人者罚三九,虽痊可罚一九,如未治染罚马一匹。
又定:凡有疯疾之人,令其祖父伯叔兄弟子侄亲属看守,如无亲属,令邻舍里长看守。
如失于看守致伤人者,鞭八十。
又定:凡行凶之人不可留于本旗者,并妻子解送邻近盟长,给公事效力之台吉为奴。
一审断
国初定:凡王等审理已决之事复行控告,复审无冤抑者罚妄告人一九,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所审者,罚告人牲畜五,官员所审者,罚告人马一匹。
又定:凡词讼,令本人控告,若旁人代控及罪已审结,本人不告旁人代诉者,均罚马一匹给原审人。
顺治八年题准:外藩蒙古人有讼,赴各管旗王贝勒等处伸告,若审理不结,令协同会审旗分之王贝勒等公同审讯,仍不结,王等遣送赴院。如未在王、贝勒处伸告,越次赴院者,一概发回。
康熙元年题准:蒙古拟定死罪犯人,由札萨克审明报院,由院会三法司定拟具奏。其应监候秋后处决者,照刑部秋审例,会满九卿议奏。
九年题准:凡已结事件称有冤枉者,仍赴本院告理,又称冤枉,许赴通政使司鼓厅告理。
十三年题准:非札萨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有犯,照札萨克贝勒等一例议处。
三十三年复准:山海关外科尔沁土默特等旗,凡偷盗争夺之事,旧例皆由盛京刑部行文到院会审,往返定议方得完结。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