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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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爵级
初,外藩四十九旗,或以功,或以亲,或以举国输服,封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秩皆照内王等。台吉、塔布囊等,俱加以品级。设都统以下,骁骑校以上等官,照内管理。盖国家一体之仁,周遍如此。
国初定:外藩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有军功者,量其功之大小议叙,身故者,一体题请赐恤。
顺治九年题准:外藩王以下服色,悉照内王以下定例。
十六年题准:外藩蒙古以一百五十丁为一佐领,披甲五十副,设骁骑校各一员,领催各六名。十家各设一长,六佐领总设参领一员。
十七年谕:外藩各旗都统以下员缺,令各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酌量补授。
十八年题准:外藩蒙古王、贝勒,各照内王、贝勒等,设长史、司仪、长护卫。此外,亲王设四品典仪一员,五品典仪一员。郡王设五品典仪一员,六品典仪一员。多罗贝勒设五品典仪一员。固山贝子设六品典仪一员。公等设七品典仪一员。其顶带坐褥,悉与内同。
又题准:台吉、塔布囊等,顶带坐褥照在内官员分别给与。一等者同一品,二等者同二品,三等者同三品,四等者同四品。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骁骑校等顶带坐褥,比内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骁骑校等,各卑一级。
又题准:外藩佐领众多之旗,设都统一员,副都统二员。有十佐领以下之旗,设都统一员,副都统一员。多者裁汰,少者添设。
又题准:外藩人有始从其主归降,及随军向导有功,敕给达尔汉职衔世袭者,其顶带坐褥,照外藩各旗官员分别给与。永袭者同都统,虽永袭而功少者,同副都统。袭六次、五次、四次者,同参领。袭三次、二次及止授本身者,同佐领。
康熙元年题准:公主之子、亲王之子弟为一品,郡主之子、郡王、贝勒之子弟为二品,县主、郡君、县君之子,贝子、公之子弟为三品,台吉、塔布囊等子弟概为四品,俱于十八岁给与爵级。
又题准:一二等台吉许以一子袭职外,余子概为四品。若有功酌量另议。
又题准:公主等之子,十岁以上,父殁分家,管辖所属,不拘岁数,即给爵级。
二年题准:台吉、塔布囊等有军功者,量功给与爵级。有头等功牌六个以上者为一等,三个以上者为二等,一二个者为三等。有二等功牌二个以下者概为四等。
三年题准:承袭王、贝勒、贝子、公等,册、诰皆令亲身赴领。若应袭之人未经出痘者,其册、诰本院差官赍送。
八年复准:索伦总管为三品,副总管为四品。
二十一年题准:外藩诸旗,各于旗内选择贤能,协理事务。
二十二年题准:归化城土默特副都统缺出,择在内贤能官员,会同兵部引见补授补授都统由本院题补,不会同兵部。
二十五年题准:外藩四十九旗管旗札萨克及索伦总管,俱照内都统印,各铸给印一颗。
二十八年复准:喇嘛阿齐图绰尔济,差往厄鲁特地方,给与爵级,比都统。
三十年复准:外藩内拖沙喇哈番非阵亡者,不准承袭。
又题准:理藩院旗员四十四员,各处差遣,留院办事者甚少。今喀尔喀内属后,俱照四十九旗管理,愈加繁冗。将八旗添设员外郎一员,不令出差,专委办事,其升转仍与各旗应升之员较俸。
又索伦达虎尔总管员缺,奉旨:交该将军会同总管等拣选应补之员,一并咨送具奏引见。
三十一年复准:编喀尔喀旗分佐领,封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爵级,给与册、诰、俸禄,照四十九旗之例,办理各旗公务,总众部落,分为三路。将土谢图汗之十七札萨克为后路,车臣汗之十二札萨克为东路,札萨克图汗之九札萨克为西路,各按旗分铸给印信。其印文兼满洲、蒙古字样印式,与四十九旗同。
三十三年谕:此后一应补授协理旗务台吉,开列姓名引见。
又复准:归化城两旗,一旗二十五佐领,设参领五员,一旗二十二佐领,设参领四员。
今将蒿齐忒二佐领,归并二十二佐领一旗下,共二十四佐领,应照例添设参领一员。行文该将军,将应补参领贤能之员,拟正陪咨送引见。
三十五年复准:喀尔喀郡王有军功者,升为亲王,贝子有军功者,升为郡王,该部撰给册命。
四十年议准:外藩额驸等,郡主亡后未曾另娶者,仍留职衔,给与俸禄,永为定例。
四十一年复准:嗣后外藩诰命、敕书,果被水火盗贼失去者,准其复给,免罚俸议罪。
四十四年复准:自都统以下凡有职人等,内有年老残疾人不及者,分别斥革,于台吉中拣选贤能,按缺补授。又台吉等不立族长,无所统属,应每族各设一首领,严查各族内饮酒行凶等事。
四十五年题准:归化城拖沙喇哈番品级以上缺出,于应升之员内拣选咨送本院,引见补授。参领缺出,俱从骁骑校挨升。若骁骑校缺出,拣选兵丁内弓马精熟、能管辖人者擢用。
俱令该都统右卫将军咨送本院,引见补授。
四十七年题准:宁夏有守城都司一员,把总二员,所辖兵丁五百名,并无别事,相应裁革,改设理事官,即令在都司衙门居住,铸给料理蒙古人民等关防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