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系沿边地方蒙古事件,俱会同该札萨克等完结。设有不能完结之事,许令报部。其前都司所辖五百兵丁内,拨三百名与二把总管辖,照常守城。余二百名,理事官酌量编为书办快手。理事官既同札萨克等治理蒙古事件,令各部院保举满州旗员及理藩院蒙古旗员引见补授,三年一换。
雍正元年议准:查哈拉右翼捕盗官,照左翼例一体给与六品顶带,食半俸。
又谕:朕观土默特人材可造就,能与内地人一体当差,著将土默特什长等俱给蓝翎。
又谕:归化城都统及两旗官兵,前者圣祖皇考由宁夏亲征漠北时,巡狩归化城地方,见尔等归化城土默特两旗官兵,士众委靡,弓马不习,法度日以废弛,因将两旗都统革退,另选在京都统、副都统、参领等员管辖,历年训练有方,军律严整,旧习渐改,有志向上。是以数年以来,选用在京人员之例已经停止。今尔保送之官兵人等,尽皆弓马娴熟。且两旗兵弁,行伍整齐,凡有行围及出征等事,与内地兵丁一体效力。此皆我皇考教育尔等所致也。
归化城土默特两旗,原在四十九札萨克内,其都统、副都统等官,皆系国初归附之土默特功臣子孙世职。今念尔等既已弃旧存忠,允宜尊复旧例,都统、副都统员缺,著将两旗内应补人员,与原任都统、副都统世家子孙及参领内人材可用、仪表修伟、向能管辖兵丁、曾经效力行间人等,查明保送引见,朕将亲擢焉。
三年,奏请归化城都统所请引见官员,每缺送四五人引见之处,应不准行。奉旨:此等人若系佐领内推升者,著照尔等所议,只送二人前来。若系于参领及阖旗内拣送者,著照伊等所请,将送来人员引见,择其可用者照缺补用。其余亦择其可用者记名,俟缺出录用。如此,不致往返劳苦,而伊等亦得瞻仰朕颜矣。
四年谕:厄鲁特之官爵,原因伊等归顺,故圣祖仁皇帝特恩加授,虽无世袭之旨,而伊等各有效力之处。嗣后厄鲁特之官员病故,若有效力之人,俱著降一等承袭议奏。如承袭人员或能守分勤谨、克尽职业者,仍将所降品级赏给。理藩院将此存档,再将朕恩旨晓谕厄鲁特等。
会集
国初定:外藩蒙古三年一会,清理刑狱,编审壮丁。
又定:会集不来者,王等罚马二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罚马十五匹,台吉等罚马十匹。不如期至者,按日罚马凡罚牲畜,一概入官,不入官者,见本条内。
顺治九年题准:往会敕书内阁撰写。
康熙八年题准:外藩蒙古会集,及传召之事不来者,都统各罚马五匹,副都统各罚马四匹,参领各罚马三匹,佐领各罚马二匹,骁骑校各罚马一匹,领催各罚牛一头,十家长各罚犋牛一头。不如期至者,都统各罚马四匹,副都统各罚马三匹,参领各罚马二匹,佐领各罚马一匹,骁骑校各罚犍牛一头,领催各罚犋牛一头,十家长鞭二十七。如八旗游牧管旗总管及索伦总管不齐集者,照外藩副都统例,游牧副管、索伦副管照外藩参领例,佐领、骁骑校、领催、十家长照外藩佐领、骁骑校、领催、十家长例治罪。
十七年题准:差遣往会大臣,将领侍卫内大臣、内大臣、散秩大臣、各部尚书、左都御史及本院堂官职名一并开列,请旨简用。随往官员除本院官员笔帖式外,仍选择各部院官一员,笔帖式一员带往。
二十九年复准:喀尔喀土谢图汗、车臣汗等内属,应照四十九旗例,永定会盟之典。其台吉等有远住外边者,著理藩院差官预行调取,会盟日期齐集。
三十九年复准:外藩王、贝勒、台吉等,凡祭祀坛庙斋戒行礼处停其齐集,于午门外按翼排班,候圣驾出入时,与不陪祀内王、贝勒等一体迎送。
丁册
国初定:外藩壮丁年六十以下、十八以上者,皆编入丁册,有疾者除之。每三丁披甲一副。
又定:外藩壮丁三年一次编审,有隐丁者,所隐之丁入官。隐丁至十户者,管旗王、贝勒等按罚一户,出首人令赴愿往旗分。
顺治四年题准:审丁时若数目开载不全,后虽声明,仍以隐丁治罪。
五年题准:亲王壮丁六十名,郡王五十名,贝勒四十名,贝子三十五名,公三十名,固伦额驸四十名,和硕额驸三十名,多罗额驸二十名,以供役使。
七年题准:外藩蒙古每十五丁,给地横一里,长二百里。
九年题准:外藩台吉等及喀喇沁土默特塔布囊,一等者各壮丁十五名,二等者十二名,三等者八名,四等者四名。
又题准:外藩亲王守墓人十户,郡王八户,固伦公主与郡王同,贝勒、贝子等六户,和硕公主、郡主与贝勒同,镇国公、辅国公四户,郡君与镇国公同,县君、乡君与其夫同。其大臣护卫,及出征效力之人,不许守墓。
十二年题准:外藩首告隐丁者,准在编审之年首告,二三年以后首告者不准。
康熙三年题准:外藩蒙古都统,亲随兵丁四名,副都统二名,各于本旗选择。参领、佐领各一名,于本佐领中选择。
五年题准:外藩编审丁册,照户部例详开具题。
十一年题准:额驸等所役壮丁,虽额驸身故,不许裁汰。
十三年题准:外藩蒙古编审壮丁时,隐丁之旗,都统、副都统罚三九以九论罚详见理刑司,参领、佐领罚二九,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