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怀不足之意。伏乞圣恩。宣下京兆府。令准此条流。宣示一切供作行人。散榜城市。及诸城门。令知所守。如有违犯。先罪供造行人贾售之罪。庶其明器。并用瓦木。永无僭差。以前条件。臣寻欲陈论伏候进止。承前已于延英具奏讫。敕旨。宜依。
辰日
贞观六年。御史大夫韦挺。论风俗失礼表曰。臣闻父母之恩。昊天罔极。创巨之痛。终身何已。至于丧服之数。哭泣之哀。圣人作范。布在礼经。亡禄之家。鲜克由礼。今朝廷贵臣。搢绅士族。衣冠递袭。教义是闻。丁父母重哀。拘挛俗忌。至辰日不哭。谓之重丧。信阴阳之书。惑吉凶之说。忽仁孝之至道。忘圣哲之丕训。浸以成俗。为日已久。有斁皇风。事须惩革。至四月。茹国公张公谨卒。太宗闻之。将出次发哀。有司奏。子在辰不可哭。太宗曰。
君臣之义。同于父子。情发于哀。安避辰日。遂哭之。
杂记
圣历元年十月。凤阁侍郎王方庆奏言。准令。期丧大功未葬。并不得参朝贺。仍终丧不参宴会。比来朝官。不依礼法。身有哀惨。陪列朝贺。手舞足蹈。公违宪章。名教既亏。实玷皇化。请申明更令禁断。诏曰。可。唐会要卷三十九
定格令
高祖初入关。除苛政。约法十二条。唯制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余并蠲除之。武德元年六月一日。诏刘文静与当朝通识之士。因隋开皇律令而损益之。遂制为五十三条。务从宽简。取便于时。其年十一月四日。颁下。仍令尚书令左仆射裴寂。吏部尚书殷开山。大理卿郎楚之。司门郎中沈叔安。内史舍人崔善为等。更撰定律令。十二月十二日。又加内史令萧瑀。礼部尚书李纲。国子博士丁孝乌等。同修之。至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成。诏颁于天下。大略以开皇为准。
正五十三条。凡律五百条。格入于新律。他无所改正。
贞观十一年正月十四日。颁新格于天下。凡律五百条。分为十二卷。大辟者九十二条。减流入徒者七十一条。分为三十卷。二十七篇。一千五百九十条。格七百条。以为通式。永徽二年闰九月十四日。上新删定律令格式。太尉长孙无忌。开府仪同三司李绩。尚书左仆射于志宁。尚书右仆射张行成。侍中高季辅。黄门侍郎宇文节。柳奭。尚书右丞段宝元。吏部侍郎高敬言。刑部侍郎刘燕客。太常少卿令狐德棻。给事中赵文恪。中书舍人李友益。刑部郎中贾敏。
行少府监丞张行实。大理丞元诏。太府丞王文端等。同修。勒成律十二卷。令三十卷。式四十卷。颁于天下。遂分格为两部。曹司常务者为留司格。天下所共者为散颁格。散颁格下州县。留司格本司行用。至三年五月。诏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宜广召解律人修义疏奏闻。仍使中书门下监定参撰。律疏成。三十卷。太尉长孙无忌。司空李绩。尚书左仆射于志宁。刑部尚书唐绍。大理卿段宝元。尚书右丞刘燕客。御史中丞贾敏行等同撰。
四年十月九日上之。诏颁于天下。龙朔二年二月。改易官名。敕司刑太常伯源直心等。复位格式。唯改曹局之名。而不易篇第。至麟德二年。奏上之。至仪凤二年。官号复旧。又敕删辑。三月九日。删辑格式毕。上之。尚书左仆射刘仁轨。尚书右仆射戴至德。侍中张文瓘。中书令李敬元。太子右庶子郝处俊。黄门侍郎来恒。太子左庶子高智周。吏部侍郎裴行俭。马戴。兵部侍郎萧德昭。裴炎。工部侍郎李义●。刑部侍郎张楚金。右司郎中卢律师等。至垂拱元年三月二十六日。
删改格式。加计帐及勾帐式。通旧式成二十卷。又以武德以来。垂拱已前诏敕。便于时者。编为新格二卷。内史裴居道。夏官尚书岑长倩。凤阁侍郎韦方质。与删定官袁智宏等十余人同修。则天自制序。其二卷之外。别编六卷。堪为当司行用。为垂拱留司格。时韦方质详练法理。又委其事于咸阳县尉王守慎。有经理之才。故垂拱格式。议者称为详密。其律唯改二十四条。又有不便者。大抵仍旧。至神龙元年六月二十七日。又删定垂拱格及格后敕。尚书左仆射唐休璟。
中书令韦安石。散骑常侍李怀远。礼部尚书祝钦明。尚书右丞苏瑰。兵部郎中姜师度。户部郎中狄光嗣等。同删定至神龙二年正月二十五日已前制敕。为散颁格七卷。又删补旧式为二十卷。表上之。制。令颁于天下。
景龙元年十月十九日。以神龙元年所删定格式漏略。命刑部尚书张锡。集诸明闲法理人。重加删定。至景云元年。敕又令删定格令。太极元年二月二十五日。奏上之。名为太极格。户部尚书岑羲。中书侍郎陆象先。左散骑常侍徐坚。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