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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司郎中唐诏。刑部员外郎邵知与。大理丞陈义海。左卫长史张处斌。大理评事张名播。左卫仓曹参军罗思贞。刑部主事阎义颛等同修。
开元三年正月。又敕删定格式令。上之。名为开元格。六卷。黄门监卢怀慎。刑部尚书李乂。紫微侍郎苏颋。紫微舍人吕延祚。给事中魏奉古。大理评事高智静。韩城县丞侯郢琎。瀛州司法参军阎义颛等同修。至七年三月十九日。修令格。仍旧名曰开元后格。吏部尚书宋璟。中书侍郎苏颋。尚书左丞卢从愿。吏部侍郎裴璀。慕容珣。户部侍郎杨绦。中书舍人刘令植。大理司直高智静。幽州司功参军侯郢琎等同修。十九年。侍中裴光庭。中书令萧嵩。又以格后制敕行用之后。
与格文相违。于事非便。奏令所司。删撰格后长行敕六卷。颁于天下。二十五年九月一日。复删辑旧格式律令。中书李林甫。侍中牛仙客。中丞王敬从。前左武卫冑曹参军崔冕。卫州司户参军直中书陈承信。酸枣县尉直刑部俞元杞等。共加删缉旧格式律令及敕。总七千二十六条。其一千三百二十四条。于事非要。并删除之。二千一百八十条。随事损益。三千五百九十四条。仍旧不改。总成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令三十卷。式二十卷。开元新格十卷。又撰格式律令事类四十卷。
以类相从。便于省览。奉敕。于尚书都省写五十本。颁于天下。二十五年九月三日。兵部尚书李林甫奏。今年五月三十日前敕。不入新格式者。并望不任行用限。至贞元元年十月。尚书省进贞元定格后敕三十卷。留中不出。至元和二年七月。诏刑部侍郎许孟容。大理少卿柳登。吏部郎中房式。兵部郎中熊执易。度支郎中崔光。礼部员外郎韦贯之等。删定开元格后敕。八月。刑部奏改律卷第八为斗竞。至十年十月。刑部尚书权德舆奏。自开元二十五年。修格式律令事类三十卷。
处分长行敕等。自大历十四年六月。元和二年正月。两度制删之。并施行。伏以诸司所奏。苟便一时。事非经久。或旧章既具。徒更烦文。狱理重轻。系人性命。其元和二年准制删定。至元和五年删定毕。所奏三十卷。岁月最近。伏望且送臣本司。其元和五年已后。续有敕文合长行者。望令诸司录送刑部。臣请与本司侍郎郎官。参详错综。同编入本续。具闻奏。庶人知守法。吏绝舞文。从之。至十三年八月。凤翔节度使郑余庆等。详定格后敕三十卷。左司郎中崔郾。
吏部郎中陈讽。礼部员外郎齐庾敬休。著作郎王长文。集贤校理元从质。国子博士林宝用修上。其年。刑部侍郎许孟容蒋乂等。奉诏删定格后敕。敕成三十卷。刑部侍郎刘伯刍等。考定修为三十卷。至长庆三年正月。刑部奏。请户部郎中王正。司门员外郎齐推。详正敕格。从之。其月。又请奏本司郎中裴潾。司门郎中文格。本司员外郎孙革。王永。大理司直杨倞。与本司尚书崔植。侍郎景重。详正敕格。奏可。
至开成元年三月。刑部侍郎狄兼奏。伏准今年正月日制。刑法科条。颇闻繁冗。主吏纵舍。未有所征。宜择刑部大理官。即令商量条流要害。重修格式。务于简当。焚去冗长。以正刑名者。伏以律令格式。着目虽始于秦汉。历代增修。皇朝贞观开元。又重删定。理例精详。难议刊改。自开元二十六年。删定格令后。至今九十余年。中外百司。皆有奏请。各司其局。不能一秉大公。其或恩出一时。便为永式。前后矛盾。是非不同。吏缘为奸。人受其屈。伏见自贞元已来。
累曾别敕。选重臣置院删定。前后数四。徒涉历三十岁。未堪行用。今若只令刑部大理官商量。重修格式。遽焚冗长。伏恐奸吏。缘此舞文。伏请但集萧嵩所删定建中以来制敕。分朋比类。删去前后矛盾。及理例重错者。条流编次。具卷数闻奏行用。所删去者。伏请不焚。官同封印。付库收贮。仍慎择法官。法署省等所断刑狱。有不当者。官吏重加贬黜。所冀人知自效。吏不敢欺。上副陛下哀矜钦恤之意。言者宜依。至大中五年四月。刑部侍郎刘瑑等。
奉敕修大中刑法统类六十卷。起贞观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至大中五年四月十三日。凡二百二十四年杂敕。都计六百四十六门。二千一百六十五条。至七年五月。左卫率府仓曹参军张戣。编集律令格式。条件相类者。一千二百五十条。分为一百二十一门。号曰刑法统类。上之。
景龙三年八月九日敕。应酬功赏。须依格式。格式无文。然始比例。其制敕不言自今以后永为例程者。不得攀引为例。文明元年四月十四日敕。律令格式。为政之本。内外官人。退食之暇。各宜寻览。仍以当司格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