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
第一条 本规则系遵资政院奏定各省谘议局互选资政院议员章程第十一条之规定,由本局拟定,经互选监督核定施行。
第二条 领票所、写票所、开票所、投票所,均设于本局内。
第三条 管理发票员、监察写票员、管理投票员、管理开票员,均以本局办事处人充之。
第四条 议员应依议场座位次第领票。
第五条 领票后仍依次赴写票所写票。
第六条 写票用记名连记法,遵资政院奏定各省谘议局互选资政院议员章程第十条
第一项之规定,以十人为当选额数,选举人应将所举十人姓名列记票中,并于票末自行署名。
第七条 写票时应注意左列之事项,违者其所举无效:
一、不用本局所发票纸者;
二、写不依式者;
三、字迹潦草模糊不可辩认者;
四、将被选人姓名错误或写其字号者;
第八条 写票后仍依次赴投票所投票。
第九条 遵资政院奏定各省谘议局互选资政院议员章程第七条这规定,互选人有因疾病或其他事故不能亲至本局投票者,应由本人亲书被选人姓名,密封封面,署名画押,于互选人内委托一人代行投票,受托人应将密封连同委托凭证呈互选监督验明,领票照写,并于票末注明其人代投,再将原封及票纸呈互选监督核对,无讹方准投匦。
第十条 投票终,管理开票员宣告开票,订算票数,按票唱名,并记明被先人得票数目。
第十一条 遵资政院奏定各省谘议局互选资政院议员章程第八条第一、第二两项之规定,除无效票不计外,照所开票数过半者为当选。
第十二条 开票后,应将当选人及候补当选人姓名与得票数目榜示开票所。
第十三条 遵资政院奏定谘议局互选资政院议员章程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办事处应于互选完竣十日以内,造具当选人名册及候补当选人名册,连同票纸呈互选监督,名册应载明左列各款:
一、姓名;
二、年岁;
三、籍贯;
四、官职出身;
五、得票数目。
第十四条 关于互选之事各有疑议,临时呈明互选监督决定。
第十五条 本细则所未载者,悉遵资政字奏谘议局互选资政院议员章程施行。
(五)安徽谘议局常驻员互守规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约按照本局议事细则第一百五条之规定,由全体常驻议员自行订定。
第二章 议 事
第二条 常驻议员之协议,遵照谘议局章程第十二条,并按照本局议事细则第九十五条至一百四条办理。
第三条 协议会以每月初二十六等日为定期,如有急应协议事件,由议长临时召集。
第四条 急应协议之事件发生时,议长如未召集,常驻议员得以同意请示召集。
第五条 常驻议员非经请假或临时有不得已事故者,不得阙席。
第六条 协议会发言不限次数,但不得有二人以上同时发言。
第三章 办 事
第七条 常驻议员对于应议事件,分教育、实业、财政、法律四科审查,如有发生四科范围外之事件,得由议长委任或公推特别审查。
第八条 分科审查及特别审查之结果,应报告于协议会公决之。
第九条 每日设理事一员,以当选常驻议员之次序轮值。
第十条 理事员掌记事簿,记载逐日所办之事件,以备稽考。
第十一条 理事员自午后二钟起至四钟止,在办公厅与办事员接洽。
第十二条 本局每日收到文件由办事处交本日理事员传观。
第十三条 常驻议员如调阅存案之文件,应具条盖章,向办事处取出,定期缴还,缴还时即将原条取消。
第四章 请 假
第十四条 年假日期自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次年正月二十五日止,共四十五日。
第十五条 通常假期除例假外,全年统计不得过十星期。
第十六条 凡有特别事故请特别假经议长许可者,不在前项之例。
第十七条 凡请假须互相支配,此往彼来,不得有三分之一以上同时请假。
第十八条 假期已满,因要故仍不能到局时,当具书陈明理由,指定日数,再行续假。
第十九条 假期逾限十日者,以辞常驻议员论。
第五章 阅 报
第二十条 本局购阅之日报、册报,以常驻全体之在局内者各收管一份,如原派收管人请假,即改派他人任保存之责。
第二十一条 各报到局时,号房即照派定清单分别送呈。
第二十二条 各员所收之报,本局同人均可调阅,但须定期缴存。
第二十三条 各员收管之日报,至一月时,即汇交本局掌报员装订。
第二十四条 各员收管之册报,至年假时,或常驻任期届满时,均须汇交本局掌报员保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约以协议会公决即施行之。
第二十六条 本规约如有增删修改之处,由常驻议员过半数提出经协议会公决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