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年假日期自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次年正月二十五日止,共四十五日。第十五条 通常假期除例假外,全年统计不得过十星期。第十六条 凡有特别事故请特别假经议长许可者,不在前项之例。第十七条 凡请假须互相支配,此往彼来,不得有三分之一以上同时请假。第十八条 假期已满,因要故仍不能到局时,当具书陈明理由,指定日数,再行续假。第十九条 假期逾限十日者,以辞常驻议员论。第五章 阅 报
第二十条 本局购阅之日报、册报,以常驻全体之在局内者各收管一份,如原派收管人请假,即改派他人任保存之责。第二十一条 各报到局时,号房即照派定清单分别送呈。第二十二条 各员所收之报,本局同人均可调阅,但须定期缴存。第二十三条 各员收管之日报,至一月时,即汇交本局掌报员装订。第二十四条 各员收管之册报,至年假时,或常驻任期届满时,均须汇交本局掌报员保存。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约以协议会公决即施行之。第二十六条 本规约如有增删修改之处,由常驻议员过半数提出经协议会公决施行。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