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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117页

制诗一章赐之。三年下元亦然。其后每灯夕,皆命中书、枢密分往大寺观焚香讫,就寺中赐会。四年十月下元节,不观灯,时十五日以干明节大宴,故罢之。端拱元年下元,亦以十日大宴罢观灯。端拱二年十月下元,不观灯,以旱故也。淳化元年六月三日,诏罢中元、下元张灯,遂为故事,自此始也。
真宗大中祥符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诏天庆节听京城燃灯一昼夜,皇城四面诸城门不设灯山外,余并同上元例。
帝系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一 守 法 内降再任以不应法而止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一
守法按此一卷实非《会要》之文,不知录自何书。其中摘引高宗孝宗严于守法之三十事,大抵出自两朝《圣政》(核对今存之《中兴两朝圣政》可见),间有引录两朝《宝训》者。其中两处有「臣升之释曰」,知为升之所辑,然亦未详为何人。
内降再任以不应法而止
建炎四年九月,内降:监御厨潘缜特令再任。三省检会,缜系添差,法不当再任。宰臣奏:「如欲令再任,当降特旨更添差一次。」上曰:「既不合再任,则不须与。若更添差,则人得以援例,而废法矣。」
帝系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一 守 法 不以戚里有过而废法
不以戚里有过而废法
绍兴元年十月,进呈推勘伪告身文字,事连潘永思潘永思:原作「潘思永」,据《宋史》卷四六五《外戚传》乙正。以下并同。,上曰:「永思虽戚里,即有过,安可废法 」于是令罢合门职事,就逮。秦桧退而孍曰:「卓哉此举」!《圣政》
帝系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一 守 法 以中制法则法行
以中制法则法行
三年,上谓吕颐浩曰:「为法不
可过有轻重,然后可以必行,而人不能犯。太重则法不行,太轻则不禁奸。朕尝语徐俯:异时宫中有所禁,切令之曰『必行军法』,而犯者不止。朕深惟其理,但以常法处之,后更无犯者。乃知先王立法,贵在中制,所以决可行也。」
帝系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一 守 法 六曹以例决事
六曹以例决事
四年八月,权吏部侍郎胡交修等奏:「契勘近降细务指挥,内一项:『六曹长贰以其事治,有条者以条决之,无条者以例决之,无条例者酌情裁决。』夫以例决事,吏部最为繁多。因事旋行检例,深恐人吏隐匿作弊。与七司各置例册「与」疑当作「乞」。,凡 札、批状、指挥可以为例者编之,令法司收掌,以待检阅。」诏依之。臣升之释曰:庆历三年,富弼谓:「近年纪纲甚紊,随事变更,两府执守,便为常例,施于天下,咸以为非。而朝廷安然奉行,不思 革。」盖不务谨守成宪,而凡事许以援例。兹顽弊所由生,而弼之所深虑也。吕源《增释 总论》谓:「景佑亲政,小大之臣不能丕变。朝廷命令之地,刑赏之施,合取进止,率皆引例,以决重轻。往往出于堂吏之手,则天子威权悉制于例,非祖宗独断之意也。」由是言之,守法不谨而牵于用例,非一日矣。绍兴四年,常因权吏部侍郎胡交修等奏:无条例者酌情裁决,谓以例决事,吏部最为繁多。盖深虑人吏(之)隐(慝)[匿]之弊,而《圣政》史臣所谓稍知任人之重,而救吏强之弊也。九年,御史中丞勾龙如渊抗论,谓:「艺祖受命之初,睿断英发,动以便宜从事,而法令
之在天下,何其简也!累圣相承,讲求备具,凡载在官府者,有嘉佑、熙丰、政和 令。陛下即位以来,有绍兴令,本末相参,纤悉备具,凡人情有疑而事之难决者,揆之于法,鲜不在焉。粤自艰难以来,有权一时之宜而行之者,有朝廷一时特达而行者,有出州县一时利害而申明者,有出百司庶府一时务为人情而不恤后患者。事既一行,遂引为例,而法令之外,又杂例而行,始不胜其繁矣。夫例之为害有四:法令已繁而复援例,是非丛扰,不知所出,一害也。其始有司所行,本非得已,互相攀引,取若探囊,而官日增,费日广,赏日滥,二害也。吏人私自记录,随事而售。甲理会某事,则曰有某例;乙理会某事,则曰有某例。既得此例而诉之也,所偿或不如所欲,则又持他例之不可者白之官,曰某例虽可用,然有某例以冲之。吏强官弱,贿赂公行,三害也。甲令所载,本有定法,或缘官司特行一事,后来循吏,置法用吏,四害也。欲望特降指挥,将官司应干行过旧例,委官搜检,并行架阁;并吏人私所纪录者,限十日许令首纳,尽行烧毁。仍明饬有司,今后一切依法令从事,而诉事之人敢辄引例者,官员徒一年,百姓杖一百科断。」并亦深有见于用例之弊,不容以不革也。干道元年五月诏告天下,以旁缘出入引例为弊,失刑政之中,其刑部大理寺例册令封 架阁,更不引用矣。二年又谕执政:「当谨法令,毋
创例害法。」臣以斯言推之,则当时之事必无牵制于例之患。诿曰久用之例不容尽废也,亦决不至听其出没变化于吏胥之手矣。
帝系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一 守 法 抑戚里思战士不以私恩废公法
抑戚里思战士不以私恩废公法
六年五月,户部论潘永思添破食钱不应格法,上曰:「若于法不可,亦无如之何。」谓不便民之事不去,申严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