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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118页

益。
七年十(日)[月],上曰:「昨日降出刘瑜论十事,皆民间疾(若)[苦],可择其当行者行。」于是〔赵〕鼎等曰:「所论皆善,然役法今已详密,当申严行下。」上曰:「止申严未必济事,须去其不便于民者为害。」
帝系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一 守 法 立法不贵太重而贵力行
立法不贵太重而贵力行
十四年正月,进呈杨存中乞刺本军未刺字人,以防诸处互相召置,仍乞严行约束。秦桧奏:「旧有二法:一、召别军人,并行军法。此太重难行。一、立赏许人告,犯人请给,计赃坐罪,将校佐取旨。乞依此施行。」上曰:「甚好,立法不贵太重,而贵必行。法必行,则人莫敢犯矣。」《圣政》史臣曰:王者明以法示人,使人知避,而不敢犯也。且人有不幸而罹于法,王者往往有所不忍,而法遂不行焉,何也 是太重之过也。夫欲重则必难行,欲行则不必重。设之太重,而行之不顾,此惟商鞅能之,圣人不能也。
帝系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一 守 法 谓法令奉行不虔申严无益
谓法令奉行不虔申严无益
二十四年三月,进呈臣僚上言:州县不依法实时过割税租,有害于民事。有司供到见行条法指挥,命申严行下。上因言:「法令固在,如官吏奉行不虔,虽申严行下,终亦无益。为知州者,须更历民事、通晓
利病者为之。」因命监司以时检察,有不如令,按(刻)[劾]以闻。
帝系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一 守 法 用法之公
用法之公
绍兴三十二年八月乙丑,诏:文州刺史、知合门事孟思恭奉使受赂,可罢见任。辛未,谏议大夫任古奏:「思恭奉使受赂,而朝廷不能正其典刑,止罢见任。夫人之有过而不能治,在国法为可废;国之有法而不能施,在朝廷为可羞。而道路之言,以谓其弊滋久,动则窒碍。若其果然,愿陛下澄源塞流,使斯辇贪利败国之心潜销于冥冥之中,则专对于外,可以无辱命之忧。」乃降授武功大夫、吉州刺史。
帝系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一 守 法 给舍缴论王继先经赦恩法并用
给舍缴论王继先经赦恩法并用
九月,给事中金安节等奏:「奉圣旨,福州居住致仕王继先已经大赦,可令任便居住。臣窃以圣人用法,常以天下为心,罪之宥之,一用公议。王继先罪恶稔积, 情久愤,太上皇帝用公议逐之,天下称快。原其罪状,当屏遐裔,而近居闽中,为幸已大。曾几何时,遽用恩赦,许其从便,殊骇物听。欲乞寝罢令任便居住指挥。」诏:「王继先依赦任便居住,不得辄至行在。」《圣政》史臣曰:圣人之治天下,恩与法并用,而后可以相维于无穷。盖偏于法,则无以开天下自(幸)[新]之路;而偏于恩,则无以杜天下侥幸之门。诸葛亮曰:「吾今威之以法,法行则知恩。」二者未尝(便)[使]之偏胜而已。王继先罪恶稔积,太上以公议逐之,此法也;寿皇登极,引大宥之文许之从便,此恩也。而给舍犹以为未厌公议。于是裁之以圣断曰:「王继
先依赦任便居住,不得辄至行在。」一以开其自新之路,使之知朝廷之恩;一以杜其侥幸之门,使之不敢玩朝廷之法。御天下之道,至是无余蕴矣。
帝系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一 守 法 责守法惩依违
责守法惩依违
隆兴元年四月,诏有司:「所行事件并遵依祖宗条法及绍兴三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指挥,更不得引例及称疑似,取自朝廷指挥。如敢违戾,官司重作施行。」先是绍兴三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因臣僚上言:「乞诏三省大臣,凡四方奏请送有司,令各以成法来上;其不以实而依违迁就者,主典科违制之罪,长吏以不职免所居官。台谏常切觉察。」得旨依奏,令三省六曹遵守。至是臣僚复论吏舞文曲说,检会元敕奏上,故有是命。
帝系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一 守 法 用法不用例晓告天下
用法不用例晓告天下
干道元年五月,诏:「法令禁奸,理宜画一。比年(一)[以]来,旁缘出入,引例为弊,殊失刑政之中。应今后犯罪者,有司并据情 ,直引条法定断,更不奏裁。内刑名有疑,令刑部、大理寺看详,指定闻奏。永为常法,仍行下诸路遵守施行。其刑部、大理寺见引用例册,令封 架阁,更不引用。仰刑部遍牒诸州,大字出榜晓谕。」
帝系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一 守 法 旧无条法之事不可创
旧无条法之事不可创
辅臣奏:「昨日传旨,询(门)[问]医官换授事。吏部供:并无条法,惟有王继先以特恩换授。」上曰:「伎术官自是不许换授。」洪适等奏:「陛下欲推恩一小臣,亦须问法。」上曰:「正恐批出,又不可行。旧有条法之事岂可创 卿等亦当如此。」适等奏:「陛下如此遵守法
度,臣等岂敢轻违三尺 」《宝训》
帝系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一 守 法 谕执政毋创例以害法
谕执政毋创例以害法
二年四月,上谕执政:「卿等当谨法令,无创例以害法。如胥辈兼局之类,切不可放行。」
帝系 宋会要辑稿 帝系一一 守 法 欲增宫人俸顾禄令不可而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