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曾葺及(仞)[创]造屋宇,对书新旧官历子,方许给付解由。损坏不完补者殿一选,如能设法不扰人整葺,或创造舍宇,与减一选,可减者取裁。」
太宗淳化三年六月,诏曰:「国家并建庶官,分领众职,思不出位,无相夺伦。傥罔循于诏条,何以谨于官业。如(间)[闻]近降制敕,遗逸颇多,或有厘革刑名,申明制度,多所散失,无以讲求。以至议法之司,治狱之吏,多稽缓而不决,致论报以后期。久系狴牢,有伤和气。自今诸道州、府、军、监、县等,应前后所受诏敕,并藏于敕书楼,咸着于籍,受代日交以相付。仍于印纸南历子内批书,违者论其罪。」
真宗咸平四年四月,置朝集院于朱雀门外,凡百余区。真宗以朝臣外任代还者寓于逆旅,故置焉。寻覆罢之。
景德元年正月,诏:「诸路转运司及州县官员、使臣,多是广修廨宇,非理扰民。自今不得擅有科率,劳役百姓。如须至修葺,奏裁。」
八月,诏西川诸路巡检兵士,令逐处州军造廨宇、营壁以居之。先
是,上封者言川陕巡检兵士自来不许修造廨宇,多分泊道涂,深所非便,故有是诏。
二年七月,诏:「今后应有旧管廨宇、院宅舍、寺观、班院等,乞创添间例及欲随意更改,并权住修。如特奉朝旨,即得修造。」
三年六月,诏:「近日京中廨宇营造频多,匠人因缘为奸利,其频有完葺,以故全不(月)[用]心,未久复以损坏。自今明行条约,凡有兴作,皆须用功尽料。仍令随处志其修葺年月、使臣工匠姓名,委省司覆验。他时颓毁,较岁月未久者,劾罪以闻。」
八月,诏:「应出使朝臣、使臣,多是不奉宣敕,便于所在州军行牒取索工匠、丁夫、物料等,修盖屋宇。宜令诸路转运司者指挥逐处未得依禀。若须合应副,即事讫具人数并物色名件实封以闻。」先是,帝曰:「近闻郑牧放使臣以完葺廨宇为名,多于本州岛擅役工匠、丁夫。此乃知者,不知者固亦多矣。可降条约。」故有是命。
大中祥符元年十月,诏赐兖州府宇门名曰「回銮覃庆楼」。
四年二月,诏改河中府克(覆)[复]楼曰熏风。楼在市中,唐广明岁,节度使王重荣败黄巢伪将赵璋、李祥,尝誓众于此,因为名。帝曰:「克复者,一时之事,不若因舜都为之号。」乃赐名焉。命陈尧叟为记。
三月,帝祠汾阴回,幸陕州,御府南门楼,宴从(臣)「霈泽惠民」。移御行宫水心亭北楼及望河亭,观山川形胜,赐运船卒时服。
六年七月,诏:「如闻州府公宇亦多损坏,以赦文所禁,不敢兴葺。自今有摧,但
无改作,听依旧制修完。」
仁宗天圣七年三月,诏光禄寺屋宇拨并与崇因院,却以保康门里宫舍四十余间充本寺公宇。除合置贮管果子及银沙罗、匮食等库屋宇并架阁文书司房外,依司农、太府寺例,许本寺官属充廨宇居止。
八年十一月,诏:「闻诸处监当京朝官、使臣、幕职州县官,多无廨宇,或借民舍而居,或即拘占馆驿,深为非便。自今量拨系官舍屋,令其居止。」
皇佑三年十一月,帝谓辅臣曰:「诸转运司、提点刑狱廨宇同在一州,非所以分部按举也,宜析处别州。仍条巡察之令以付之」
英宗治平三年六月十九日,三司言;「乞今后应在京官司如元无官员廨宇,及虽有局所,本非官员居止去处,并不许辄有陈乞指射系官廨宇、宅舍及仓场、库务空闲舍屋居止并创行添展。如违,委自省司执奏。」
治平四年十一月,神宗即位未改元。诏:「今后诸处官员廨宇不得种植疏菜出卖,祗许供家食用。」事具职田门。
十二月十四日,诏:「诸路州军库务、营房、楼房橹等,缮治如旧外,其廨宇、亭榭之类,权住修造二年。违者从违制科罪。」
神宗熙宁七年正月一日,诏:「官员廨宇内外旧有空地或园池系本厅者,逐时所出地利听收。」
八年二月十二日,三司言:「在京官局多援例指射官屋、军营、廨舍,并乞破赁宅钱,转相仿效,有增无减,宜一切禁止。」从之。
元丰元年八月十六日,诏京东路转
运司,齐州章丘县被水,修城、仓库、官舍,并给省钱。
七年正月十八日,广南西路转运判官许彦先言:「本路提举常平等事刘谊于桂州治廨舍,费官钱万缗,转运使张颉等不切觉察。」诏转运司张颉、陈倩,副使苗时中、马默、朱初平、吴潜,判官朱彦博、谢仲规,各罚铜二十斤。
哲宗元佑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户部言:「检会治平四年十二月四日朝旨节文,应今后诸处官员廨宇内及职田,更不得种植疏菜出卖,其廨宇内菜圃祗许供家食用。自熙宁编敕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