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无约束。今欲乞应官员廨宇内外并公使库菜圃,并依治平旧条,除供食外,更不得广有种植出卖。如愿召人出租断佃者,听。」从之。
绍圣元年三月六日,诏:「今后管军臣僚在外任者,更不许于在京指占营房、廨宇居止。亡殁之家,亦不得陈乞于军营寄住。(今)[令]殿前司告示,限一月般出。」
五月十三日,诏:「应提举官并随所在旧来廨宇居住,不得创行修盖。如实损坏,方许随事修葺。」
元符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徽宗即位未改元。工部状:「无为军乞修廨舍,并河北、京东路转运司、齐州状,并乞修官员廨舍等事。尚书省检会近降朝旨,灾伤路分除城壁、刑狱、仓库、军营、房廊、桥道外,所有诸般亭馆、官员廨舍之类,并令权住二年修造。今勘当,自降旨挥后来,不住据诸路州军申请,称官员廨舍内有破损,不堪居住,一例权住二年,不唯转更损坏材植,
兼虑官员无处居住。」诏:如委实损坏,仰转运司因旧补葺,即不得别有创增改易,及搔扰民户。余并依已降朝旨施行。
朝廷设教授之官,于今六年,州郡尚有不置教官廨宇之处,尽室寓于僧院。」诏州教官未置廨宇去处并令 徽宗大观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从侍郎方康札子:「伏(月)[用]学费钱修盖。
政和三年正月六日,淮南转运司奏:「政和二年六月八日朝旨,吏部与重修敕令所同共讲究到分曹建掾旨挥,数内增置曹合要廨宇,除狱官外,欲依次第从上拨充,谓如签判廨宇第一即与司银、节(损)[推]廨宇第二即与士曹参军之类。许踏逐在州诸司所管屋宇充。合出卖、不合出卖同。又,即无修盖此处文字似有脱误。。诸曹参军不得过职官,掾不得过判司,廨宇数少者随宜。」诏从之。
六月二十日,尚书省勘会:「〔军〕营自当严肃,不许安下。访闻近来多有得替待阙或见任官,于诸军营内不以有无妇女,充廨宇安下,显有交杂不便。」诏诸军营不以有无妇女,并不许官员及诸色人安下。
八月十日,太傅、(凤翔)山南西道节度使、凤翔牧、兼兴元牧、上柱国、越王戚奏:「契勘本府舍屋前后堂等例各走檑,自大观四年十月内,本府逐次申尚书工部等处,差人前来修整。至当年十二月内,有勾当西八作司赵不俭将带壕寨等赴府检计了当,至今未见差拨人匠赴府。其堂近因雨水,转更走檑。乞下所属计料修整。」诏依所乞,仍令
(催)[榷]货务支钱一万贯文应副。
见任官廨宇内外空地,各有所出地利物,于条听收。访闻诸州军、镇寨等处,缘有上条,往往务广蔬圃,多占人兵,不唯侵夺细民之利,而又抑勒白直等人田散货卖,不无陪备之患。乞十二月十二日,臣僚言:「伏(有)[命]立法禁止,或限定数目,如圭田之制。令监司(当)[常]切觉察,按劾施行。」诏令尚书省立法。今拟修下条:诸在任官以廨宇外官地、园池之类谓共属本县厅收地利者。营种辄收利,徒二年。或虽应收地利而私役公人者,加本罪一等。
上条合入《政和杂敕》。从之。
宣和三年五月八日,尚书省言诸州贡院、诸路提举学事、管勾廨吏舍等,诏除合措置作转般仓外,余路令转运司拘收措置,充系省房廊。如不可充房廊,拨充官局或见阙廨宇官廨宇。
七年十二月五日,(奏)部无名之费,数内外路官司为有廨舍前后相承增修不已,或巧为名目,多作料数。州县一面勘请,或肆行检计,动数千缗,诸司直牒取授,莫可检察。欲望特赐诫约。」讲议司看详:「官司廨舍修造之费,在法许支头子钱。三十贯以下,本州岛支讫,申转运、常平司分认。今来(主)[王]倚所奏,切恐其间即有委实损坏(例)[倒]塌去处,支(月)[用]不足。欲令诸州修廨宇费用官钱岁不得过三料,余依所乞。仍不(待)[得]侵支正钱。
若巧作名目,多作料数支给,仰监司按劾闻奏。诸路依此。」诏从之。
高宗建
炎四年二月德音;「应缘金人或贼盗烧毁州县,除城池、仓库外,其余官舍未得修葺,务在息民。如违,许人户越诉。」
四月二十五日,提举江南西路茶盐公事汪思温言:「本司廨舍元在洪州,遭人烧毁,欲权于抚州置司。」从之。
九月七日,诏:「残破州县廨宇,除紧要治事处许随宜修盖,应闲慢修造并住。」
绍兴二年正月二十九日,知临安府宋辉言:「昨得旨将府学改充府治,方造厅至廊屋三两间,而本府日有引问勘鞫公事,合置当直司钥厅,使院诸案未有屋宇。」诏州治有刑狱司分,特许修盖。时有诏;「访闻行在系官修造去处甚多,可日下并罢。」故申明云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