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佑七年六月,同判都水监张巩言:「前为河北转运使,所部辰、鼎、澧三州有系籍(二)[土]丁,习知山川险易之处,而不习战阅之事。请下(铃)[钤]辖、转运司,每岁冬初集本州岛教阅一(司)[月],令戍管下诸寨堡,减北兵归京师。其技高者戍日少,次者戍日多,下者倍之。仍免其户下科调,人给口食二升。其技之尤高者,迁补之。」从之。
神宗熙宁二年
十月二十一日,知沧州李寿朋言:「乞将本州岛及干宁军界河之南低下经河水淤淀之地,不起租税,每二顷招强壮堪征役一名,充为寨户。如愿养马,更给地五十亩,只隶诸寨,更番戍守。所置将窠、兵仗、刺手之法,并依义勇条例施行。」诏以强壮为名。仍令河北安抚使司,应有合行处置事件,相度施行讫奏。
三年正月,广南西路经略安抚转运司言:「土丁每年冬,勾赴本县教阅,次年赴州,并一月放散,有妨农务,已令诸州用十一月。」从之。
八月,荆湖北路都钤辖、转运司言:「辰州旧用土丁二千人,分作三季入寨防托,每季计差六百人。今以江南铜安、龙门、漫水、叙浦等处闲(漫)[慢]地可减百人,仍展为一季。所贵人得苏息,不妨农业,省减禄廪。」从之。
七月二十六日七月:《长编》卷二一六记于十月,似是。,澧州言:「奉诏,与保毅更不(匈)[勾]追应役,只令一名纳钱三千。缘保毅充置年深,多本户下下各户贫民此句文意难解,《长编》卷二一六作「多非本户正丁,并各贫下」,当是。,沿边纳已前 ,土人并愿且依旧应役差使,更不纳钱。」诏本名合纳钱三千,更与减一等。咸平五年,李继迁叛李继:原作「益都」,据《长编》卷二一六改。,西陲用兵,遣侍御史吴蒨与陕西转运司阅缘边丁壮充保毅军蒨:原作「倩」;阅:原作「关」,并据《长编》卷二一六改。,凡得六万八千七百余人。给资粮,与诸军分戍。保毅之名自此始也。治平刺陕西义勇,环庆路保毅并拨充义勇;鄜延路或拣为义勇,余仍旧。秦凤、泾原路下应役止(约)[纳]庸钱,民颇苦之,故有是诏。
十二月,知定州滕甫言:「中国夷狄之兵,常多寡之不敌。盖中国兵有
定数,至于平民,则素不知战。战,夷狄之俗,人人能战,举国皆兵。此其多胜也。今河北州县近山谷处,民间各有弓箭社及射猎等人户,习惯便利,与夷人无异。欲下本道逐州县,并令募诸色公人及城郭、乡村百姓有武勇情愿学习弓箭者者:原缺,据《宋史》卷一四三《兵志》四补。,自为之社。每年春时,长吏就其射处劝诱阅试之劝:原作「观」,据《长编》卷二一七改。。况北人其俗劲悍,性亦乐为,缓急虽不可调发,亦足以防守。」从之。
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尚书兵部言:「广南东路转运司申广南东西路枪手、土丁内,第四等主户有三丁者,以一丁为土丁,拣人材壮健者充,及立正副都头,使副都头各分番(匀)[勾]赴州教试,支与钱米等事。本司检会本路十四州,唯广、惠、循、潮、南恩五州已奉诏共置枪手一万四千余人,只是乡耆递相推排,不拘等第、主客人户。或招召不足,即于本属分差填。其第三等以上免本身役,四等以上免役,当何如也 所有都分将窠,只自副都头以上,除将所置枪手于在州教阅外,县委令佐,或差官以教,事毕放散。详此,只说于第四等以上主户有三丁者,以一丁为土丁,未委一户有六丁者合取二丁,或户有九丁者取三丁,为复今户内但有三丁以上者,只取一丁 以此未敢编排。其第五等旧系枪手人数,已行放落外,有九州岛元无枪手,只新定保甲,每户二丁以上取一丁充保丁。即未委重行排定抢手,或更不置立 今枪手是三人者,保甲是两丁以上,即
不知枪手一户六丁以上,或保甲四丁以上,合又差一丁 及已系排枪手人户,尚无更排保丁已否 本部勘会,若依义勇条例,其第四等以上主户,每三丁合取一丁为土丁。又缘元降诏旨,只言第四等以上主户有三丁者,以一丁为土丁,及自来无土丁州军,合与不合差点 」诏令逐路经略、安抚、转运司,据元管枪手、土丁人户,依义勇例。广南东路每三丁差一丁充枪手,广南西路每三丁差一丁充土丁。其自来无土丁、枪手州军,即更不差置。
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诏广(广)[南]西路选募少健丁壮三二千守邕、宾等州城。不足,即于土丁内拣选。
九年正月六日,诏:「广南西路经略、转运,应控扼州军并修城去处土丁,并支与钱米。修城者仍分番赴役。内不当控扼去处,即依条教阅,满一月罢月:原作「日」,据《长编》卷二七二改。。」
十年七月十七日,诏应民兵户内余丁,若归明人子孙、官户、客户、女户、有男夫同居者,依有丁例。单丁户、探事人户,河北沿边弓手户,并免丁之人,并令附保。
元丰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荆湖南路安抚使谢景温言:「相度转运司乞以邵州武冈等县保丁,于界上置铺堡。其已发往关硖等寨拏手,并就本县差填。所置铺堡,望辰州界并在百里内。欲许保丁依条置器甲以备,保聚、教习皆便。」从之。非蛮界百里者,不用此法。
二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