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日,前权广东提点刑狱许懋、知贺州王谔言:「韶韶:原作「诏」,据《长编》卷三○一改。、英、南雄、连、贺、端、
康、封、新九州岛,宜依广、思、循、潮、南恩五州例,于四等以上主户,三丁取一为枪杖手。」从之。
四年正月二十一日,诏:「河北、河东、陕西见训民兵,不日什长艺成,当推行开封府界团教之法。其所须钱粮、设官吏,从此准畿县取索会较,未知及期能办与否。若更迁延,恐不能以时举,可依府界近例,令枢密承旨司取索会较。」
七月十八日,诏:「三路见教民兵,第一番除澶、泽、陕州已有指挥外,据狄谘等奏,并已教成。若久不按试,不唯枉费钱粮,兼妨它州起教第二番及转教之法卒不得颁降。宜差天章阁待制、判尚书兵部赵,文思使、文州刺史、内侍押班李舜举,依开封府界已引见格,逐一按阅推赏。仍差入内东头供奉官宋鼎臣、高品刘友端充承受,兼监视按阅。」
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诏应缘民兵事,悉隶兵部。
六年六月四日,广西经略使熊本言:「知宜州和斌、通判丰祹,相度宜州思恩、天河、河池、龙水等县,所管二万七千余人,遇有贼盗,缓急可以追呼。兼普义、德谨、思立、镇宁四寨,控制蛮出入路,欲令所属编排土丁,分作都分,除逐隘旧防托土丁外,各增三十人。其非防托者,遇有盗入省地,并许缘边县及州追呼,遣人部领,会合捕杀。」从之。
七年四月六日,福建路转运使贾青言:「昨提点江西刑狱,编排虔州诸县枪杖手立额,依保甲法,岁一按阅,民以为便,江西一路可以推行。」诏下本路,依虔、抚
州、建昌军等处见行法。
五月十一日,诏辰州土丁屯守诚诚:原作「城」,据《长编》卷三四五改。、沅州,每十人兼顾归明人四人。从荆湖路相度公事孙览请也。
二十一日,诏明州昌国西监巡检司招土兵百人,于明州崇节指挥除其数。以钤辖司言昌国西监、岱山盐场控扼海道也。
哲宗元佑元年三月五日,枢密院言,修定监司按土兵赏格。从之。
十二月二十六日,诏:「熙河兰会路住营土兵二十指挥,存留一十二指挥本路住营,移八指挥于秦、陇州、凤翔府置营。」以极边物价踊贵故也。
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泸南沿边安抚使司言:「请应泸州界土人因边事补授班行、自出备土丁子弟在本家地方把扼之人,并循久例把扼边界,更不与请给,亦不理为资任磨勘改转。若别有劳绩战功,并被差入夷蛮界,合该推赏,自系临时奏请恩旨。其敢邀功生事,根究得实,并不用荫赎,特行决配广南远恶州牢城。」从之。
三年二月十四日,诏:「广南西路民兵第四等以上户两丁民兵:原倒,据《长编》卷四○八乙。,第五等户不以丁多寡,及东路不以户等高下,并免教。」
四年三月二日,诏:「融州管下旧系皇佑 差置全家成丁系籍之户,每年遇教阅,并三丁抽一丁,两丁之家亦抽一丁赴教,单丁者即二年一赴外,户内余丁,依旧存留系籍,以备边防,更不教阅。」从广西经略司请也。
七年正月二十五日,荆湖南路兵马(铃)[钤]辖谢麟言:「乞依旧制,于邵州邵阳、武冈、新化等县
中等以下户,选充土丁弩手弩:原作「拏」,据《长编》卷四六九改。,与免科役,七年一替,排补将级,不拘替放年月,分作两番,边寨防托,不得雇人。每遇上番,依禁军例教阅武艺,及专习木弩。如妄有役使,并依私役禁军法。」从之。
绍圣三年三月十六日,诏:「广南东西路枪手土丁,依熙宁旧法,一年县教,一年上州。」以枢密院言元佑以来罢上州法,虑因此渐成废惰,故有是诏。
四年二月四日,诏淮南东西、江南东西路巡检,并依旧法,全招置土兵。
元符元年四月十三日,泸南安抚司言泸南:原作「诏南」,据《长编》卷四九七改。:「泸州义军,乞于十月农隙之际,赴所属犒设,以便夷众。应推排到义军职级,亦乞委自本司出帖,每年合支衣物,乞据数给与逐处义军职级,庶几均被恩赐。」从之。
二年六月三日,环庆路总管司言:「展筑庆州白豹城毕,系控扼处,全藉土兵戍守,合添置住营马步军二指挥。」从之。
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枢密院言:「京西路安抚提刑司奏,乞依元丰五年诏,巡检司全置土兵,仍须招有户籍或有主户一名保住者。」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二月八日,诏(有)[以]边事宁息,减放秦凤路土兵。
大观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诏:「诸处捕盗巡检下兵士,捕捉不行,多是逐县弓手捕获,可令诸县各增置弓手。小县一十人,中县十五人,大县二十人,其役钱令敷出。」
政和六年六月四日,诏:「诸县尉司招置弓手,不许上三等人户投充投:原作「役」,据下文所述改。。近来往往作弊计会,县官漫不省察,致使
下等人户承带攒下夫役、支移科买等,以至破产。自今上三等人户辄敢计会投充者,每名立赏钱三百贯文,许人告,以犯人家财充赏。(行)[将]官吏、本保正副依条科罪,不以去官、赦降原减。其见今冒役之人,仰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