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本心,实非(已得)[得已]宜就委仓部郎官章外前去因便措置抚谕。如有出首之人,但于所属州县将被虏老小给据放散,其首领令本路帅司权行收管,具名申枢密院,当议补官施行。」
十八日,诏:「郴、虔、广东 寇复作过,自今降指挥到日,再限两月,许令出首。内有材武之人愿赴都督府使唤,令帅司照券津遣前来,当议不次任使。」
三月九日,诏:「诸盗发州县,取索捕盗官印纸批书,而违限者杖一百;监司所至,不为取索印纸点检者,更减二等。」
十日,刑部言:「契勘犯罪之人,情状既有轻重,则本罪刑名亦有等差。看详结集徒党及十人以上,欲为强盗未行而被获,或虽不及十人,若情犯如泰州王安等者,依法寺供到条例,比附结集徒党立社法徒罪刺配,从者编管。其结集不及十人欲为强盗,不曾指定劫某人家财物,又无啸聚情意,并止欲(剑)[劫]某人家财物而未行被获,比之欲为 盗啸聚作过者情犯颇轻,合从不应为重断。法寺以其情犯轻重议
刑。若结集人众所谋重害之人,如王安等情犯,即合作(轻)[情]重法轻奏裁,其余自合依条施行。」从之。
四月三日,诏程愿与转一官,以湖南安抚司备申愿所陈前任潭州醴陵县事,与贼对敌,中伤不死,敌退贼众故也。
八月二十四日,福建海贼朱职等补保义郎,其次各补官有差。是年正月,聪等海内聚集船三十(余)[余]只,约二百余人,入广东诸县杀人放火。后朝廷委福建、广西帅司措置招捕,至是聪率众来降。诏聪等所率徒众万数甚多,于是(将)[特]补保义郎;薛逋、林廷彦各补承信郎,程逵、曾元、侯 、张仲、吴犹、林日光、林举、林元寿、吴德并补进武校尉。
六年八月九日,诏海贼郑广、郑庆各补保义郎,以次第推恩。广、庆本皆良民,缘收捉郑九在官,致怀疑贰,因而下海作过。朝廷遂给降告命,至是招安。
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诏招捕盗贼事,可委监察御史一员前去宣谕。先是,上曰:「朕夜来思虑得江西盗贼未息,使平民不安,当就杨(淅)沂中军中差拨一二千人前去剿除。又虑州县不能存恤,致百姓失业,不得已而为盗,及降黄牓晓示,使之改过归业。如尚不悛,然后诛戮。」故有是命。
十二年二月二十日,臣僚言:「闽广去朝廷远甚,捕盗之人多诈冒功赏,难以 察。乞将诈冒告捕盗人依绍兴六年八月二十日诈冒获盗指挥断罪外,仍许人告,将所诈授官资依条格与告获诈冒(作)告捕人
(抵)[祗]受。如不愿转官资,即支赏钱一千贯。」从之。
十三年五月十七日,吏刑部看详臣僚言:「今后获到强盗,已经结案,长贰聚录讫,刑名已定,遇恩之人,许依赏格。如在县未结,解到州未结案,长贰未聚录之人,即系刑名未定,更不推赏。其冒赏,除正犯人已有立定告赏外,如诸色人、告捕人吏,赦后折换强盗公案故入人罪迎就赏格,与转一资,钱二百贯充赏。」
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诏:「今后捕获强盗,在州县未经结案聚录遇恩之人,候案成依大辟法外,令长吏以下聚录取索文状,方许断遣。如捕获人陈乞推赏,仰所属次第核实,何明闻奏,遵依绍兴旧条备受,各依本法施行。余依见行条法。」权刑部尚书周三畏请也。
七月九日,吏部言:「命官、诸色人亲获强盗功赏,依见行条法外,其广南有缉告盗贼之赏,少得其实。今欲将缉告强盗人酬赏,依格改作支赐。余路亦合一体关防。如告获 盗,从来未有立定支赐格,欲下班祗应以下每一资依条支钱五十贯,进义校尉依下班祗应格支赐。」诏从之。以广东运判范正同申请,吏部看详,故有是命。
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上谓辅臣曰:「可说谕殿前司,今后招捉到贼,分隶诸军填(关)[阙]额,如此则盗贼销矣。」
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上谓辅臣曰:「弭盗贼当为远虑,若但招安补授,恐此辈以啸聚为得计,是启其为寇之心。今已招到,且依所乞。可札
下诸路,日后不许招安」。
二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二十八年:据本页次第,当为「十八年。」,进呈推赏平严州山峒草寇事,上曰:「朕尝谓后世用官招安盗贼,将以弭之,适所以劝之也,不若以资寇之官赏捕盗之人,兹为良策。」
二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诏脔、虔州军贼首黄明、刘先、段忠处斩脔:原作「栾」,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六四改。,并斩以次首领邓聪、李福、锺荣、曾 、刘胜、邓贵于市。明等本虔州禁军,初缘步军司差官前来拣兵,有齐述者,于诸营率敛财物,计属免行拣发,及将强壮军兵以弹压收捕盗贼为名,差往诸县,不令赴拣。因而结会倡乱,攻打州城,逼杀本州岛驻札殿前司统制吴进并(按)[安]抚统领官马晟,遂据城纵火,杀虏良民。及朝廷遣大兵收捕,又拒战,杀害官军。至是擒获,付棘寺鞫实,遂抵于法。
二十四年八月十四日,诏(栾)[脔]、衢州百姓俞八等七人处斩,并斩项念等六人,绞苏伯世等五人。初,俞八与佃主徐三不足,因集保户持杖劫夺谷米,不计数目,并擒捉徐三等同往祠神烧香鸣鼓,结集徒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