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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1709页

至一千余人,前去严州界虏劫财物,烧毁寿昌县等处仓库、居民屋宇,杀损平民,并拒抗官军。既而捉获,付棘寺鞫实,遂抵于法。
二十六年正月十一日,诏:「诸州县有犯强窃盗,须管督责巡尉严限收捕,不得抑令邻保出备赏钱搔扰,仍将所通委实窝藏及寄赃等人,并令狱官开具申州,州委通判、县委知县亲行审问诣实,方得勾追。如有虚妄,加本罪一等。若承勘官
司教令供通人吏,重行决配,勘官取旨黜责。防送人故纵,依条断遣外,特行编配。」
七月二十五日,三省、枢密院言:「捕获海洋劫盗,除所属保奏推恩外,即未有海船每只赏钱则例。今参酌捕获海船贼徒,每只十人以上,欲支钱三百贯;二十人以上,欲支钱四百贯;三十人以上,欲支钱五百贯。」从之。
二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诏:「福建路安抚司都巡检武功大夫张佐、水军统领武翼郎郑庆巡、成忠郎李元各转两官,忠训郎李仪、从义郎李受、准备差遣权水军同统领承节郎林元各转一官,减三年磨勘,广东安抚司水军统领保义郎江涣转一官,减二年磨勘。」以佐等捕获海贼刘臣兴等推恩也。
三十年七月二十八日,诏兴国军免解进士吴尧献特与补右迪功郎。以臣僚言本军贼徒猖獗,尧献纠率丁壮捍御擒杀,阖境安堵,乞下帅司究实推赏,继有是命。
三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诏诸路州军除正巡尉获盗依旧法推赏外,有暂权巡尉及督捕并非捕盗官告捕获盗之人,并依所得酬赏上减半推赏。其暂权巡尉之人,若任内有不获盗,亦合依透漏榷货,比正官减半责罚。谓如正官全不获强盗一火,罚俸一月。其时暂权官两火罚俸一月之类,仍镂板遍牒诸路监司、诸州军遵守施行。时以言者谓州县假名权摄伪冒盗赏者众,故有是命。
十月二十五日,诏:「近缘车驾进临安府,遇
有兵级犯罪,若强盗同火七人以上,或强盗杀人及告捕人并监司、州县人吏有犯情理深重者,许令安抚司时暂依条酌情处断。候事定日依旧。」已上《中兴会要》
孝宗绍兴三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已即位,未改元。中书门下省言:「勘会淮〔南〕东西、京西南路间有盗贼扰界上,乞敕逐路安抚司,如遇有盗,即遣兵掩捕,务在擒获。」从之。
隆兴元年三月七日,臣僚言:「近闻明州象山(国)及秀州华亭多有海贼剽略居民,宜诏沿海诸路帅臣、监司督责州县及捕盗官量度事宜,设为方略。或土豪大姓使几察觇伺,密行迹捕;或喻以祸福,招为平民。及于沿海控(振)[扼]之所增置水军,择所统辖,往来巡逻,州县(强)[疆]封连接,互相追捕,使无所止,则海上之盗,庶乎少弭。」从之。
同日,臣僚言:「捕盗之要,在于赏功,若该赏者例被沮抑,则有功之人无以示劝。乞将沿海兵将、州县捕盗官及土豪、弓级捕获海盗者,监司、帅守以时保明闻奏,及其党与能自杀并经官告获者,皆依格给赏。庶几信赏必罚,人知奋励。」从之。
五月二十九日,参知政事、督视湖北京西路军马汪澈言:「近日全州军士擅劫兵仗及伤守臣,掠夺公私财物,一路震恐。臣即于出戍选锋军内拣选百人,委武功大夫、步军第一正将牛信将之,止以广西取马为由,掩贼不备,已将首乱之人,一夕俱擒,自余军民,悉无惊扰。」
十一月十二日,臣僚言:「窃见二广及泉、福州
多有海贼啸聚,其始皆由居民停藏资给,日月既久,党众渐炽,遂为海道之害。如福州山门、潮州沙尾、惠州潀落、广州大奚山、高州碙州,皆是停贼之所。官兵未至,村民为贼耳目者,往往前期告报,遂至出没不常,无从擒捕。乞行下沿海州县,严行禁止,以五家互相为保,不得停隐贼人及与贼船交易。一家有犯,五家均受其罪,所贵海道肃清,免官司追捕之劳。」从之。
二年二月十七日,容州言普宁县百姓李云等啸聚,在藤州界纵火杀略居民。诏札下广西经略安抚、提刑、转运司,疾速措置招捕。已而,广西运判郑安恭言:「李云部(令)[领]千余人去容州二十余里,实时差官兵拒敌,生擒贼首李云等八名,余党溃散。」
二十四日,三省、枢密院言:「广西凶贼王宣、锺玉等结集徒众,其初不满二百人,后至千余人,连破雷、藤二州。近据广西转运司申,已督诸将进兵与贼接战,斩副贼首曾权,(主)[生]擒副首领谢权等。其王宣、锺玉等已诣军前自首,余党悉平。」
二月二十七日,德音:「容、雷、高、藤四州应缘近来盗贼,良民或被驱胁,因而随从作过,本非得已。限德音到日,以前罪犯并一切不问,各令归业。如曾被贼刺湮之人,令州县勘验诣实,给据放令逐便。」
十月二十七日,臣僚言:「临安府比来盗贼猥众,或白昼攘窃,或昏夜穿窬。辇之下,岂容若此 乞令临安府严切收(补)[捕],如擒获贼人,于常法外严行处断。所贵
寇窃屏迹,居民安堵。」从之。
十二月十日,臣僚言:「两淮之民自虏骑入境,迁移渡江,散处浙西、江东诸郡。历日既久,资粮罄竭,初则十百为 ,斫伐居民林木以为(新)[薪]蒸,已而略夺商旅货财,曹聚既众,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