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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1840页

,与免十事。内有田五顷,许养马一匹;五顷已上二匹;十顷以上,物力高强,恐妨差使,不在养马之限。其牝马须四尺二寸以上「牝」与下句「牡」原互倒,据《长编》卷三四三乙。,牡马四尺三寸以上。大县毋过五百匹,小县毋过三百匹。许养牝马三之一,及委本州岛通判春秋呈验、当日放散外,其余约束,一依朝廷近降民马指挥。」上批送吴居厚相度,居厚言:「今转运军须年计,大半出于折变之物,稍有侵耗,即无从补助。自保甲之法行于诸路,其正副尽得一乡(村)[材]武之士,讥察盗贼,所在衰减。今募民养马之法,若与免大小保长、支移、催税甲头、春夫、贼盗、敷出赏钱,保丁巡宿七事,实便公私,可施行。」上批:「三省、枢密院可更审详。若果有害民,必不可施行,所见官具事理论奏。苟无弊也,即宜并心一意,协力奉行。」
七年五月二十九日,称除役钱此处似有脱文,参《长编》卷三四五。。保内凡巡宿、催税甲头等,依元法减免。
八月七日,开封县言,养马户未审止以屋业为物力,或通计营运财物 祥符县言,自颁养马令,民已买马后,质卖家产,或于市易务拘管抵当,未审合与不合养马 诏以屋契钱数、屋租为物力,隐匿契者以盐税为定。如有质卖马,亦随之。若已抵当,或因事在官拘管、本户不得课利者,验实与免。
十一日,鄜延路经略司言:「汉户及归明界弓箭手买马,乞依旧弓箭手例,每匹给抚养库绢五匹为赏。」从之。环庆准此。
九月十四日,诏:「户马法以屋契钱为物力。用住宅计者元契三千缗,房钱计者二千缗,各养一马。其住宅房钱相兼者,以分数纽折。」
十一月一日,太仆寺言御马三匹,给卒一名,常马千匹,给卒二百饲养。从之。
十一月三日,泸南沿边安抚司言,乞以戎州所买蛮马配本路兵外,给义军人员,令习马战。从之。
六年五月八日,诏:「闻鄜延路新支纲马,分配阙马诸军。彼有新兵未堪出战,例得善马,其有武艺旧人,往往阙马,甚非朝廷本意。委刘昌祚按验有实,即改配,仍具数以闻。」
六月四日,权发遣鄜延路经略使刘昌祚言:「乞自今诸军逃亡事故,其鞍马许有马与阙马人比较武艺,优者与善马。及监牧司所给新马,亦准此。」从之,仍下河东陕西路。昌祚又言:「按试诸将下新招简投换马军十一人,武艺劣等,已改给与将下有马艺阙马旧人。」诏以武艺劣等者名下马,通一路,简试有武艺人,改给。又诏昌祚(祥)[详]度:每十匹以七匹改给武艺高强人,三匹给第二等武艺上名。
七年二月八日,诏:「京东、京西路保甲免教阅。每都保养马五十匹,给价钱十千。京东限十年,京西十五年数足,仍专置官提举。其京西路乡村以物力养马指挥不行。」
三月二十三日,同主管京西保马吕公雅言:「保马癯瘠,已立备偿法。其充肥,未有旌赏。欲乞保马生驹,每匹给绢一匹;其充肥,支银楪。仍乞借常平钱五万缗,均付诸州县,出息为银绢费。每岁孟夏之月,聚而牧放,可致蕃息。」从之。
五月四日,诏三路保甲借民私马习艺者,听依旧。
二十六日,诏京西、京东路民以养户马者免保马。
二十八日,中书省言,熙宁二年,天下应在马十五万三千六百三十四。诏尚书兵部取索内外马数,比较以闻。
二十九日,提举京西路保马司言:「体问上等户私马有三两匹者,愿尽印为保马。乞许养至三匹,除役钱、保内巡宿、催税甲头等依元法减免外,以所养马,每匹各听次丁一人准法公私罪杖、非侵损于人者用赎。」从之,京东路准此。
六月十二日,知河南府韩绛言:「京西保马,诏限十五年数足。今保马司遍帖诸县作二年半。京西地不产马,民又贫乏,乞许于元限减五年。」诏提举京西路保马司遵守元降 限。
七月二日,诏:「陕府西路沿边诸军战马,并依河东麟府州例,不以上下槽,支草料各七分。」知延州刘昌祚乞不以冬夏支八分,上批:「战马在军政,固已要重。今用兵未已,适当乏马,所系实大,特依所乞。陕西、河北、河东、熙河路准此。」
九月重阳节,特御延和殿,阅经制牧马司进诸路简买马并左第一监马驹。
十二月十三日,同主管京西路保马吕公雅言,有官之家守官在外,止出助钱,不均,乞并令养马。兵部言,欲(今)[令]有同居亲属自住佃田产者,依余户法养马。从之。
八年四月八日,哲宗即位,未改元。诏:「开封府界、京东、京西、河北、陕西、河东户马已买填河东、鄜延、环庆路阙马军分,自今府界并京东等路养马指挥并罢。」
同日,诏:「京东京西路保甲养马法,初定年限,本易应办,而有司促期,民用骚扰。故先帝尝降手诏诘责之,至今犹有不能奉行者。其两路保马,宜令依元降年限置买,仍取其赢,充以次年分之数。」又诏提举京东路保马兼保甲杨景芬、提举京西路保马兼保甲张修,乘传赴京,于三省禀议改废。其后诏京东京西路保马分给诸军,余数(废)[发]赴太仆寺,仍以格尺不逮者,还民户变易之,纳元给钱。
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