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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地]租帐。
三年六月二十三日,群牧司言:「知扶沟县姚辟乞自今永占马牧地权给草此处疑有脱文。,欲(令)[今]后院坊、监牧永占草地,如去坊、监地远,即令使臣等驱喝,于近便州府县镇乡村系官屋宇,或寺观、祠庙安泊,支草七分、粮五胜。候晴霁依旧。所须什器,所在官司应副,仍同(供)[共]照管。」从之。
四年正月十九日,枢密〔院〕言:「诸路见行根括牧地,颇闻搔扰。春耕失时,虑妨农务。欲权罢根括,候将来农闲,别听朝旨。」从之。
五年四月二十七日,相度诸班直诸军牧地司言:乞依勾当官董钺状,将侵耕牧地分为三等出租。从之。
七年二月四日,诏废郓州东平监,以其牧地听民出租。
元丰元年六月四日,诏:「牧地租课,诸路委提点刑狱、开封府界委提点司催纳。每年秋科限满次季具纳欠数,上群牧司;任满无欠或欠不及二分,令本司保明取旨;即及三分以上,并奏 。」
三年正月二十八日,诏:「(郡)[群]牧废监及诸军班(牝)[牧]地租课积年逋欠,遣太常博士路昌衡、秘书丞王得臣,与逐路转运司、开封府界提点司按租地,依乡原例定租课。据岁输之物,酌三年价为准,及合纳见钱,付逐司为年额。若催趣违滞,以擅支封桩钱法论。」
六月十五日,都大提举淤田司请以雍丘县黄酉等十棚牧地为官庄田。从之。
六年六月十三日,提举河北路保甲狄谘言:「卫州远年牧地,乞并拨属牧地官司拘籍,以租课责转运司。」从之,仍令自元丰元年管认送纳。
哲宗元佑元年二月十六日,永兴军等路提刑司言:「昨民庶状,兴平县灵宝乡诸村地土约二百四十余顷,并纳二税。熙宁五年,本县逼(勤)[勒]退为牧地,乞依旧耕种。令本司定夺闻奏。如本路更有将民户税地改为牧地,亦依此。今看详,欲免纳租钱,令依旧。」从之。
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诏在京院坊监牧马草地近系太仆寺拘收者,听民间仍旧承佃。从文彦博请也。
绍圣元年六月二十六日,右正言张商英言:「先朝废河北、京西等处马监,募民租佃,而议养马于泾、汧、陇之间,未及施行。元佑初,收已租之田,复置监牧。行之九年,死生羸壮,不足相补,而又买马官历本失陷,殆无文书可考。太仆卿少牵制恩旧,谬悠行遣。望选官会计亏赢,熟讲马政,以修武备。」诏送太仆寺。
三年七月六日,权知邢州张赴等言:「据知任县韩筠等申:请应有牧地县分,许〔等〕第人户投状指请上色一顷,给付人户,自得耕佃而蠲其租,令养官马一匹。各于所属县籍其毛色、尺寸、齿岁、给付。每岁分番就县令佐点〔集〕。若马有死失,许实时申县,自备印给。非点集日,许私自乘骑,不得出本州岛界若干里。如元佃地人户愿养马者,秪令将文契批凿,除其租数。若请不尽并不愿请者,依条召人租佃。
赴等看详,陕西沿边置弓箭手,授田不过一顷,养马一匹,又役一丁,一年之间,备边之日虽平时亦当过其半,与今所陈事理相类,而又无身丁之役,有利无害。望朝廷详酌施行。」枢密院言:「先废罢郓州东平、郑州原武两监,及并卫州淇水两监为一。至熙宁八年,诏河南北见管九监内沙苑监令属群牧司,余八监并废。后尽以牧地募民租佃,所收岁租计百余万。元佑初兴复监牧,所费不赀,殊未见。议者或欲以牧地召人租赁,官给草料,令百姓畜养。
或欲责以蕃息,或欲令逐月赴官司阅视决责,或欲分配义勇保(申)[甲],或欲分配等第人户。以此,终不可行。今据张赴所称,体究得民间愿得牧地养马,但与蠲其租课,仍不责以蕃息,俾养马人户无追呼劳扰之患。并不愿者,不得抑勒,可以施行。今欲具为条画牓示,令太仆寺雕印施行。应有监牧地分州县晓谕人户,如第四等以上愿请佃,免纳租课,为官养马者,听(赏)[实]封于本县投状。逐县置历收接,月终,具若干状送州。州县并不得开拆,具数申送太仆寺开排,申枢密院看详,取旨施行。
」从之。
四年五月十四日,诏卫州颍昌府马监并废罢。所有牧地,仰太仆寺措置以闻。详见诸州监收。
徽宗大观元年二月二十五日,提举熙河兰湟路牧马司奏:「据通判会州王大年申:本城迂僻地土,据人户陈状,情愿递相委保,各养马一匹。只乞就拨见佃迂僻地土充养马田土。本司检准崇宁牧马令节文,该说闲田若已请射而无力耕,许募人给养官马,即无人户已请佃见出给租课地土,亦许就拨充养马明文。本司未敢施行。契勘给地养马,与出纳租课,其利略等。今来若将人户见纳租课地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