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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奏升黜。」诏依元降年限,每年买及一分。六月十三日,知河南府韩绛言:「京西保马,诏限十五年数足。今保马司遍牒诸县作二年半。京西地不产马,民又贫乏,乞许于元限减五年。」诏提举京西路保马司遵守元降敕限。
六月九日,诏:「河东、鄜延、环庆路各发户马二千匹,河东路可就给本路,鄜延路以永兴军等路,环庆路以秦凤等路,其少数和即以开封府界户马。如尚少,内鄜延路仍以京西路坊郭户马。所发马,官买者给元价;私买者分三等:上三十千,中二十五千,下二十千。以解盐司卖盐钱、阜财监应副市易钱先借支。开封府界以左藏库钱,余以本路钱。专主管官,开封府界委范峋、河东范纯粹,秦凤等路李察,永兴军等路叶康直。其买过户马,限三年。」
七月五日,诏提举陕西买马官展二年磨勘。以有司言岁买马不及额也。
二十二日,上批:「昨尚书省议宽减京畿户马,人遂有慢令之心。帐内但有马数,因事调发,乃见其情。开封府界提点范峋及知开封县李括所奏如可行,宜令兵部条具以闻。」兵部言:「峋奏户马未买,或乘往别路未回,或有病未发。如当起发,即及一纲乃发。本部看详:如乘往河东、陕西路者,乞就支。余如峋请及如括言。马已起发者,即三年买足。」从之。
二十三日,同主管京西路保马吕公雅言:「奉诏,闻本路保马极苦难买。众既争市,价亦倍费,至驽者不减百千。深恐本司近奏所责之数过多,民间未悉朝廷取 在远之意,遂致如此。宜更消息考验,但如元令,聊增其数可也。臣今相度,当减每都之数。今约年终,各以八匹为限,及本路每都一分四匹。今界增倍,若岁买二分,八年可足。其僻县展为十年。」从之。
十二月九日,诏陕西买马隶经制熙河兰会路边防财用司。
八年二月十三日,诏开封府三路保甲所,养官马生驹,不赴官等量,私自市若藏买,并引领牙保及所辖人各减盗及贸易官马法一等,许人告,赏二十千。
哲宗元佑元年三月十六日,枢密院言三路保甲有借到人户私马,并还其直。从之。
五年七月九日,泾原路经略司言:请自元佑三年五月以后根括违法典买蕃部地土人与免罪。许以两顷五十亩出刺弓箭手一人,买马一匹。从之。
绍圣元年十月二十一日,提举陕西等路买马公事陆师闵言:「请自今使蕃汉商人愿以马给券进卖者,于熙河、秦凤路买马场验印,从逐场见价给券,送太仆寺畀其直。若券马盛行,则买马场可罢。」从之。
三年十一月七日,枢密院言:「鄜延、环庆路骑兵阙少。已降指挥,专委提举买马陆师闵每路要及万匹以上。切虑将逐路正兵及汉蕃弓箭手见有马数通及万匹,兼经略司所买马,各未有支配汉蕃人兵分数。」诏陆师闵见马外,逐路增买各及万匹以上,并经略司所买马权不限分数支填。正兵有余,即以次支配汉蕃弓箭手。
四年二月四日,诏泾原、秦凤路各特降度牒百道,提点熙河兰岷等路汉蕃弓箭司回易见钱,支借蕃兵收买战马。
六月十三日,枢密院言熙河兰岷路骑兵阙马数多。诏:「专委提举举买马陆师闵于年额外更买三千匹应副。熙河兰岷诸军并汉蕃弓箭手,令防秋前数足。弓箭手合自备马,关经略司,依所买钱数,宽限催纳元价,送还买马司。」
元符元年五月十四日,诏太仆寺:「自今官马到寺,四尺二寸以上、六岁以下,并送拣马所选讫,方许支使。」
二十九日,枢密院言,河东路买马,科定州军匹数,致令市户于别路倍钱收买。诏枢密院直学士、河东路经略安抚使孙览特降为宝文阁(侍)[待]制。
徽宗宣和二年十二月八日,枢密院言:「管勾茶司事兼提举买马监牧司宇文常奏:勘会陕西买马,自承圣训,遵用元丰旧法,减省收买。去年八月至今年七月终,买到马一万一千六百四十一匹,减省钱一百六十六万六千二百八十一贯二百文。」诏提举买马监牧司具合推赏官吏职位保明申,特差宇文常充提举。
三年十二月十八日,陕西安抚司奏:「准指挥,令本司计置良马一万匹。寻委陕西提举茶马官郭思计置数定。」诏川陕买马万匹,郭思、张有极及官属等升职进官有差。以上《续国朝会要》。《宋史通略》:「大观二年冬十月,诏川茶数品,惟雅州名山,羌人所重。其以易马,毋得他用。余博籴。」《宋史张若谷传》:「若谷拜谏议大夫、知并州。先是,麟府岁以缯锦市蕃部马。前守辄罢之。若谷以谓互市所以利戎落而通边情,且中国得战马。亟罢之,则猜阻不安,奏复市如故,而马入岁增。
」《贾昌衡传》:「泸州边夷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