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一月,(诏)估马司言:「所(牧)[收]臣寮谢恩并节序进奉鞍马,多是有齿岁及病患小弱,不堪配军支使,虚费刍秣者。乞自今每进奉马,须将壮嫩无病堪配军支使者充,并下估马司收纳,(时)[待]监勒兽医人子细看验讫,送左右骐骥院收管,不得纵容启幸。」
三年七月,诏入契丹、夏州使自今所得马,令雄、延州差使臣部送赴京,具毛齿羸瘠之状以闻。
四年闰十二月,诏:「在京院务坊监节级、槽头、刷刨、长行并诸色公人等:偷拔马尾一两至二两,决臀杖十七;三两至四两,臀仗十八。仍于本所榜枷,令众二日。五两已上者,臀杖二十,决讫,奏配远处重役。如只于一匹上取到,即据所犯两数,依立定刑名施行。若是众马上取到,与倍两数断遣。」
仁宗天圣元年十一月二十日, 牧司言:「鄜延路有承受使臣二人,欲乞令兼管句起发鞍马事。候延州场买下匹数,编拣无病患者,每二百匹为一纲,催发往同州沙苑监交割。其饥瘦病患者,别作番次,令缓慢牵喝往彼。」从之。先是,沙苑监言延州马纲并令人管押至监,有以九百余匹为一纲者,病马相杂,至多损死。故有是命。
二十五日, 牧判官晁宗悫言:「诸监比较马,每至年终抛马及分,本监使臣罚俸,正副指挥使科较。员僚已下至槽头、医兽、兵士,却用 牧比较条,有不及者,等第支添赏钱。检会科罚条支赏条贯止有正副指挥科罚条,即无赏给之例。若遇抛马及分,即一例等第科罪。如支赏之际,却独不该沮劝之格,似或未均。自今欲乞诸正监指挥使,如遇抛马不及分,依员僚赏赐例,等第支赐。」从之。
三年十二月, 牧司言:「在京诸军收到马驹才及周岁,便即送纳。缘其嫩小,多致失所。自今请令及二年,方得送。若未纳间,官为量给草料。」从之。
四年九月,三司言乞收市准备在京马料万数至多。帝问宰臣:「诸坊监牧马几何 」王曾曰:「今来比之五代,马数倍多,刍秣之费,岁计不下数百万。盖措置利害,未得其要。若将向西逐次估买入中官马立定分数,自今取便于民间市易,可三二年,大有蕃育,急缓取之,必无阙用。如此,公私皆便。」帝深然之。
五年二月,诏:「自今从北界却回思乡人户,带到马堪配上军者,支钱二十贯;不任配军者还主。」
范讽言乞今后止绝官私人不得兴贩蜀马入铜钱界,南马不得过江北,有举人、客旅乘骑鞍马到渡口,例不放过,只就江南岸货卖,步行前去,艰辛道路,甚伤和气。欲乞今后应僧道、举人、客旅等非贩卖马者,各许乘骑一匹过江。」从之。 景佑三年七月十七日,知江州李溥言:「
宝元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诏今后诸色臣僚更不得于府州买马。
康定二年七月,诏:「诸路本城厢军员阙马,听自市三岁以上、十三〔岁〕以下、高四尺一寸者,用印附籍,给刍粟。」
八月,诏:「今后边上臣僚如旧例合该于府州买马,并许依旧例,具状闻奏,当议许令府州收买。」先是,宝元二年七月条贯,禁臣僚府州买马。至是,言者以官中价小,蕃马不来,故有是诏。
庆历元年十二月,禁沿边臣僚私市马,阙马者官为给之。
八年九月,诏 牧司:「自今殿前马步军副都指挥落管军,各赐所借马三匹;殿前马步军都虞候,捧日、天武、龙神卫四厢都指挥使二匹,军都指挥使一匹。」旧制:凡管军皆借马五匹。至罢,犹借留。至是, 牧司请裁而赐之。
皇佑元年八月三日,知益州田况言:「乞将养马务见管黎州买到第二、第三等马,计纲发赴陕西转运司交割,就近支配阙马兵士。」诏令陕西转运司相度。如堪配填诸军,即分配;如不堪支与诸军,并支拨与马铺。
九月,诏河北两地供输民无得市马出城,犯者以违制论。先是,河北安抚司言雄州容城、归信县民多市马出入边城中,近为契丹籍送幽州。故条约之。
嘉佑四年五月十九日,文思使带御器械邓守恭等言,乞支丁、万字马着脚乘骑。诏于合支本等马内先次拣选驯良者支,别有差遣,不得带过。
英宗治平元年十二月十三日,令中使选马赐皇子颍王。王言:「闻中使选官马,将以赐臣,而使人乞选拣中马。此非臣子所敢乘用,乞止于礼物丁、万字马中支赐。」从之。
二年二月二日,以供备库副使刘策、内殿承制高升分往陕西、京西路计会马递阙少递马匹数,于监牧司或马监杂支马内拣拨,等第配填,及八分止,仍开析闻奏。」
三年正月十八日,枢密院言:「使臣差出勾当,许乘递马,体例不一。欲检会前后条例,就差本院编例官重行删定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