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书门下言:「礼房申:删到诸府界养马不得过六千匹,逐年与免户下体量草二百五十束,更不支钱布。如有倒死及疮病,并依永兴、秦凤等路弓箭手养马条施行。」从之。已上《续国朝会要》
神宗元丰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诏以国马未备,令开封府界、京东西、河北、陕西、河东路州县物力户自买马牧养,坊郭户家产及三千缗、乡村及五千缗,养一匹;各及一倍,增一匹、三匹,止须四尺三寸以上及八岁以下。令提举司注籍,仍先下逐路,具民户家业等第及合养马数以闻。从王拱辰请也。
六月二十六日,诏:「开封府界、京东西、河北、陕西、河东以物力养马户,可依逐路提举司所具当养匹数施行。开封府界四千六百九十四匹,河北东路六百一十五匹,西路八百五十四匹,秦凤等路六百四十二匹,永兴等路千五百四十六匹,河东路三百六十六匹,京东东路七百一十七匹,西路九百二十二匹,京西南路五百九十九匹,北路七百一十六匹。」
八月十九日,上批:「近立京师诸路户马法。既有期会,必为猾商乘时射利,以高价要养马户,使良法不得速成。宜令 牧司简骁骑以上马千匹,定价与民交易,毋得市与不养马户。」
十月一日,环庆路经略司奏,已令诸将蕃官等劝诱属户养马。诏诸部族所买马,委诸将按验。及格堪披带者,每匹于抚养库给赏绢五匹,更不支银楪。其鄜延、秦凤、泾原路准此。又诏当养马路分人户,如乡村坊郭并有家业计直各不该养马者,通计从轻收养。其镇坊郭,依县坊郭例。
五年二月五日,提点京东东路刑狱霍翔言:「齐、淄等州民号多马,禹城一县养马三千,牝马居三之一牝:原作「壮」,据《长编》卷三四三改。。臣近因巡历,密视按民马,虽土产,亦骨格高大,可备驰突之用。兼齐州第六将骑兵多是东马,与西马无异。虽民间比官中养马,所费刍秣不多,然而不有所免,则无以为劝。缘民之所欲免者,在于支移、折变、春夫、贼盗、敷出赏钱、保正、保副、大小保长、催税甲头、保丁巡宿十事。臣即以此事目付禹城县,劝谕愿养马之家。
已应募养马之家计马四百四十八:牡马二百六十三,牝马百八十五。然而未见所免之利,而愿养者已多。乞应诸路乡村户不拘等第高下,如愿养马,并许经官投状,除依条分番教阅及觉察同保违犯,并句集追捕贼盗外,与免十事。内有田五顷,许养马一匹;五顷已上二匹;十顷以上,物力高强,恐妨差使,不在养马之限。其牝马须四尺二寸以上「牝」与下句「牡」原互倒,据《长编》卷三四三乙。,牡马四尺三寸以上。大县毋过五百匹,小县毋过三百匹。
许养牝马三之一,及委本州岛通判春秋呈验、当日放散外,其余约束,一依朝廷近降民马指挥。」上批送吴居厚相度,居厚言:「今转运军须年计,大半出于折变之物,稍有侵耗,即无从补助。自保甲之法行于诸路,其正副尽得一乡(村)[材]武之士,讥察盗贼,所在衰减。今募民养马之法,若与免大小保长、支移、催税甲头、春夫、贼盗、敷出赏钱,保丁巡宿七事,实便公私,可施行。」上批:「三省、枢密院可更审详。若果有害民,必不可施行,所见官具事理论奏。
苟无弊也,即宜并心一意,协力奉行。」
七年五月二十九日,称除役钱此处似有脱文,参《长编》卷三四五。。保内凡巡宿、催税甲头等,依元法减免。
八月七日,开封县言,养马户未审止以屋业为物力,或通计营运财物 祥符县言,自颁养马令,民已买马后,质卖家产,或于市易务拘管抵当,未审合与不合养马 诏以屋契钱数、屋租为物力,隐匿契者以盐税为定。如有质卖马,亦随之。若已抵当,或因事在官拘管、本户不得课利者,验实与免。
十一日,鄜延路经略司言:「汉户及归明界弓箭手买马,乞依旧弓箭手例,每匹给抚养库绢五匹为赏。」从之。环庆准此。
九月十四日,诏:「户马法以屋契钱为物力。用住宅计者元契三千缗,房钱计者二千缗,各养一马。其住宅房钱相兼者,以分数纽折。」
十一月一日,太仆寺言御马三匹,给卒一名,常马千匹,给卒二百饲养。从之。
十一月三日,泸南沿边安抚司言,乞以戎州所买蛮马配本路兵外,给义军人员,令习马战。从之。
六年五月八日,诏:「闻鄜延路新支纲马,分配阙马诸军。彼有新兵未堪出战,例得善马,其有武艺旧人,往往阙马,甚非朝廷本意。委刘昌祚按验有实,即改配,仍具数以闻。」
六月四日,权发遣鄜延路经略使刘昌祚言:「乞自今诸军逃亡事故,其鞍马许有马与阙马人比较武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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