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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与郡官同讲将迎之礼。愿申明条令,违者必罚。」从之。
十月二日,诏诸赡学田业,免纳二税。
二十二日,尚书省检会给事中俞 奏:「今县令佐御带管勾,专切捡察学事。欲乞注拟有出身人,令专管学事,常留在县,不得州郡及诸司差出。不充师长人,更不管学事,御内仍不带。」
十一月六日,怀德军言:「军学补试到
合格学生一十五人,委(士)[是]士人渐多,难以并附镇戎军教养。所有教授,亦乞差注。」诏除差教授别作施行外,余依。
十七日,国子司业苏(某)[烨]言:「乞下诸路提举学事司,索州县养士之余,除量存留外,各据所余之数,旋还常平旧拨产业之价。又其余促州县置买物业,择其尤者,优与推赏。」从之。
三年正月十八日,敕令所删定官李嘉言:「教授入学,堕而弗虔,有未尝升堂者,往往止托逐经学谕撰成口义,传之诸斋,抄录上簿而已,未尝亲措一辞于其间。至于本斋轮流覆讲,则亦未尝过而问焉。欲乞委知、通觉察点检,有似此者觉察,申提举司,按实以闻。」从之。
二月十三日,臣僚言:「学生虽已经公试,其仲月私试,亦合并引三场。」从之。
二十五日,辟廱看详:「诸路州军,有校定内舍止有一人处,既难以分为三等校定,今相度,欲考察及十五分,为下等校定。」从之。
三月十八日,臣僚言:「诸州教授任满赏格,有轻于本州岛曹掾官处,理当依曹掾官法推赏。」从之。
闰四月三日,礼部言:「翰林医学充驻泊之人,系理为任,即是有官品之人。欲比附外任官条制,令随侍子弟等入邻州学,为随行亲。」从之。
四日,诏八行添置诸州教授。
御制学法,诸士以八行中选,为诸生之首选,充职事长、谕。其已命官之人,窃虑亦合先差。估望以八行应格人为教官选首。」从之。 七日,太学博士陆德先言:「伏
五月二十日,
诏:「诸路已拨良田赡学,提举学事司更不拨还常平价钱。」
六月十一日,尚书省言:「诸县令、佐,差有出身一人。缘见任令、佐以三年为任,伺候差注,乃在三年之外。学校不可缓,欲令转运、提举司契勘诸县官,对移上、内舍发科人,随资序到任二年以下充令、佐。于学事司钱内支食钱三贯。如不足,吏部注人替。满两考人,其被替人理一任,减一考改官。」从之。
六月十三日,诏:「诸路教授,尚多阙员,旷职废事非便。令尚书省置籍,每季左右司刷半年以上阙,从本省榜示,许合格人投状指射。左右司勘会合格人,具名呈禀讫,送中书省。限二日差充。以曾试中或曾经两任教授人,次充教授一年以上,次曾充两学正录,次曾充两学大职事半年以上,次曾充两学长谕,次曾为贡首,次曾在公试十人名内,于格内中二事以上者,为合格。即无中格人,愿就者,但一中格,听选。无一事中格人者,以曾补内舍人选充。
即非上舍登科,不在选限,以中格多者为上。同者,以格内一事先后为上。俱同者,具名禀宰(丞)[臣],选一名。尚书省吏房那拨手分二名,专一注行;左右司增置手分二名,贴书二名,专一行遣。」
崇儒 宋会要辑稿 崇儒二 政和学规
政和学规
政和三年六月庚申,尚书省言:「学校养士,以待天下贤能,可以作人材,敦士行,兴教化。自县学升之州,自州升之辟雍,自辟雍升之太学,然后命官。则县学为升贡之本。今天下令佐令:原缺,据下文「令佐」补。,吏部注授,多非
其人。俗吏则以学为不急,不加察治,纵其犯法。庸吏则废法学奸,漫不加省,有罪不治。以故学生近来在学,(欧)[殴]斗争讼,至或杀人。盖令佐不加治训,州县不切举察,提举官失于提按,以致如此。不惟士失其行,亦官废其职。今具下项:
一、州县学生有犯,在学杖以下从学规,徒以上若在外有犯,并依法断罪。
一、州县学生有犯,教授、令、佐、职事人不纠举,与同罪。知、通失按,减一等。提举官又减一等。若故纵,并加二等。欲令转运、提举司契勘诸县官对移上内舍登科人,随资序到任二年以下,充令、佐。于学事司钱内支食钱三贯。如不足,吏部注人替。满两考人,其被替人理一任,减一考(政)[改]官。」
诏依。
七月五日,濠州州学教授陈汤求言:「监宫观岳庙之人,其间有在本贯居住,其随侍子弟,自合入本贯学,不当却入邻州学。」从之。
十一月,新差提举河东路常平等事毕仲愈言:「学田户兼佃职田,于是水旱减放,每在学校,丰穰厚利,常归令、佐。乞应学田佃户,不得令兼佃职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