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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导航地图-第2187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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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与不合依大蹑元年六月二十三日已得朝旨,将已进方田帐分先次结绝,依大蹑元年闰十月二十八日朝旨,候将来年分别听指挥。」诏依。
八月十八日,诏令京西南北路监司,应已方田,并选差官前去体量有无违法不均不实,出税有无偏重偏轻。如不曾方量处,即且令依旧出税,别选他州县官互行,差委前去,重行方量,即不得差本州岛县寄居待阙等官。所委官仰先习熟法内行遣次第,选差非本州岛县吏人前去,尽公施行。如违,以违制论;即咤而受豹乞取,以自盗论。赃轻吏人、公人并
配二千里。
二十七日,诏方田于九月差官。
九月八日,诏:「应已方田路分,见有人户论诉不均者,并依京西路已降指挥施行。其有人户论诉合重方并未方路分,合差一行方量官吏、均税甲头、合干人等,并差非本州岛县人,如违,以违制论。」其后十月七日,河北东路提举常平司奏:「切详朝廷之意,止为本方内有自己或邻并或亲戚地土,情牵制,于定验土色,必先弊幸。今相度,欲令四隅方量官互换隅:原作「偶」,据本书食货七○之一一八改。,隔隅点定某字方内大小甲头五人赴某字方充甲头,亦与别州县差拨无异。
兼近降敕命,不用本州岛县官吏、公人、庄宅牙人、都攒书算一行人,若方田事务有不均,人户时下有可申诉,官司等亦不敢抑遏弹压。」诏依,诸路准此。
十月二十七日,河北东路提举常平司奏:「检承崇宁方田令节文:诸州县寨镇内屋税,据紧慢十等均定,并作见钱。本司契勘本路州县城郭屋税,依条以冲要闲慢亦分十等,均出盐税钱。且以未经方量开德府等处,每一亩可尽屋八间,次后更可盖覆。屋每间赁钱有一百至二百文足,多是上等有力之家。其后街小巷闲慢房屋,多是下户些小物业,每间只赁得三文或五文,委是上轻下重不等。今相度州县城郭屋税,若于十等内据紧慢,每等各分正次二等,令人户均出盐税钱,委是上下轻重均平,别不增损官额,亦不碍旧来坊郭十等之法。
余依元条施行。」从
之,余路依此。
三年三月七日,河北西路提举常平司奏:「方田县分官吏不务尽公,致人户论诉,紊烦官司再行方量,费用不少。其元承行官吏往往替移。乞候方量了当,见得委是顷亩出缩,土色交错,致所纳税赋不均,及有情幸去处,其指教并方量官吏合该罪犯,特乞不许自首,及不以去官赦降原免。」诏依,余路准此。
十九日,河北西路提举常平司奏:「均税之法,各从地色肥瘠栽敷轻重,即无偏曲不均之患,乃副立法方田本意。所在县分地色至少,不下百数,而均税乃不过十等,第十等地最为低下,但依法均税。第一等虽出十分之税,地土肥醲,尚以为轻;第十等只均一分,多是瘦瘠之地,出数虽少,犹以为重。若不入等,即依条止收柴蒿钱,每顷不过百钱至五百。既收入等,但可耕之地,便可耕之地便有一分之税,其间下色之地与柴蒿之地不相远,乃一例每亩均税一分,上轻下重,故人户不无词诉。
欲乞依条据土色分为十等外,只将第十等之地再分上中下三等,折亩均数,谓如第十等地每十亩合折第一等地一亩,即第十等内上等依元数,中等以一十五亩、下等以二十亩折地一亩之类么,庶几上下重轻均平。」诏依,余路准此。
五月二十六日,河北东路提举常平司奏:「检会政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敕节文:臣僚上言,切闻昨来朝廷推行方田之初,外路官吏不遵诏令,辄
于旧管税额之外增出税数,号为蹙剩,其多有一邑之间及数万者。欲望下逐路提举司,将应有增税县分,并依近降指挥重行方量,依条均定税数,不得于元额外别有增损。本司契勘本路昨已经方田县内有增税数多县分,已依朝旨施行外,有十余县比旧额虽有增出数目,皆系逐户逐色毫忽圭撮纽计,无不均之数,即非蹙剩为名。既已经年,无人户论诉不均。若不限所增数目多寡,一重方,又虑公私别有繁费。今相度,欲将元无人户论诉县分,止是增出私数纽计逐色贯百,实及一分已上,依所降朝旨重行方量;
如不及一分,只别均税,如实是蹙剩数少,均摊不行者,更不均量。如可施行,即乞陛下即乞陛下:此句下疑有脱字。,余并依元条施行。」诏:「咤方田增税是定田色不当是:疑误。,其税自当有增减。若所方已得允当,虽增,不合减;如所方未当,有人论诉,即令提刑司体量,诣实闻奏。诸路依此。」
四年正月十三日,河北东路提刑司奏:「开德府南北二城屋税,曾经元丰年定量裁定十等税钱,后来别无人户论诉不均。今来方田官依政和二年十月朝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