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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导航地图-第2193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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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苒息钱令下,潜出钱暝其令于县门,又移之乡村各三日,无人至,遂收暝,付吏曰:「民不愿矣;钱独得不散。」府寺疑潜壅令,使其属按验,一皆如令。潜知必不免,称疾去官。
二十七日,条例司言:「河北转运司奏:坊郭多有浮浪无业之人,深虑假托名目请出青苒钱,却致失陷。已牒州,事未得给散,别听朝旨。本司看元降意,指定支与乡村人户,如有羡余,方及坊郭有抵当户。乞下诸路遵守。」从之,仍诏河北,其转运司刘庠(檀)[擅]住不给散,更不问罪。时刘庠奏至,王安石曰:「近东京王广渊一面施行铁冶事,事皆便利,朝廷从之。然以不候朝旨,不免被劾。而陛下持旨放罪。今河北既擅行止俵,又事不可从,何可但已。
」陈升之曰:「如此,则愈于新法非便。」安石曰:「不如此,乃于新法非便。王广渊等力行新法,故事虽可从而被劾;刘庠等力沮新法,故事虽不可从,而不问。如此,则人必为大臣风旨,以为于此有所好恶,安能无向背之心盖朝廷法令,务在均一,不可有所偏党。」上令依广渊例放罪。而升之等固争,以为不当如此。上固令降指挥。赵抃曰:「臣在河北,亦尝如此奏事,朝廷亦不之问。」上曰:「自是当时失问。」升之曰:「河北转运司言亦有理,不可罪。
」安石曰:「法令:有余则听坊郭之愿请者,十人以上为保;及有物业过抵当之半者,乃给。如何恐有浮浪之人,遂不给散」升之曰:「议令有罪,乃商鞅法。」安石曰:「议令者死,管子
已如此言。然此非议令,乃违令么。不知三代以来,违令者亦有罪乎!」升之等犹固争,以为朝廷如此,则人自今不敢为转运司矣。安石咤为上言:「薛向但奏一寨主罪,乞行重责。中书欲捃向罪,乃至检条数日。条既当奏,犹未肯已。今庠明有违之愆,朝廷但令放罪,而大臣乃皆以为不可,此其意何么。中书用法轻重如此,则人情何由不向背,议论何由不!」上曰:「韩琦专四路事,然论奏此事,亦不敢一面止住俵给。」乃咤令放罪,而有是诏。
同日,诏取韩琦所论青苒文字入内。
二十九日,翰林学士司马光言:「近尝上疏,乞罢制置三司条例司,及追还诸路常平仓使者。未闻朝廷少赐采录,但闻条例司愈用事,催散青苒钱愈急,中外人情愈皇皇不安。臣当此际,独以何心,敢当高位!臣闻古者国有大事,谋及卿士,谋及庶民,参酌下情,与众同欲。是以事无不当,令无不行,未尝有四海之内,卿士大夫、农商工贾异口同辞,咸以为非,独信二三人之偏见而能成功致治者么!伏望陛下出臣近所上疏,宣示中外臣庶,使之决其是非。
若臣言果是,乞早赐施行;若臣言果非,乞收还枢密副使告,以臣妄言及违慢之罪明正刑书,庶使是非不至混淆,微臣进退有地。」诏收还枢密副使告,依旧供职。初,上有旨用光,王安石曰:「如光者,异论之人倚以为重,今擢在高位,则异端之人气势日倍。光虽不能合党,然朝夕所以切磋琢磨者,乃刘攽、刘恕、苏轼、苏辙之徒而已。蹑近臣以其所主者如此,则其人可知么。」及是,上遂欲罢光。曾公亮持之不奉诏,曰:「青苒事,臣等亦数论奏。
亦:原脱,据《长编纪事本末》卷六八补。」上曰:「此事何预于枢密副使预:原作「须」,据《长编纪事本末》卷六八改。,光不当以此辞职。」公亮乃已。
三月一日原批云:「《九朝长编纪事本末》『林希云』至『遂欲罢之』,编入『三月一日』前。」,曾公亮、陈升之皆称疾在告,与王安石争青苒事不胜故么。
四日,制置三司条例司言原批云:「《九朝长编纪事本末》『是月甲午』至『义多不裁』添入『四日制置三司』前。」:「群臣数言常平新法不便,今画一申明,乞诸路安抚、转运、提点刑狱、提举官晓谕所属官吏,使知法意。一、言者谓元云:公家无所利其入。今河北提举官乃令出息三分,失信于百姓。本司今按《周礼》泉府之官,民之贷者,取息有至二十而五,而曰国事之豹用取具焉。今常平新法预给青苒钱,但约熟时酌中物价,熟时物贵,即许量减市价纳钱。
既言量减市价纳钱,即是未定纳实数,故河北约束州县纳钱,不得过三分;京西、陕西等路,大抵不过二分而已。凡此,盖为量减时价指挥未有约定实数,恐纳时倍贵,州县量减钱不多,致亏损百姓,即非法外擅为侵刻么。就诸路所约,唯河北最多,然云不过三分,即非定取三分之息。若物价低平,即有当纳本色,不收其息,或止收一二分之时多少相补,比《周礼》贷民取息,立定分数,已不为多。近又令预给价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