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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2309页

:二十万四
千三百四十二两;西路:一千六百三十五两;两浙路:二万九千五百七十七两;江南东路:二十四万二千八百二十一两;西路:二十万一千五百四十七两;荆湖北路:四万九千五百八两;南路:三万八千一百六十八两;福建路:二十三万二千二百七两;广南东路:一十二万一千三百五十七两;西路:一万六千四百七十三两;成都府路:三百四十二两;梓州路:四千一十两。
凡赋入之数,金一万七千九十七两,诸路茶税九两,买扑七两,市舶一十两,入中博籴买卖一万七千七十一两。银一百二十三万一千二百七十七两。课:成都府路一千三百四十两,梓州路一万九千六百一十四两,夔州路四千三百十十三两十十:疑当作「一十」。,榷场四万一千七百四十九两。诸路茶税二千七百三十三两,杂税二千四十六两,买扑三千三百五十九两,酒曲买扑三万三千三百一十九两,房州二百九十二两州:此字疑误。,市舶二千二百五十四两,入中博籴买卖一百一十二万二百五十八两。水银六百六十一斤。榷场二百一十八斤,诸路杂税五十八斤,买扑一百五十四斤,酒曲买扑六斤,市舶二百二十五斤。以上《国朝会要》。
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三四 坑冶 矾场 坑冶杂录 各路产物买银价
宋会要辑稿 食货三四
坑冶矾场坑冶杂录各路产物买银价
白矾晋州炼矾,庆(历)[历]元年置;临汾县矾场务,旧置;襄陵县官泉务,庆(历)[历]六年置,熙宁七年罢;芹泉务,端拱二年置,熙宁九年废,给京师支用并客旅筭请。无为军昆山场,旧以兵匠煎炼,天圣二年罢,置场收买,给在京染院及淮南州军客旅入中筭请。
绿矾隰州温泉县务,太平兴国八年置,镬户煎炼,给在京染院及河东州军茶客入中筭请。池州铜陵县务,旧置。给「给」字下:疑有脱字。。信州铅山场无定额。韶州涔水场年额一十万斤。无为军昆山场祖额一百二十万斤,自绍兴十四年后,年额六十万斤。淮南、江南、两浙、荆湖路,凡赋入之数总三百一十万五千八十九斤,河南路一百四十二万五千七百斤,淮南西路一百六十八万一百八十九斤「淮南」一条,原抄于「池州」条后,原书天头注云;「淮南一条写在无为军条后。」据此移于此。。
太祖建隆三年三月,监晋州催矾务催:疑当作「榷」,《宋史》卷二六三《刘熙古传》作「受诏制置晋州榷矾」,可证。、右谏议大夫刘熙古言:「幽州界有小盆矾,民多私贩,望令禁止。」诏自今犯者严断,募人告捉,给赏有差。
开宝三年二月,诏三司:「先定(司)[私]矾条流颇甚严峻,犯者皆至极刑,宜示改更,特从宽贷。其私贩幽州矾入界者,旧条不计斤两多少,并知情人并决杖处死,告人据等第给赏。自今所犯至十斤处死,十斤已下等第断遣。告人获一人,赏绢十匹;二人,二十匹;三人已上,不计多少,并赏五十匹。」先是,周显德二年 ;犯矾不计多少,并知情人悉处死,至是始差减之。私煎者旧条三斤处死,并场务主者及诸色人擅出场务内矾或将盗贩,及逐处官场务以羡余矾衷私自卖,旧条十斤处死,已下等第断遣,自今依刮咸煎炼私盐条例,至十五斤已下等第断遣,赏钱亦依盐法。已上罪至死者,
仍具奏裁。
七年三月,三司奏:「绿矾矾贱矾矾:疑当作「矾价」。,请别定价。江南胆子矾侵夺江北课利,望行止绝。」诏绿矾自今约白矾在京每斤估百文省,胆子矾依旧不禁。
太宗太平兴国二年十二月,诏曰:「晋州矾官岁鬻不充入旧贯,盖小民逐末,不服 亩,因而为盗,复赍贩以交化外。自今贩者一两已上不满一斤,杖脊十五,配役一年,告人赏钱十千,一斤以上不满二斤,杖脊十七,配役二年,告人赏钱十五千;二斤已上不满三斤,杖脊二十,配役三年,告人赏二十千;三斤处死,告人赏钱三十千。场务主者并诸色人擅出场务内矾或偷盗兴贩,及逐处场务将羡余矾货衷私出卖,一两已上不满一斤,量罪断遣,捉事人赏钱五千;一斤已上不满三斤,决脊杖十五,配役一年,捉事并告者赏钱十千;三斤以上不满五斤,决脊〔杖〕十七,配役二年,捉事并告者赏钱十五千;五斤已上不满十斤,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捉事并告者赏钱二十千;十斤处死,捉事并告者赏钱三十千。私煮及贩,已论决而再犯者,虽所犯不如律,亦杖脊,配隶远恶处。会赦释放而又犯者,无(轻虑)[虑轻〕〔重],悉处死。买及受寄隐藏者,二两得一两、二斤得一斤之罪;如受而转卖者,依元卖人例断遣。」
淳化元年三月,三司言:「准敕,以慈州绿矾积留,令别为条约。缘小民多于山岩深奥之处私煎规例例:疑当作「利」。,侵夺官课,今若依白矾条例,即绿矾价低,白矾刑名太重。或
依旧以漏税条制区分,又刑名过轻,人无所畏。今请依太平兴国二年所定私茶例科断,告捉人赏钱亦依私茶盐条数支给。」从之。
仁宗天圣元年闰九月,司农少卿李湘言:「晋、慈州矾铺户多杂外科煎炼,致官矾积滞,货卖不行。」诏禁止之,其产私矾坑窟牢固,封塞觉察,犯者许人告捉,依刮咸煎炼私盐条例断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