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尝令广东相度从便上供见缗,然而转输当用舟航,顾募之初,匪易护送,必遣官吏,交纳之际甚艰,繇是州郡莫敢任见缗之责。伏见近岁取广东漕司盐改为钞盐,钞法既行,而常患乏盐,尚有三分之一留充漕计。今若将上供钱银旧数蠲其难办之额,定其寔纳之数拨与本路为漕计,而于漕司一分盐内会其价直取之,以益钞盐,使偿上供之数,则商贾自以见缗输于行朝矣。」诏令户部勘当,申尚书省。
七月十三日,温州言:乞将今年未起上供紬以衣绢代发,从之。
五年正月五日,诏罢湖南转运司上供额斛折纳价钱并催纳本色。
三月十八日,前荆湖南路提刑司检详官文浩原书天头注云:「『官』一作『管』。」言:「切见荆湖南路上供钱旧以官纲盐头子钱桩数起发,自推行盐法之后,悉系客贩,所谓头子钱者无有也。当时有司虑失岁计,州县逐急措画,遂以曲引为名,岁取其数,苟逃吏责,因循迄今。但以人户税役高下分俵曲引,每县或至二三万缗,十倍上供之数,敛多用寡,弊不胜言。乞令本路漕臣各据逐州元认上供寔数,以人户见今等第均敷,勿袭科俵曲引之弊,岁终检察以闻。
所贵少戢赃墨之吏,以苏凋瘵之民。」诏令席益体访诣寔,具合如何施行申尚书省具:原作「其」,原书天头注云:「『其』一作『具』」,又《宋会要》食货六四之五一亦作「具」,据改。。
十五年十月三日,知建康府晁谦之言:「本府每岁合起上供米,旧额一十五万硕,自经兵火至绍兴五年,认起一十一万硕,后缘转运副使黄敦书暂权府事,增起二万四千余硕,遂致两年来公私费力。欲乞将上件增起米数许与蠲免。」从之。
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户部言:「诸路州军岁发上供诸色钱帛并合桩管窠名,各有桩发条限,今将侵借去处不以去官,并从本部按劾,重赐黜责施行。」从之。
二十年六月三日,权知无为军高世史言:「本军三县人户未甚归业,其合起诸色上供委是阙乏。欲望令所属委官检覆见归业并开垦田土,于见今承认旧额所起上供等钱数内量行减免。」诏令户部看详,如合减免,
申尚书省取旨。
二十三年闰十二月二十二日,户部言:「上供诸色窠名钱物在法不得支兑移用,若辄擅侵支,各有专一断罪条法指挥。比年以来,州军往往冒法,轻费妄用。乞行下诸路监司常切检察,遵依条禁,若有违戾侵借,除依法断罪外,仍乞今后更不差注知州军差遣,仍乞从本部取索当职官职位、姓名供申尚书省照会施行。若后官任内合发窠名钱物别无拖欠,能措置补还前官擅支钱物,每及一万贯已上,与减一年磨勘,至五年止。」从之。
二十六年八月十二日,诏:「滁州合起上供钱,权以六分为额起发。」以本路转运司言「本州岛上供已发八万,委无所出,乞蠲免」故也。
十九日,户部言:「乞令诸路监司催督所部州县,将上供等钱物今后并依条限拘催起发,仍从本部于次年驱磨,违慢多处,开具按劾,重赐施行。」从之。
十一月二十三日,江南西路转运司主管文字逢汝舟言:「望诏有司戒饬州县,于每岁增起二分钱物,不得增敷于民,庶使民力不致重困。」于是户部言:「合起上供钱物除湖南州军依格起发外,欲下荆湖北路转运司钤束逐州军合将增认数目依条收桩起发钤:原作「铃」,据本书食货六四之五二改。,即不得增敷于民,如有违戾去处,仰本司按劾施行。」从之。
二十八年五月十二日,尚书驾部郎中张宗元言:「比年以来,诸路发纳米斛数少,朝廷不免将诸路籴本凑额钱拨赴行在和籴场,及三路总领司
收籴米斛,补助支遣。欲望诏有司行下诸路转运司,自今后须管每年开具合收寔数保明诸州府守倅、令佐及检踏灾伤官,次第结罪状供申,要在十一月内到部,仍依省限报足。如违,从户部具申朝廷,取旨施行。若寔数既见,可凭稽考,不致拖欠,则立为成法。三年之后,桩积之数不下及五百万硕,降本凑额外,每岁又有二百万缗以助他用。」于是户部言:「江浙路岁额合发上供米斛并系实数,缘绍兴之初一时随宜认发,致不及元额。在法:江浙、荆湖路秋税十月一日起催,若有灾伤,以八月经县陈诉,至月终止,限四十日检放。
欲依所请行下两浙、江东、西、湖南、北路转运司,仍先具已依禀文状以闻。」从之。
二十九年正月二十四日,司农少卿董苹言:「伏望特降指挥,今后州县前官拖欠上供,而后官致被取勘者,先具所欠年分、已去当职官,择其甚者取旨责罚,不以去官赦降失减失:疑当作「原」。。」从之。
八月二十三日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