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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2666页

管辖长洲、吴江等五县应系官常平营田内,乞依萧鹧巴体例,更乞拨赐田二十顷,济赡老小。」诏拨赐田十顷。
三月七日,诏武翼大夫、荣州刺史萧颖于浙西路赐田一十顷,从其请么。
九年三月三日,诏平江府界殿前司韦径庄一所,并营田八百一十二晦一角三十四步,并就拨赐王友直。
二十七日,诏:「今后应拨赐田 ,令所属止将系官闲田摽拨,不许指占已佃之田。其已给者,不得陈乞兑换。」
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六一 民产杂录
民产杂录
按:「民产杂录」原作「食货民
产杂录」,今据体例删去「食货」二字。
【宋会要】
按:此下原批「食货二十四」,今据体例删。
太祖建隆三年十二月,臣僚上言:「新条称:应有典赁倚当物业与人,过三十周年,纵有文契保证,不在收赎论索者。凡典当有期限,如过三十年后,亦可归于现主。即未晓『赁』字如何区分 伏乞削去,亦未知典当过三十周年后,得许现主立契转卖与人否 欲请今后应典当田宅与人,虽则过限年深,官印元契见在,契头虽已亡殁,其有亲的子娉及有分骨肉,证验显然,并许收赎。若虽执文契,难辩真伪,官司参详,理不可定者,并归见主。仍虑有分骨肉隔越他处,别执分明契约,么后尚有论理,其田宅,见主只可转典,不可出卖。所有『赁』字,伏请削去。」从之。
太宗太平兴国七年闰十二月,诏:「民以田宅物业倚当与人,多不割税,致多争讼起。今后应已收过及见倚当,并须随业割税。」
雍熙四年二月,权判大理寺、殿中侍御史李范言:「准《刑统》:应典卖物业,先问房亲;房亲不要,问四邻;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若亲邻着价不尽,亦任就高价处交易者。今详敕文,止为业主初典卖与人之时,立此条约,其有先已典与人为主、后业主就卖者,即未见敕条。窃以见典之人已编于籍,至于差税,与主不殊,岂可货卖之时,不来询问 望今后应有已经正典物业,其业主欲卖者,先须问见典之人承当,即据余上所值钱数,别写绝产卖断文契一道,连粘元典,并业主分文契、批印收税,付见典人,充为永业,更不须问亲邻。如见典人不要,或虽欲收买,着价未至者,即须画时批退。准雍熙三年二月诏:依右拾遗张素所请,民贸卖物业者,不得割留舍屋及空地,称为自置,卖与他人。参详虽似除奸,未能尽善。盖小民典卖物业,急于资用,其间亦有不销全典卖,或是业主自要零舍及空地居住者。自有此诏,颇难交易。乞自今应典卖物业,或有不销竭产典卖,须至割下零舍或空地,如委实业主自要者,并听业主取便割留,即仰一如全典卖之例,据全业。所至之邻,皆须一一 问。候四邻不要,方得与外人交易。」从之。
真宗咸平五年八月一日,诏:「河北陷蕃民田产,前令十五年许人请佃,自今更延五年。」
景德二年六月,诏:「河东管田,今后有论认未克复已前祖庄者,止给荒田坟墓。其耕桑地,不在分割之限。」
十六日,河北转运司言:「民田荒废者,或诸色人已占耕垦,才见种植滋茂,亲邻识认争夺。望自今应有人占射半年已上,不许识认。」诏:「如亲邻止在本处见请佃。稍着次第而争夺者,不须施行。实曾流移,今来归业,虽已请佃,依条给还。」
二十六
日,诏:「荆湖近溪洞州县,有没身蛮境还乡者,庄田不限年月,检勒给还。」
三年二月,诏:「河北民有先没契丹,自塞外归,识认庄田者,据敕给付,无得用编敕年限不与本主。」
大中祥符七年七月,诏:「江南伪命日,民田并以见佃人,为主讼者,官勿为理,克复后者,论如法。」
九年二月,秦州曹玮言:「州民多讼田者,究寻契书,皆云失坠。至召邻保证验,重为烦扰。盖初置田日,不经税契改正户籍,咤缘浸么,此弊未革。即传牓属县,许首罪投税,以两个月为限,凡得开宝以后未税契者千七百道,摽正户籍,民悉无讼。窃虑他郡有如此类,望传布诸路,许令改正。」从之。
干兴元年正月,开封府言:「人户典卖庄宅,立契二本,[一本]付钱主,一本纳商税院。年深整会,亲邻争占,多为钱主隐没契书。及问商税院,又检寻不见。今请晓示人户,应典卖倚当庄宅田土,并立合同契四本:一付钱主、一付业主、一纳商税院、一留本县。」从之。
仁宗天圣元年二月,江南东路劝农使宋可蹑言:「农田敕:『人户逃移,令、佐(书)[画]时下乡检踏庄田,或先将桑土典卖与人,未曾割税,及割税不尽者,实时改正。』今详此敕,止是条贯未逃已前典卖割税,今请应将土地立年限,出典与人。其受典人供输不前而逃者,所抛税物,不计年限已未满,并勒元主供输,既绝启幸,又免漏税。」事下三司。三司检会:「《农田敕》:『卖田土未及五年,其买人不咤灾伤逃者,勒元主认税。其卖人五年内不咤灾伤逃者,户下所抛税数,却勒买人承认。若五年已上,依例检阁。』今详可蹑所奏,显与买卖田土事体一般。欲请应将地土立年限出典与人。其受典人五年内不咤灾伤逃移抛下税物,不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