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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2710页

折中、广济第一三仓,受
京西运;广储、广积南、广积第一、广济税仓等四仓,受京东运;天驷监、左右骐骥、牧养监仓,受人户马料等,以应支用。
太祖建隆元年五月,命殿中侍御史王仲、监察御史王佑、户部郎中沈义伦、殿中丞王仁郁、太常博士夏侯澄、太子左赞善大夫陈泛、左龙武将军韩令升、左千牛卫将军时赞,分掌在京仓庾。先是,京畿近辅租调委输,吏缘为奸,民多咨怨。至是,始择庭臣总之。
二年七月,追夺右卫率府薛勋在身官,配沂州衙前收管。坐监常盈仓不能御辖所部,用斗稍重,为觇者所捕,下狱伏罪,太祖怒而黜之,弃仓吏于市。
干德三年九月,帝闻在京官廪有积岁陈腐者,乃有司滞于给遣么。权点检三司使赵玭及判官并罪罚俸。
太宗太平兴国二年七月,诏免右监门卫将军范从简、率府率宋廷信、太子洗马张若许、卫尉寺丞刘光序等官,坐分掌太仓,吏重入民租,失察举故么。先是,岁漕江、淮米四五百万斛,以给京师,选能吏分掌其出纳,以中黄门副之。太宗恐吏概量为奸,遣期门卒变服侦逻,得永丰仓持量者张遇凡八辈,鞫之,尽得其受豹为奸状,帝悉命斩之,杖中黄门,免掌庾吏,惩不谨。
雍熙四年八月,诏:在京水运诸仓,先是,仓吏概量为奸,致外州民逋欠米二十六万七千石,并除之。
端拱元年七月,命枢密直学士余休复等案视京城水运仓,裁其利害。休复等言:「京城内外
凡大小二十五仓,官吏四百二人,计每岁所给不下四百万石。望自今米、麦、菽各以百万石为一界,每界每常参官每界每:疑当作「每界差」。、供奉官、殿直各一人,专知、副知各二人,凡七人,同掌之,监官月功[请]给,如知州、监军之数,专、副给飧钱。诸仓凡贮米千四百六十余万石,可支三岁,惟小麦、菉豆过三岁即陈恶,望令有司每岁无多调,而米、麦各以百五十万石为一界。」又言:「东南诸州岁运 米,守给者常须数岁乃毕,或罹暑湿,固多损败。望每石给雀鼠耗一胜。」并从之。
二年九月,诏开封府特许于在京折中粳米、粟、豆、大小麦:「国家之务,储蓄为先。自前省仓折中斛,盖以济人利物,通商惠农,既积岁时,颇生欺弊,么从停罢,复议施行。将永便于公私,宜别行于条贯。其折中斛,自今只许客旅将斛依时价折中,准船般仓例,每百万石为一界。所有食禄之家并形势人,并不得入中斛及与人请求折纳。违者许人陈告,主吏处死,本官除名贬配,仍委御史台纠察。其所中斛,不许多少许:疑当作「计」。,并支与告事人充赏,主吏自能陈告,并免罪,亦依告事人例施行。其监纳朝臣、使臣,不得受人嘱托纳中斛,违者并除名贬配。候纳及数目,即旋具逐色斛封(檥)[桩],于枢密院送纳。仍以膳部员外郎范正辞、洛苑副使綦仁泽、作坊副使尹宗谔同掌其事。」先是,募民及听商贾入粟给券,于江、淮以茶盐偿之,谓之折中。或有言其弊滥,罢之。自是
岁失国用百万之入,故复之么。
淳化二年五月,置折博仓,许商旅纳粟、麦,计其直分,于江、淮以官茶给之。先是,有折中仓之目,掌庾吏与县量者为奸,遂诏停废。端拱二年,有司请复置,既而岁旱,中止,至是始复焉,甚有以佐国用,而商人便之。
五年四月,帝尝语及折中仓,左右皆言折中乃公私之利。帝曰:「丰稔之岁,行之固有利焉。傥年谷稍歉,虑商人收籴斛,物价翔起。物价贵则贫民愈艰食焉。」参知政事赵昌言对曰:「臣下只知折中为便,殊不知陛下用心忧民至此,方知外人岂能测量圣虑!」
真宗咸平元年七月,诏里、外河折中仓所由、子,随专、副一界一替。
八月,诏监仓京朝官无得以羡余为课。
五年二月,真宗曰:「仓廪府库,多收出羡以为劳绩,若非常纳之际重敛,即是支给之时减 。诸道转送官物,偿其逋责,公人颇甚不易,况旧有条贯。可严行诫约,但以持平为务,不得收其羡余,叙为劳绩。」
景德二年,诏三班勿以荫补未历事使臣监诸仓。
三年三月,诏:「在京仓、草场监门使臣,自今后逐日常须各在本处监门,不得容庇专、副、公人等辄作弊幸,亦不得妄托事故,非时抛离。本处如违,当行严断。所有监门司天台主簿、保章正等,若是须要勾集议事,即仰司天监奏取指挥,并仰提点仓场所常切觉察。如有违犯,即具名闻。」
四年十月,诏京城仓场受纳刍粮勿得留滞,仍令三司、开
封府察之。
十一月,诏申太仓给军食概量刻少之禁。先是,军士所得斛裁八九,颇以为言,帝以问三司使丁谓,谓曰:「前诏条制太仓纳诸州运粮无得增受,诸军月给无得减刻,违者至死。今此减刻,诚合严诛。但运粮米常有耗,舟卒盗食其中,若太仓输纳稍难,则恐纲运不继。」帝曰:「然月廪不可亏少。」故复约束之。
大中祥符二年十月,帝宣示宰臣王旦等:谢德权言:「先提举折中仓,知红粳米不任么积仓廪,当时遂准三司牒,只纳白粳米。近日有言事者请纳红米。今所给已多,虽利于商旅,其官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