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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272页

。」诏祠部实封下本州岛,令长吏与本州岛判官给付。
七年九月,诏曰:「朕方隆教法,用福邦家。眷言求度之人,颇限有司之制。俾申素欲,式表殊恩。应先系帐沙弥长发未剃度者,并特许剃度许:原作「于」,据《长编》卷二三改。,祠部即给牒。今后不得为例,不得将不系帐人夹带充数,犯者当行决配。」
雍熙二年十月,诏:「天下应系读经二年、所供帐有名者,并许剃度。僧、尼自今须读经及三百纸,差官考试,所业精熟,方许系籍。」
淳化二年十月,诏:「五台诸寺院今后每至承天节,依例更不试经,特许剃度行者五十人,内二十人与真容院,余依等第轮次
均分诸寺院。」《山堂考索》:二年,诏自今经业精熟者,方许系籍。
熙宁八年,在京僧九千七百三人,诸州军僧一十九万三千七百九十九人。十年,僧二十万二千八百七十二人。
道释 宋会要辑稿 道释一 还俗
还俗
【宋会要】
至道元年六月,诏:「江南、两浙、福建僧尼,今后以见在僧数,每三百人放一人,仍依原敕比试念读经纸,合格者方得以闻。不如此式而辄奏者,知州、通判、职官并除(若)[名],干系人吏、三纲主首、本犯人决配。僧尼死及还俗者,祠部画时追毁讫,缴送祠部。应衷私剃度及买伪滥文书为僧者,所在官司点检,许人陈告,犯者刺面,决配牢城,尼即决还俗。」先是,僧尼读经止以三百纸为限,而无念诵者,是岁,太宗阅泉州僧籍已度数万余籍,未度者犹四千余,始定此制。明年,又诏淮南、川陕路并依此制。《绣锦万花谷》:建隆初,诏佛寺已废,不得再兴。开宝中,令僧尼百人许岁度一人。至道初,又令二百人岁度一人。先是,
泉州奏僧尼未度(未)[者]四千人,已度万数,天子惊骇,曰:「今一夫耕十人食,天下安得不重困 」故立此制。
至道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诏:台州天台山有五十四所寺院,行者每遇承天节,与度二十人。
二十四日,诏越州天章寺,每年承天节度行者五人。
十二月,诏嘉州峨嵋山白水普光王寺上下共六处寺院,每年承天节与度五人。
真宗咸平二年三月,福州言:「两浙伪命首僧二千九十四人,准诏:试经合格者给公凭为僧,不者还俗。欲望更不比试,止勘会见在数给公凭,仍旧为僧。」从之。
三年四月,诏西京白马寺两院每年承天节时,逐院度行者一人。
四年四月,诏:「在京并府略外县僧、尼、道士、女冠下行者、童子、长发等,今后实年十岁,取逐处纲维、寺主结罪委保,委是正身,方得系帐,仍须定法名申官,不得将小名供报。尼年十五,僧年十八,方许剃度受戒;道士、女冠即依旧例,十八许
受戒。不得交互礼师,擅移院舍。如本师身亡,或移居院宇,即仰逐时申官,候改正帐籍,方得回礼师。迁移居处,所有转念经纸数、卷数,一准久例施行,更不增减。」
五年十月,诏:「天下有窃买祠部牒冒为僧者,限一月隶军籍陈首,释其罪,违者论如律,少壮者隶军藉。」
六年五月,诏:「僧人等或命无出家文字及受业处簿籍、主首法眷保明买得祠部者,限一月内自首。自首者放罪,任便归俗。或出限不自首者,依法断(违)[遣],仍勒还俗。如内有自来曾作凶恶过犯者,即配军。」
景德元年闰九月,诏:「河北州军监,今后有北界过来僧人,先取问往止乡县有无亲的骨肉,及召本州岛公人二人保明结罪文状后,仰长吏已下当面试验经业。如稍精通,仰具奏闻,当议给与祠部,依旧为僧;其不过经业者,即令还俗,分付本家。如无亲的骨肉者,押来赴阙。」
二年九月,诏:「福建寺院今年正月一日已前,循伪命例依僧尼真影出家童行僧」;原作「增」,据《长编》卷六一改。,许仍依旧附帐试经业外,今后出家者,并须礼见存僧尼为师。」先是,知兴化军文钧言:「本军系帐童行五千七百八十八人,内一千三百五人皆依僧影出家,如违犯,则本师照证。」故条约之。又诏:「河北缘边诸州军寨,今后应是先落北界来归僧人,取问如不愿出家者,其随身公凭并僧(依)[衣],遂处纳下,文字缴连纳省,僧衣本处收附,愿为僧者,并许披挂,将带归乡。仍令本属州军呈
乞试验经业,兼令州军勘会。如经半年后不到者,更不得试验为僧,其随身文字、僧衣,即并纳官。内有试经业不精通,如志愿为僧者,召公人二人结罪保明以闻。余依景德元年闰九月诏命指挥。」
十二月,诏嘉州大像凌云寺,每年承天节与度行者一人。
三年十一月,诏曰:「老氏立言,实宗于众妙;能仁垂教,盖诱于 迷。用广化枢,式资善利。应天下僧、尼、道士、系帐童行,各于元额十人外更放一人。其寺观院舍及僧、道、童行不及十人者,每院特放一人,并取系帐年深从上者,更不试经业。」
四年正月,诏:「两畿及孟、郑州僧、尼、道士、系帐童行,五人内特放一人五人:原作「五行」,据《长编》卷六五改。,住房僧道不及五人者,(遂)[逐]院(持)[特]放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