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工艺人,并召保,仍不得过旧雇募钱数。」从之。
三月二十七日,尚书省言:「勘会诸路常平、广惠坊场钱物文帐,并系年终具帐供申,有妨照使。令户部指挥诸路提刑司,每年依上、下半年,依条式具帐供申。其元丰八年后至元佑三年,即依元丰八年后来未行役法以前免役钱物帐,每季具帐供申。」从之。
七月二十七日,福建路转运司言:「勘会诸州县分耆长、壮丁役轻去处,于条既许再充,即未有所止年限。其役之人,多是侥幸,不
愿替罢,致么在本村,多端搔扰。今欲乞比附户长役轻 条,不许再充。」从之。
九月八日,户部言:「检准元佑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书:『今后民间遭父母丧,见役及当差者第三等以下户,并与免差役,第二等以上户,令户部相度,量纳役钱,并服除日依旧。』今相度:欲依单丁户,见纳助役钱五分内依等第纳三分。」从之。
十二月二十八日,尚书省言:「勘会诸县乡村有依法合差第五等人户色役,其本等内物力微薄者,窃虑难以充应。今欲自来差役至第五等人户,据簿内第五等户将一半人户免差。偏一户者偏:原作「编」,据本书食货一三之三七、食货六六之六四改。,许从多免。如自来轮差第五等户不及一半,或差不到第五等户处,自合依旧。」从之。
绍圣元年四月四日,三省言:「役法尚未就绪,欲令户部长贰同详定,以郎官郭茂恂、陈佑之为检详官。」上曰:「止用元丰旧法而减去宽剩钱,百姓何有不便耶 」范纯仁曰:「四方各不同,须咤民立法,乃可么么。」上曰:「令户部议之。」
十八日,侍御史井亮采言:「陛下修复先帝役法,宜令郡县一依元佑未改以前法令,则可以速慰天下之望。至于立定宽剩钱分数,或免下户出钱,此在朝廷一言,自可就降诏旨,不必取索看详。」诏送看详役法所。
二十六日,中书省言:「勘会推行差役迄今十年,民间苦于差扰,议者纷纭,前后改移不一,终未成一定之法。」诏:「府界诸路复免役法,并依元丰八年见行条约施行,仍自指挥到日为始。一、乡差役人,且令祗应,候雇到人,逐旋放罢。其合支役钱,许于坊场河渡钱内借支。如不足,即借支封桩钱,并候纳到役钱拨还。一、今来合纳免役之人,自绍圣
元年七月一日为始,其上半年合纳役钱,与免。一、曾充差役之家,空闲及二年,即起纳役钱。今来见役替放年月不满者,比类施行。一、耆户长、壮丁并雇人,不得以保正、保长、保丁等代充。其余役人似此之类合改正者,并依此施行。一、宽剩钱不得过一分。如辄过数及别以名目敷纳,并以违制论,委所属常切觉察。一、今来宽剩钱既不得过一分,其合减钱数,并先自第五等人户,从于物力最低者次第蠲减。一、诸路各置提举官一员,随提刑司所在置廨宇,其余并依旧制。应合行事件,并逐处有利害不同、未尽未便事,理合改更增损旧法,画一开坐,与转运、提刑司官具的确事状连书以闻。」
同日,诏诸路复免役法,并依元丰八年见行条目指挥到日为始。
闰四月一日,左司谏翟思言:「熙宁中立免役之法,所以惠利天下非一。然当时行法之臣,有抵捂参错,不能上应法意者。元佑初,大小之臣奋私智,执偏见,附益改革,或免或差,或官雇或私代,法始大弊,民遂告病。陛下察知其然,申饬官司取其成书,参详去取,以功意元元。议者谓:所敛之钱,取足雇直,止余二分,以备水旱逋负,斯为尽矣。然郡县所役人数,大 不相远,而户口、物力众寡贫富,其相倍蓰,何啻数十!请责常平官通计一路雇直外,余二分敛于民间,有余不足,得以通融移用,则轻重等矣。仍请逐县各具物力上于常平官,总一路为五等,每等以五为差,列为二十五等递减。如上一等每一贯物力出十钱,则上二等出九钱。如此,则末等不病其多而难出。」诏送户部。
十三日,权发遣荆湖南路提点刑狱安惇言路:原脱,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三、食货六六之六五补。:「差役之法,行之九年,终未就绪。如复熙宁旧法,许民得均
纳役钱,募役人便。」诏送户部看详役法所。
二十四日,户部看详役法所言:「请以量添酒钱剩数依旧拨入役钱,充推法司吏食料钱等用。如无或不足,即于抵当息钱内贴支。」从之。
五月十三日,中书省言:「(谓)[请]纳役钱人户并自来年夏料输官,所有绍圣元年下半年并与放免。曾经差役之家,更不限有无空闲年月,其合纳役钱亦自来年夏料为始。诸县五等簿书簿:原作「薄」,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三、食货六六之六五改。,不得旋行改造年限。应造者,自依编 施行,逐旋[□]正。应今指挥到日以前,如已用前 有雇募到役人,已替放乡差人归农,即用坊场等钱支借应副。如难以藉定姓名,未曾替放,且令乡差人仍旧在役,候年满,逐旋替放。至来年五月一日,并一例替[放]。」从之。
十六日,户部看详役法所言:「诸路有旧行免役,于人户内轮差壮丁不纳役钱处,仍旧。」从之。
十九日,监察御史周秩言:「近降朝旨,耆户长、壮丁并雇人,不得以保正等充代。窃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