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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2857页

元丰间雇人充承贴人,实兼耆户长、壮丁之役,而保正长等管本乡公事,非若耆户长、壮丁之劳么。行之数年,民极便之。今欲沮两役取余之讥,则莫若令保正长得如官户减免役钱,而雇承帖人充役,保正长管本保事,如元丰旧制为便。」诏诸路提举常平司与转运、提刑司具利害以闻。
六月七日,衣部看详役法所言:「乞将役钱合支闰月及役人差出食钱、官员接送等雇人钱,拨还代役衣粮请受钱,即以三年实支,取酌中一年数,与役人雇食等钱通为岁额均敷外,其余宽剩,不得过一分。」从之。
九日,又言:「熙宁、元丰间,许提举官,以总一路之法,州有管勾官,县有纳给官纳给:疑当作「给纳」。。今复
免役法,既置提举及管勾官,乞依《元丰令》,给纳分逐县常留簿、丞一员。」从之。
二十七日,又言:「成都府路提举司乞将未行差役以前收到宽剩免役钱支充役人雇钱。本所看详:元佑九年后来收到助役钱,系充雇人使用。今来人户未纳到役钱间「役」下原衍一「前」字,据本书食货一四之四、食货六六之六六删。,自合支用。若助役钱应副不足,其免役钱亦合支用。」从之。
七月三日,又言:「乞应幕职、监当官接送旧系差全请雇钱公人,今来合支雇钱,依《元丰令》立定人数支破。其《元佑 》添人数,并差厩军。」诏罢减《元佑 》添人数,余从之。
十六日,诏令诸路转运、提点刑狱、提举常平司官各务协力(奏)[奉]行免役新法,不得各守己见,使州县无所稞从。或果有利害,所见不同,即各具画一条奏。候役法成书,转运、提刑司更不干预。从右正言张商英言么。
八月六日,户部看详役法所言:「乞下诸路提举司,将逐处自降改法指挥到日雇役文簿点检,如有将乡差之人抑令充役,并改易名字就募之人,并依先降朝旨。如已年满,逐旋替放。」从之。
七日,又言:「诸路申乞造簿。缘近降朝旨,五等簿不得旋行改造。盖虑纷然推排,别致搔扰。按《元佑令》,人户物力贫乏,所输免役钱虽未造簿,许纠决升降。今但推行旧条,咤其纠诉,略行升降,则已与造簿无异。」从之。
八日,又言:「乞下府界、诸路监司约束州县官吏,据现役人名数,逐色立定合支雇食钱如此。旧法果合增损,即明具利害,于法内闻奏法:疑误。。」从之。
十七日,左司谏翟思言:「看详役法所申请天下郡县敷出免役钱,不许重造簿均定,止用元丰旧簿。如有不均,(人)[许]纠决,免致搔扰。又所出钱各随州县,不得通一路。其旧曾通用者,仍以均定。见皆有未安。」诏
送看详役法所。
十八日,诏:「府界、诸路坊郭乡村簿书年限未满应改者,如所排等第粗可凭用,即依今月七日所降朝旨施行。如全然不可凭用,于今来敷钱妨碍,即许不候年限,申举提举司相度改造。」
二十三日,户部看详役法所言:「申明诸路,减宽剩役钱。」从之。
二十六日,三省言:「见今比较盐事、看详役法、措置豹利之类,名目不一,虽各已置局行遣,缘官属多兼领,于职事未能专一。今已置重修编 所,除官长可以兼领外,只于删定官内量添员数,令专一看详中外利害文字,并从朝廷选差。」从之,仍不拘资序,节次选补,不得过六员。
九月六日,户部看详役法所言:「乞下诸路,并依元丰条,以保正长代耆长,甲头代户长,承帖人代壮丁。」从之。
十三日,以左朝奉郎陆元长、右朝奉郎程端、左宣德郎李深、剑南西川节度推官张行并充编 所看详利害文字,专详役法。
十五日,户部看详役法所言:「应诸路旧立出等高强无比极力户,合出免役钱一百贯以上者,每及一百贯,减三分。」从之。
同日,左朝请郎黄庆基言:「乞立法,应蠲减役钱,并自三百以下。如宽剩更有羡余,则减至五百以下。」诏送户部看详役法所。
二十八日,诏:「人户以豹产妄作名目隐寄,或假借户名,或诈称官户之类避免等第科配者,各以违制论。内官员仍奏裁,减免役钱者,杖一百以上;未经免及衷私托人典买未转易归本名者,各减三等。并许人告,以所言豹产之半充赏。」从户部看详役法所请么。
十月十八日,户部看详役法所言:「《元丰》令节文:『诸宗室在京正属籍及太皇太后、皇后缌麻以上亲籍:原作「藉」,据本书食货一四之六、食货六六之六七改。,并免色役。』所有皇太妃缌麻以上亲,亦合并免色役。」从之。
十一月十
四日,监察御史黄庆基言:「访闻诸路提举官申请役法利害,其间不晓法意、不通民事、措置颠错、建明 谬,难以施行者,可藉其件数,论列于朝。其尤无状者,早赐罢黜。」从之。
二十五日,户部尚书蔡京言:「体访得京东、西路提举常平司下诸州相度役法,不遵元丰条例,辄用元佑差法。乞下本司官分析以闻。」
十二月三日,户部尚书蔡京等言:「看详役法文字张行历任已成七考,若有改官举主二人,合磨勘改官。缘在京别无举选人改官,望依张大方例,以臣等为举主,与磨勘改官,依旧在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