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钱必成文,金、银成钱,绢、帛成尺,粟成升升:原作「胜」,据《文献通考》卷四《田赋四》、《宋史》卷一七四《食货上二》改。,丝、绵成两,薪、蒿成束。」
七月,诏诸路州府,夏、秋两税,作检纳厅以受其民租。
五年七月,诏:「诸路州府夏、秋两税,如闻每至督纳之时,令、佐两处点检入钞,竞有追扰。自今并须同共入钞,点检区分,不得各行校料料:原作「科」,据上文建隆四年及下文开宝四年条改。。」
六年九月,诏:「诸路州府每至纳税,即追属县簿籍付孔目官督摄逋欠,颇扰于民。自今罢之。」上委录事参军案视文簿,本州岛判官振举。
开宝三年四月,诏诸州府两税折科物非土地所宜者,不得抑配。
四年正月,诏通判阆州路冲言:「当州税租多违日限,盖本州岛曹吏倚以形势,迁延不纳,亦有一户庇三户者。已于本厅别置形势版籍,令本官每日躬亲入钞。第三限即先 剥欠户校料,可以限前了足。虑四川诸州未曾遍行条约,望下转运司施行。」从之。
七月,诏:「朕已平远俗,式示优恩。既混车书,宜均度量。应广南伪(合)[命]日使大斗受纳租税者,自今宜罢之。」
六年六月,诏:「言念远民民:原脱,据《宋大诏令集》卷一八五补。,尤宜薄赋。如闻折纳未甚均平,特议优宽,俾臻富庶。应四川管内州、府、军、县今后所纳两税钱折科匹帛,并依逐州在市每月三旬时估价例折纳。」
八年三月,诏:「承前民输税,其紬绢不成匹者,令三户
五户聚合成疋送纳,颇为烦扰。自今紬不满半匹,绢不满一匹,许计丈、尺纳价钱。」
九年正月,遣太常丞魏咸熙于开封府管内诸县均定三等人户税额。
太宗太平兴国九年十一月,赦书:「江南、两浙、湖南、岭南人户有身丁钱,今后并以年二十成丁,六十入老。其未成丁已入老者,及身有废疾,并与放免。」
雍熙四年八月,诏诸路州、府民输夏税时,所在遣县尉部弓手于要路巡护之。淳化元年,以烦搔罢之罢:原作「从」,眉批:「从,疑罢。」《宋史》卷一七四《食货上二》正作「罢」,据改。又,搔:《宋史》作「扰」,当是。,止令乡耆、壮丁巡检。
端拱元年正月,诏:「诸州形势门户所输税,自今委本判官置簿催促,须于三季前半月内纳毕。」
四月,诏:「开封府等七十州夏税,旧以五月十五日起纳,至七月三十日毕;河北、河东诸州,五月十五日起纳,八月五日毕;(颖)[颍]州等十三州及淮南、河南、两浙、福建、广南、荆湖、川峡,五月一日起纳,至七月十五日毕。秋税自九月一日起纳,十二月十五日毕。自今并可功一月限。或值闰月及田蚕早晚不同处,令有司临时奏裁。其掌纳官吏,以限外欠数差定其罚,限前毕者,减一选升资。夏税簿正月一日造,秋税簿四月一日造,并限四月十五日毕。诸县民逋税踰限者,取保放归了纳,勿得禁系。」
淳化元年三月,诏诸路州、府自今不得(遗)[遣]幕职、州县牙校往属县催租税。
二年正月十八日,诏:「太平州管内,先是伪命日,常税外课民输茆草、稻穰为泥胶,又秋税科名,每名输稻糠一
斗,除之。」
八月,诏:「江南、两浙、荆湖、福建、广南道秋税,先自九月一日起纳。两方税稻,须霜降成实,自今宜自十月一日为首。」
五年五月,诏工官造弓弩,先悉牛筋,自今其纵理用牛筋。自是,岁省牛筋千万自是岁省牛筋:原脱,据《长编》卷三六补。。先是,太宗孜孜政理,虑物有横费虑:原作「应」,据《长编》卷三六改。,吏咤督责急,而民有屠耕牛以供官者,故下是诏。宰相吕蒙正等奏曰:「陛下圣智深远,非臣等愚虑所及。」
至道元年六月,令诸州重造两税版籍,颁其式于天下。凡一县所管若干户夏秋二税、桑功正税及缘科物,用大纸作长卷,排行实写,送州覆校定,以州印印缝,藏于长吏厅侧。自今后每岁二税将起纳前,令本县先如式造帐一本送州。本县纳税版簿,亦以州印印缝,给付令佐。
八月,御史中丞李昌龄、知开封县裴丽正言「县」上原有一「府」字,按是时以皇太子判开封府事,丽正不得为知府,咤删。:「京邑诸县凡欠夏税正色斛斗并蚕、食盐、麻鞋,并令折纳大麦。缘以限满,其间皆不济人户,若令折纳,必致不前。」上以三司失于计度,重困疲民,诏御史台劾三司司录、仓司官吏,民所欠租税,许以枣、豆、大小麦取便输纳。
真宗咸平三年十一月,诏:「开封府管内乡村人户税赋,如闻均定以来,多历年所,版图更易,田税转移,富有者日益兼并,贫乏者渐至凋弊,特行检括,庶适重轻。今差朝臣往彼,只据逐县元额租税,更不增收剩数增:原作「申」,据《宋大诏令集》卷一八三、《长编》卷四七改。。逃户田土,亦依此施行,仍别为帐籍,令本府招诱归业业:原作「来」,据《宋大诏令集》卷一八三、《长编》卷四七改。。所有桑功功:原作「切」,据《长编》卷四七改。,更不均检,告示人户广行种植。」十二月,复诏罢其事。